行政区划是什么意思怎么填写,我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和行政区划比较分析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1 11:06:21

导读:行政区划是什么意思,怎么填?我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和行政区划的比较分析地方行政体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政治制度,其好坏关系到朝代的兴衰。因此,在如何治理地方的问题上,历代统治者

行政区划是什么意思,怎么填?我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和行政区划的比较分析

地方行政体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政治制度,其好坏关系到朝代的兴衰。因此,在如何治理地方的问题上,历代统治者都花了很大的力气来达到“内外制,轻重权”的局面,使地方容易被中央控制,以达到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的演变以中央政权为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才改变了行政层级。

一、地方行政体制与行政区划的比较

秦朝统一全国后,始皇帝采用廷尉李斯的政治理念,后为诸侯,升郡县。这是地方行政体制划时代的变革,为我国行政区划的管理奠定了新的基础。也为官僚制度取代天下贵胄制度创造了条件,使郡守不再世袭,而是由君主任免,领取国家俸禄。汉初,在秦郡县制的基础上,改变了秦子弟无大小的惯例,实行郡国并行体制。到东汉末年,原本是监察地区的州逐渐成为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到魏晋时期,形成了州、郡、县三级体制。绥巴州,仍以县(后为州)两级制。唐代在国家(政府)之上建立了道教体系。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改变路制,宋代出现了路、州(府)、县三级制。元代是地方行政体制变革的重要时期,省制下有路、州、县。此后,该省成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单位。明道制被废除,各省、州、县都出现了督抚、督抚。清代地方行政体制也是如此。省之上有省长、省长,省之下有规矩。由此,体制,虽然没有规定为一级正式地方行政级别,但实际上是在扮演一级行政单位的角色。

从上述朝代地方行政体制的演变来看,行政级别呈递增趋势,从二级到四级。这种变化是以中控的难易程度为中心的。以下是基于具体史实的描述。

1.在封建王朝中,汉唐有盛世,与其较好的地方行政体制密切相关。与其他朝代相比,两朝的共同特点是:前期各地都实行两级制,各地都有监区。

汉代实行郡县两级制,但与郡县并行的是封国,一开始就是异姓之王。因为每个王国都是全副武装,行政独立,自治郡县,疆域广大,“同制为都,皆如朝廷”,是一个强大的独立王国。于是,高祖把不同的姓氏砍掉,换成同一个姓王,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在贾谊强弱政治观的指导下,文景之后,王国的土地和行政权力进一步减少。景帝五年,诸侯王不再治理国家,改王国丞相为相,改王治国为国君,断绝帝国御史、廷尉和各种卿医。武帝以后,王国和郡县的组织也差不多了。汉朝考虑到秦国的郡县太大,把秦国的三十六郡增加到一百零三郡。虽然王国的威胁已经消除,但由于郡县过多,中央政府的管理范围加大,中央政府难以控制。为了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和地方政府的效率,文景时派出御史、宰相巡察郡县。梁武帝任命时,他们每人都被任命为中央派出的驻防督察,称为“部中书”。“刺”的意思是刺死是违法的,“史”的意思是皇帝下令。根据汉武帝下令的“六条”,各刺史部监督所属县、国。而且汉朝非常重视地方官员的选拔,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力和行政司法权。汉高祖宣帝常说:“百姓死在田里,唉声叹气,怨天尤人,朝廷就要打官司。跟我分享这个的人只对两千石好!”这对地方政府的管理意义重大。

唐代地方行政体制实行州县两级制,府、省具有与州同等的地位。唐朝有258个州,是汉朝的两倍多。很多州也给他们的管理带来麻烦。所以唐朝也设立了监察区,有十个监察通道,后来增加到十五个通道,有接见和使臣,巡视各州各县。肃宗在位后,据之而立。该州州长是秘书处。刺史和汉朝的长官一样,都是亲民的官员,皇帝很重视。唐太宗曾说:“思天下,夜不能寐。你永远可以成为治人之本,所以不要去理会历史。”当武侯陈子昂说:“一州得人才之福,十万户得人才之福。若不得人才之福,十万户为之所困,国家兴亡,必在此位。”但唐代地方督抚的权力远不如汉朝,比如人事权。唐代刺史只能为下属助理创设文章以外的小官,使用九品以上的助理必须报吏部批准。这种情况对当地建设有一些不利因素。

从行政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行政层级应该是高层决策层、中层管理层和低层执行层。决策属于中央政府,管理和执行属于地方政府。汉唐时期的行政区划基本符合这一原则,地方官员的选拔受到重视,地方职权相对合理,为决策的有效执行创造了条件,对两朝的繁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汉唐体制地方行政虽然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发展到两朝后期由于改监区为行政区,出现了“重外轻内”的局面,导致国家走向分裂的统一。

汉武帝即位后,改刺史为牧,秩增至二千石。东汉以后,州牧权力扩大,可以全权处理一个州的事务。原来的刺史由监察官变成了有实权的地方长官。国家掌管军事、政治和财政大权,拥有广大的土地和人民。它强大,导致弱枝强枝。中央集权走向地方割据,导致三国魏晋南北朝的分裂状态,地方行政体制日益混乱。

同样,唐朝安史之乱后,随着中央权力的削弱和地方割据势力的强大,道的军政大权逐渐被强大的钦差大臣所控制,道的监区性质也逐渐发生变化。到了唐朝末年,黄巢起义失败后,道绥已经成为国家层面以上的一级权威,军政财权全部集中在节度使手中,导致重外轻内,也形成了五代十国对峙的局面。

可见,监区的设立可以限制地方官员的权力,同时加强地方权力。因为,监区的设立,一方面可以监督地方官员忠实地按照皇帝的旨意办事,向上反映地方现实,不让地方官员随意行事;另一方面,对于地方县(州)县,监管区域多了一层指挥监管机关。虽然不是直接上级,但监察官是皇帝派遣的,监察机构实际上是一个中央机构,权限很大。再加上监察职权的行使没有严格的制度,所以官阶低的监察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逐渐形成一种权力强大的离心力,皇帝很难控制。当然,监察官权力的扩大及其管辖范围成为一个行政区,与汉唐后期中央政府的腐败有很大关系。东汉中期以后,皇帝大多是少爷,“母朝六朝”,所以从皇帝上废除。至于朝政,则由宦官轮流掌管。外戚由将军统治,宦官由中官统治。鲁去公府,府迁私门。双方互相冲突。而且外戚与宦官之争造成了“党的诅咒”。大量政府官员遭到迫害,幸存者被终身监禁,几乎完全被政权抛弃。中央集权的削弱给了地方分裂的机会。唐玄宗后期,中央的奸臣对国家进行统治,以李的专权为第一,杨的乱政为第二;论皇帝的快感,论大臣的粉饰。中央集权“不得不弱”,分镇势力“不得不强”,于是出现了安史之乱,地方割据势力加强。

汉唐以后,魏晋南北朝和五代十国由中央统一变为全国分裂,地方行政区划日益混乱。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百室市,然后州名,三户,空县”,州县数量大增;再加上华侨县的变化,中央政府的管理极为不便。同时,在这两次分裂期间,州牧、刺史和我们的使节都掌握着军政大权。这种不分军政的“二合一”体制,不仅使地方机构的职权不清,而且加强了其割据势力。

3.宋元明清学“外轻内重”,轻加强中央集权,增加行政层级,分散权力,结果却是“外轻内重”。

为防止地方割据势力死灰复燃,宋对地方实行直接控制,其总方针是:划分小行政区,划分权限。宋朝鼎盛时,全国有23路,38州,254州,59军,1234郡。地方长官的权力被大大削弱了。比如在最高地方行政级别的道路上,设置四个巡抚,分别是巡抚、运使、升长平司、监使,一路掌管军队、政府、财政、司法权,使地方巡抚的权力分为四部分,相互独立,直接向皇帝负责。而地方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为中央文官,使得这个官员成为了一个闲置的岗位。宋还在各府各州设置“样样精通”的皇帝总判官,以划分知州之权。这些不仅造成机构臃肿、名不副实、官制混乱,还造成地方政府因完全集权而无力,必然影响地方建设。

元初沿袭宋制,地方分支分为府(州)县三级。后来,各省在道路上成为固定的行政区域,因为建立的行政办事处有利于地方控制。地方行政长官,无论总行政公署、州府、县法院,都有一名处理手印事务、掌握实权的蒙古政务官“达鲁华池”成员,不仅监督地方行政长官,而且是地方政权的最高负责人。元朝虽然增加了地方权力,但由于行政层级众多且混乱,加上蒙古人和汉人互相嫉妒,地方政府根本没有什么大的作为。

明地方行政体制,实行省、府、县三级制。省下又分几个分支。作为省的派出机构,是监区,分管几个政府。此外,还有不设站点的专职路官,如监督食路、宣传学路等。该省省长包括政治事务部、司法事务部和军事事务部。这三个部门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别管理地方行政、司法和军事事务。三司的设立,倾向于使地方机关的职权更加具体化。同时,三司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他们直接受皇帝管辖,各省督抚职权分散,皇帝很容易控制。

清代地方行政体制有省、府(州、署)、县三级,各省也有其派出机构。该省的行政体制相当复杂,不是省长、省长就是省长并列。省长管辖一个省,或者两三个省,甚至有人称之为省之上的行政区。这个有一定道理,但是制度上没有规定。最多是说事实上是这样。行省总督分属于两个司:布司和刑司。地方虽然有一定的权力,但分散在众多的层级、机构和官职中,实际上没有太大的自主权,仍然由皇帝随意安排。

明清两代并没有像宋朝那样明显地把权力全部揽到中央,而是像宋朝一样,官位混乱,权力分散,所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相比有些头重脚轻。

4.在行政体制的变迁中,作为一级行政机构的县保持不变,但随着行政级别的增加,其地位越来越低。每个县制不尽一致,名称和等级也不尽相同。明朝以前的朝代都是用户口的多少来区分郡县的等级。至于等级的数量,有不同的朝代,如秦分的二级和汉代的三级。此外,自隋朝以来,京都的郡县与其他郡县不同。明代以粮税为分级标准,粮十万石以下为上郡,粮六万石以下为中郡,粮三万石以下为下郡。通过攻明,用一、二、三等代替上、中、下三等。根据一个县的经济实力,以明清要交的粮税多少来决定县的地位,比以前进步了。

历代除了一般的行政制度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制度。一是设置在京郊,如秦内史、汉三辅等。二是因为特殊的政治需要,比如汉代封国食邑。尤其是不同朝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根据自身特点设立的机构,如汉唐时期的杜甫。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行政制度,如宋监狱和边疆兵役制。这种特殊的行政体制具有因地制宜的性质,对发挥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十分有利。

二。基层行政体制与区划的比较

基层行政体制包括乡、馆、内、一级组织,也是地方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因为功能特殊,所以单独列出来比较。

基层村制的建立对稳定封建社会的统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是加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统治的有力手段。《墨子·尚同》说,“治国”和“治天下”可以通过“治乡”来实现。所谓乡治,就是“乡长只能是老乡”。乡政之所以起这样的作用,是因为乡制满足了封建国家控制人口的需要。前面说过,从秦汉开始,地方行政区划就不是以地域的狭小为标准,而是以户口数量为标准。直到明清两朝才改以税粮为本位。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户口是封建国家收税、动员服兵役、组织军事力量的最基本依据。封建皇帝必须实现乡政,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全国的户数控制在自己手里。此外,村制对于维护封建地区的公共秩序,预防和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具有特殊的功能,这是由乡村组织的特点所决定的。

封建社会的农村基层组织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基本特征没有改变。这是:

1.家长制。历代乡村行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齐物”或“齐物”。因此,农村行政组织的建立是以全体农村居民的建立为基础的。封建的农村组织是从原始公社制度和奴隶制中继承下来的,大部分是群居的。与奴隶社会相比,变化在于,由于阶级分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关系在乡党邻里关系中消解。在过去,族长、族长和父母成为宗法地主,成为村庄的领导者,从而赋予村庄行政体制以宗法特征。封建王朝选举村组织领导人就是如此。秦汉时期,村里的长辈必须是50岁以上,有修行,能帅的人。因此,他们被称为“全民之师”,有“劝村助风化”的权威。这种所谓的三长老,就是家长式地主。北魏实行的“宗法监护制”更是明显。就算后来改行的当事人、邻居、李迪,“有钱有势的都干”。北齐北周的宗族、隋朝的宗族、唐朝的乡民、老人、五代两宋的长者都是宗法地主。明清两朝的村长,因为士绅是候选人,所以还带有宗法特征。

2.行政部门会处理好一切。封建社会行政职能的政治性很强,最基层的乡村组织也是如此。村长不仅是家长式地主,也是所在村的行政长官。他们维护上级行政长官的意志,凭借手中的权力,管理村里的一切事务。如:提倡乡议,维护封建伦理秩序;维持公共秩序,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作业和种桑来保证统治者的税收;管理户籍,方便征发徭役和服兵役;以及司法(“听证”)等等。正如陆诗怡所说:“先按地方划分城市和乡镇,然后,再作具体分析,使之都属于承包长度。一切狱讼、户籍、田数、徭役,皆因此。”可见,乡村组织的行政职能是非常广泛的。

除上述共性外,封建王朝的乡村行政组织也有自己的个性。秦汉郡县,下行乡亭之制,以百户为单位,十里一亭,一乡十亭。这种乡亭制度一直到三国时期都没有改变过。晋代,乡的位置是由县所辖的户数决定的。“一个县500多户在乡,两个乡3000多户,三个乡5000多户,四个乡10000多户。”仅位于农村地区。南北朝时,政府变动很大,但村庄并不经常被废弃。刘兴庭宋代“五院”“两院”制度:十院、十院、十院、十院为乡,类似秦汉的乡制。北魏和北齐都没有乡。北魏初,以宗族为单位实行“宗法监护制”。486年,孝文帝将其改为“三首领制”:五家为邻,一家为首领;五邻在内,一里长;五人为党,有一个党的领袖。北齐在县以下实行毕鲁族党制:十为邻,五十为毕族,一百为族党。隋朝初年,县分乡、里两级,下有民族、社会、保险机构。五保一保,五保一保,四保家庭,一户一百户。在隋代,它是专门从事民事诉讼的基层组织。一乡设六百校,设一乡,590年因乡弊而废。唐县下“以百户为内,五里为乡”,乡下有村(在乡下)或坊(在城里);其下有“四邻五保”的邻保机构,即“交验员”。唐中后期,很多地方弃县设乡。此外,唐朝的家乡也不同于其他朝代:一是人口外流合并为乡。如737年,十二乡由客组织,划归唐城县管辖;二是献一乡为帝陵。宋初,郡县有两级:李、项。王安石变法时,县内下乡制度改为一保制:十户一保,五十户一保,十户全保;与比吕氏族党制并行的是,嘉宝掌管税收和服务,比吕氏族党掌管政治和宗教。新法废止后,县以下实行保比制:五家公司比,五比保,十大保全部保,各有一名监事,一名监事充当仆从。宋代以后,县成为基层组织,县下没有乡。只是在黄金时代,村落按照户口数量设置乡镇,但乡镇不再是行政组织。元代实行县以下村社制,50户为一社,社长增至500人,另设一任。如果房子少于50间,它们将与附近的村庄整合成一个社区,那些远离土地和人口稀少的人将在他们方便的时候离开。明代县城开始采用内甲制,10户为一甲,110户为一里,有路有长掌。变更后,李家变更为嘉宝,每嘉宝十卡,每卡十户。清代保甲制度与李佳制度在基层并行,前者负责家庭保障,后者督促征役。

不同朝代的基层行政组织设置有差异,基层组织本身发挥的作用也不同,这与前面提到的地方行政组织是相对应的。比如宋代,基层组织因为“接乡镇之长,权归郡县”而没有权力。但历代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能不变,即劝农教桑、担任徭役、服兵役等。值得一提的是镇议会。乡议是指乡官对现任官员的评价和推荐,对官员的任用起到积极作用。例如,汉高祖时,荆在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受到了项三的丈夫等人的称赞,并写了一本书献给皇帝。但到了魏晋时期,由于实行“九品中正制”,考核人又回到中正。宋代以后,恢复了乡议。但是,由于基层组织的特点,以封建伦理道德作为判断人才的标准是一个很大的局限性。此外,在明代,由于嘉宝制度取代了李佳制度,基层组织的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村长的选举中可以看出这一点。首席保镖不是由财产选出来的,而是由那些有能力服务大众的人选出来的。他的职责是逮捕罪犯和维护公共秩序。这种差异说明,基层组织的功能只是维护社会秩序,而原本限制农民土地的超经济功能被削弱了。

基层组织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如何设置它们应该考虑到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但在封建社会,偏重自然的人多是重男轻女。基层行政组织的职能相对于政治和经济而言,应该以经济职能为主,而封建王朝恰恰相反,政治职能强,经济职能弱。虽然历朝历代都实行“重农抑商”,但实际上农业生产都是通过对农民的残酷压迫和剥削来进行的,并没有积极的发展农业的政策和措施。基层组织本应自治,但历代由于豪强地主控制乡政府,在政治上依靠上级官员维护自己的地位,所以自治性很弱。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发展受到限制,农村处于自给自足的落后状态。

三。本地管理的主要功能体制

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行政体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秦汉到明清两千多年,中国地方行政级别一直徘徊在二级和四级之间,三级或类似三级的时间最长。这是中国行政级别的历史特征。一般来说,一个王朝建立之初,也就是从战乱之年到国家统一,经济建设时期,地方行政级别大多是两级,如汉唐。这是因为地方行政区划单位多且辖域小,地方行政层级少,易于控制,便于集权。一个朝代进入经济发展时期,地方行政层级多为三级。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实力得到了加强。此时由于地方层级多,中央政府很难控制地方。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中央政府在原有的地方区划之上设立了监控区,便于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控制和监控。久而久之,监察机构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级别,如汉代的州、唐代的道。

2.中国封建社会管理体制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由外而内的发展。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出现过几次大的分裂。比如秦汉以后,隋唐以后的五代十国,都是中央政权过轻,地方政权过重的结果,“重外轻内”必然造成社会动荡和民族分裂。因此,从地方行政体制的角度来看,唐朝以后没有出现过将监区改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的情况。反而注意了地方行政权力的下放,起到了相互制约和制衡的作用。

3.行政职能单一。行政职能是行政组织和行政官员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它反映了政府所代表的国家阶级的本质和活动的基本方向。在中国封建社会,本质上是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其行政职能是按照行政目的,大力贯彻皇帝的意志,维护皇帝的尊严。单一的行政职能还体现在其强烈的政治性上。封建社会行政与政治完全融为一体,政府机构一般是政治机构,政府机构及其人员随意管理事务。没有法律规定或限制政府管理的范围、权限、方式和行为,行政渗透到各个领域。我们知道,行政的基本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而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职能突出,其他职能弱化,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从属于政治职能。

4.地方行政体制缺乏客观的指导原则。administration 体制的成立,既有主观因素,也有按客观规律办事。但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许多主观因素,如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人员的数量等,完全由君主的个人意志决定,而很少考虑客观现实。这与儒家“人治”的政治思想是分不开的。当然,中国封建社会也有一些合理的行政指导原则。比如秦朝的李斯,考虑到各个历史时代行政体制的差异,废除了分封制为郡的政治理念。贾谊的汉代政治思想对西汉初年中央与诸侯矛盾的解决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后,景帝的“减藩政策”和武帝的“宠臣令”,基本上都是这一思想和实践的延续,也为后世统治者提供了政治执政经验。在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中国封建王朝的各个统一王朝普遍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贯彻强弱支的思想,以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牢固统治。唐太宗李世民认识到人民是立国之本,指出“君靠国,国靠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尊民治国”的治国方略。政治上,体现为以儒为本、仁贤之治、纳谏治国、宽严相济。这作为地方行政体制的指导原则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如此,他们从统治阶级的需要出发,不乏主观色彩,但又与当时的实际情况本能地一致。

5.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核心是中央集权制。在帝制中,皇权至上,各朝代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权力极其有限,上下级绝对从属。一切决策由上级决定,行政运行的权力来自上级(虽然地方政府出现了权力膨胀、离心力增强的现象,但就是因为这种集权采取了不恰当的措施)。这种集权制度扼杀了行政管理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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