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崔建远: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2 19:14:03

导读:民法典不可抗力,崔建远:不可抗力及其释义如果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在内涵和外延上与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一致,则不视为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律规定以外的部分,

民法典不可抗力,崔建远:不可抗力及其释义

如果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在内涵和外延上与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一致,则不视为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律规定以外的部分,仅作为合同条款,受法律对合同条款的控制。至于不可抗力条款,还是需要从立法或者解释的角度进行完善。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在“不可抗力及其解释”一文中,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构成要件、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释,对厘清不可抗力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1.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吗?

(一)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在这里的分析框架中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免责的原因叫做免责条件,而不是免责条款;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叫做免责条款,而不是免责条件。据此,债务人在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使其无法履行时的违约责任的免除被称为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如果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与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则不可抗力的约定仍然是不可抗力条件,而不是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免责条件作为法定免责,肯定会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180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㈡条款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在外延上超过了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并在实质上相应地改变了内涵,则超出部分不是不可抗力免责条件,而应称为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适用法律对合同条款的控制规则,而不适用于法律对免责事由、解除权的产生和行使条件以及风险负担的规定。而且不可抗力条款作为约定的免责条款或其他条款,存在无效或被排除的风险。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出现时,债务人可以延期履行并主张降价,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等。本不可抗力条款虽已成为合同条款,但并非免责条款,不具有免除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效力。

另外不可抗力条款中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当事人约定以外的一项或几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解决这一问题,应适用合同解释体系中的“同类”规则,即将当事人未列举的事项与列举为不可抗力的事项进行比较,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第二,当事人的控制和合理预见

合同法中定义的不可抗力由三个要素构成: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而海外的法律文本、判例、学说大多并不坚持同时具备三个“不可能”,这样的规则更符合客观实际。的确不可抗力条款不需要同时具备“三个不能”,因为不可抗力条款并不一定具有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而是首先受到免责条款是否订立合同、有效与否的法律规定的控制。此时,该不可抗力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一样起作用,但不一定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那样的固定法律效力。而且事实证明不可抗力的要求一定有不可预见的因素,有时会出现不恰当的结果。

有鉴于此,我国的“民法典”立法应该有所改变。在定义不可抗力时,不宜强求具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个因素,宜根据个案灵活处理。

三。不可抗力子句的内部和外部效果

(1)内部效应

如果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在外延上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比如将常见事件甚至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纳入不可抗力,那么不可抗力的内涵也会发生变化。在这种场合,我们应该首先确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无效,不可抗力将返回到法律的定义,并根据法律规定生效。如果有效,则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取决于不同的字段:

第一,当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是免除一方未来责任时,此类不可抗力条款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它使当事人免除责任的范围超出了法定不可抗力

其次,当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此类不可抗力条款只能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而非《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2)外部效应

无论不可抗力条款是用作免责条款还是免责条件,它都必须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第三方。这里所谓的“不对抗第三人”可以存在于各个方面,至少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免责,二是解除合同。

首先,关于免责,比如在系列交易中,标的物毁损、灭失后,第二个出卖人不能以与第一个出卖人约定免责为由,拒绝与其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合同的解除及其对第三人的影响,比如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虽然约定第三人对甲车的毁损、灭失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不可抗力和普通事件的定性规定,第三人对甲车的毁损、灭失属于普通事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规定。本不可抗力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如果A将其债权质押要求B向丁银行清偿A车价款,这一债权不能随着此时A与B之间A车买卖合同的解除而化为乌有,丁银行对A的债权质押并未消失。因为对于丁银行来说不可抗力的内涵和外延是由法律确定的,甲乙双方的约定对其没有法律效力;所依据的是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而非甲乙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即使丁银行知道甲乙双方的约定,此时在维持和保护债权质押的范围内,应视为甲车买卖合同仍然存在,乙车为甲车所支付的债权并未消失,故债权质押将继续存在。

四。不可抗力通知的规范和效果

(一)通知的必要性

由于不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往往对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合同法》第11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使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能够立即调查取证。

(2)通知的主题

作为债务人不可抗力通知的主体,就不用说了。至于债权人,不宜将其视为不可抗力通知的义务人,否则过于苛刻,有失平衡。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自愿通知应予以支持和鼓励,这在争议合同为双务合同时,尤其是在各方都不履行的情况下,更具有积极意义。

(3)时限要求

要实现不可抗力通知的规范意图,不可抗力的通知应该是及时的,即在合理的期限内。判断期限是否合理,需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债务人的行动自由;第二是传播手段;三是债权人是否收到不可抗力通知。

(4)通知的内容

不可抗力通知不仅包含不可抗力发生的因素,还必须包含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因素。另外,不可抗力及其发生包含的内容较多,不需要全部通知,只需通知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内容即可。

(5)未及时通知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合同中有规定的条件。

首先看合同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未及时通知对方的,不得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即约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

如果争议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就要考虑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是附随义务还是不真实义务,以确定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在此,我同意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不成立的观点,即债务人未通知不可抗力的,无权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但不会增加其新的负担。也就是说,债务人在不可抗力方面的权益不再享有,尤其是对债权人而言。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法典不可抗力 法律规定,崔建远:不可抗力及其解读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认识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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