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经典案例:非法拘禁罪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4 20:07:09

导读:违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陕西龚浩律师事务所经典刑事案例:违法拘禁罪陕西龚浩律师事务所犯罪研究所文章/赵基本事实某年11月15日丁(另案处理)为了解决之前双方与被害人E

违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陕西龚浩律师事务所经典刑事案例:违法拘禁罪

陕西龚浩律师事务所犯罪研究所

文章/赵

基本事实

某年11月15日丁(另案处理)

为了解决之前双方与被害人E某的工程纠纷以及E某殴打丁某保安的事件。

,指示被告A将E带到其公司。当日10时左右,

第一

并指示被告。

乙,丙

到XX市XX区XX路店门口,取

强行捆绑并遮盖E带。

丁位于XX路XX号

在国际大厦一楼的办公室里

,

d和一拍E..

当日12时许,A某等人将E某带到XX派出所解决纠纷。破案后,

被害人E对被告人A、B、c的行为表示理解。

某年8月29日,

被告人C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某年的9月1日,

被告人B某经警方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某年11月9日,

被告人A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控辩双方意见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乙、丙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法定加重情节为殴打情节。法定情节较轻:B主动到案,如能当庭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甲、丙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害人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发前,被害人E将B等人打伤,双方在赔偿过程中犯下此案。

有因,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非法拘禁时间短。

案发后,A某等人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公安机关。A有前科,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A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C十个月有期徒刑,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B八个月有期徒刑,均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甲、乙、丙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称,A系从犯,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甲从轻处罚。

我们的律师作为被告人B的辩护人,认为B是从犯,B有自首和立功表现,B是在被无故殴打索要医药费后实施本案犯罪的。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乙从轻处罚。

被告人C某的辩护人辩称,C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C某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一、《基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殴打、侮辱他人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在短时间内多次非法拘禁他人。

,应认定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的”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十二小时以上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拘禁罪。

三。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组织地非法短期拘禁他人。

,应认定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的”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超过四小时,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超过十二小时的,以非法拘禁罪拘禁罪定罪处罚。

四。共同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九)共同犯罪的量刑(九)违法拘禁罪1。构成违法拘禁罪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重伤一人的,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一人死亡的,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亡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多次非法拘禁多人的,应当将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增加处罚数额的事实,并将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10%-20%: (1)

具有殴打或者侮辱情节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4.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原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案件(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殴打、侮辱、虐待他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造成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非法拘禁他人的;7.其他因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办案总结

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开始剥夺别人的自由,为了开始;实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罪既遂,非法拘禁(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连续犯。本案中,甲、乙、丙三方在案发当日10时许将被害人E带到办公室,并对其进行殴打。当日12时许,他们将E某带到派出所解决纠纷。他们三人实际上剥夺了E的人身自由两个小时,都构成违法拘禁罪。期间,被告人A对被害人E有殴打情节,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案发后,被告人B主动投案,被告人A、C如实供述,均依法减轻处罚。此案起因于丁与鄂的一场纠纷,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情节。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三名被告人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七个月二十天、一年、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判处剥夺有期徒刑。根据上述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有五种解释: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没有其他情节和后果的单纯时间犯;2.实施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的,没有具体时间要求,但需要实际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程度的;3.导致犯罪、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可以构成拘留,没有时间和行为要求;4.多次作案,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5.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非法拘禁他人。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行为犯的标准。甲、乙、丙三人被捆绑蒙面拘禁,有殴打情节。他们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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