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3.1,《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这些规定一定要重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4:18:33

导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必须认真对待。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住宅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必须认真对待。

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住宅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K2/]总承包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在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和施工阶段实施工程,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成本负责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共分四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工程承包”和第三章“工程/[/]”。该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解决工程总承包缺乏立法和可操作性的现状,符合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该办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要规定?请跟作者学习~

一个

规定“总包负总责”,但工程总承包的范围不包括勘察阶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在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实施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费用负全责

工程施工组织实施方法。

律师的解释

本条在明确工程总承包定义的基础上,规定了“总承包责任制”。虽然《建筑法》、《建筑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提到了工程,但具体关于质量、安全、工期的规定更多的是指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单位。该条款明确并强化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工期和成本的全面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工程总承包不包括勘察阶段,主要是因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经常应用于道路、港口、电站、交通枢纽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这些工程的地质、地理和水文条件变化很大。如果后续的设计和施工如果在施工阶段发现滑坡、滑移、崩塌、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情况,将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必然会引起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纠纷。因此,完成相应阶段的勘测工作是确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前提。

不强制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给了车主更大的自主权。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

合理的选择

工程施工组织实施方法。

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法。

律师的解释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个优点是建设单位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可以控制工程费用。但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由于其复杂性和专业性,并不适合所有的建设项目。实践中,很多项目都披着工程总承包的外衣,但实际上设计和施工都是由发包人分别指定和管理的。组成联合体的承包商应该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相互承担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这就背离了工程总承包的初衷。根据此规定,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只有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才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给了建设单位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设置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企业投资项目

,应该在

或者在批准和备案后

不属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

原则上,它应该在

初步设计批准完成后

合同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应的投资决策批准后发包。

律师的解释

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条件,将工程总承包分为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该条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包条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尊重了市场主体的选择权和投资自主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s[2016]93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

由此可以推断,企业投资项目至少应该在可行性研究完成的基础上发包工程项目,因为如果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基本条件不明确,双方都无法预见自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面临的履约风险,更谈不上合理分配风险。

同时,本条规定,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发包。这是因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关系到国家利益,所以对财政投资项目要采取严格的项目审批制度,项目要

设立“双资质”制度,但不排斥“联合体”承包。

第10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

同时

工程适合工程的音阶

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单位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解释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备“双资质”,可以实现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更容易整合优势,有助于实现工程总承包的目标。如果只是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其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不足。设立“双资质”制度,对于改变我国传统的设计与施工分离的做法工程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并不多。如果允许联合体承包,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但其缺点在于,设计和施工仍由两个单位完成,在信息沟通和项目管理上肯定还存在一定的障碍,难免会产生工期的扯皮,/[/K2。承包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只是在没有“双资历”的情况下的过渡手段,但绝不是工程总承包的理想状态。

已参与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企业可有条件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能不是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审单位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

公开完成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以上单位均可参与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经依法评标、定标后,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律师的解释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是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如果他们同时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那么他们显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同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等早期咨询服务企业,自项目决策阶段就参与工程项目,具有其他投标单位所不具备的信息优势,一般不应作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前期咨询服务企业在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更能了解业主对项目要求、投资控制、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如果允许前期咨询服务企业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主的要求。因此,为了避免影响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和竞争充分性,如果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前期单位的信息优势将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前期咨询服务企业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是合理的。

允许“资质互认”,为企业资质由“单”变“双”开通“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施工甲级资质工程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施工甲级资质总承包。

鼓励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

相应的比例工程总承包性能可作为设计和施工性能。

声明。

律师的解释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双资质”对建筑业的影响,本条为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和施工企业申请设计资质提供了“绿色通道”。同时规定“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的完工业绩可申报为设计施工业绩”。可见,允许“资质互认”,取消了资质申请需要由低到高逐级申请,但仍需提供相应业绩的要求。目前,对于单资质企业,通过联合体承包取得相应业绩后,可直接申请相应的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

需要注意的是,资格制度只是一个准入制度,一个形式上的要求。合格并不代表拥有全面有效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

对合理的风险分担做更清晰的描述。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与投标时标底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和人工价格的波动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

(2)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更。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律师的解释

在我国目前的工程招标中,发包人很难提供能够使承包人对工程有准确了解的工程资料,实际上承包人也很难进行现场审查。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够合理预见”为基础,将建筑材料价格涨跌、施工自然环境等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形成了承包人对风险负责的行业惯例。本条从五个方面对业主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较为清晰的描述,符合国内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对此,要理解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应该注意三点:

首先,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风险承担协议原则上不应超过本条规定的限制;

其次,

风险分担可以通过合同进行分配,但这种分配必须附加前提条件,即雇主要支付足够的风险对价;

第三,

对于授予合同时未完成完整地勘成果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为避免日后投标双方发生纠纷,根据施工工程现场的教训,地下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按实际金额计量更为合适。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价款形式没有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

工程总承包

应采用总价合同。

,

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总承包应该是

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形式

。如果采用总价合同,除非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否则一般不调整合同总价。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价格。

律师的解释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其工程成本定价属于市场机制,宜采用固定总价定价。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定价应符合各级政府对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一刀切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容易形成合同约定与政府规定的冲突。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价格形式应该合理确定,而不是倾向性意见,这显然更符合当前政府管理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首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第20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未注册执业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负责人。

律师的解释

在建筑市场上,具有相应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拥有大量的项目经理,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经理”需要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管控能力。

可以预见,在短时间内,如何尽快培养出一批有能力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将是抢占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关键之一。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三点:

一个是

本条项目经理资质为强制性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能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二个是

未注册执业资格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三是

工程总承包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服务一个项目。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临时评估项目直接分包。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分包。

但以暂估价形式分包工程、纳入总承包的货物和服务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律师的解释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商的选择包括直接发包和招标。一般情况下,工程总承包人可以直接分包。但由于总承包合同中暂估价对应的工程、材料和服务,在确定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时未履行招标程序,因此如果这部分内容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k2

十一

工程总承包法律责任与现有法律体系完全对接。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公司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在设计和施工活动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律师的解释

在这些措施颁布之前,我国缺乏针对工程总承包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等法律法规对转包和违法分包有详细规定,故本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k2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相同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并充分衔接现有法律制度对工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所以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双资质”对应的是设计和施工的“双义务”。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和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施工总承包、设计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都没有区别。

十二

两部委联合发文,联合监管。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家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

基础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律师的解释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性规范和市场交易性规范,其中市场交易性规范占据重要地位,如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示范文本的使用、第十一条禁止承包人、第十五条风险责任的划分、第十六条价格法等。,发展改革部门参与规章制定,并

以上是笔者学习“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后对相关关键条款的解读。此外,“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期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工期、保险责任等。

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的法制化、专业化,优化升级,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遗憾的是,该办法属于部委行政规章,效力等级较低,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设点和止争作用有限。该办法实施后,特别是工程的设计脱离了用人单位,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总承包单位如何防控风险,律师如何转变思路处理合同纠纷,法院如何做出不同于施工总承包的差异化判决,更高一级的法律法规何时出台等等。无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李光荣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百君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部律师工程。李光荣律师独立承担了大量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如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法、合同法、劳动争议等。,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李光荣律师的人生经历,从私人到上校,从上校到律师,使得李光荣律师集合了山里娃的朴实,战士的刚毅,领袖的眼光和律师的职业。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能认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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