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违法建设处理措施的演变(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2:19:41

导读: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国城乡规划违法建筑法的演变措施(下)五、一些结论经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常用的法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国城乡规划违法建筑法的演变措施(下)

五、一些结论

经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常用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称谓也从“违法建筑”变成了“违章建筑”、“违法建设”。从“违法”到“违章”,称谓的不同源于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中“法”的范围或渊源的不同。

2.关于违法规划措施的处理,我国立法一直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即违法建设分为两类:影响规划但尚可纠正的违法建设措施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和无法纠正的违法建设措施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

(1)对于可以纠正的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措施。

一、根据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发[2012]99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可以补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 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文件,部分拆除后建设内容能满足审查文件要求等。 措施。

其次,违法建设被认定为尚可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是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对违法建设部分不按期改正的,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因地而异)。

四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执行,不仅处罚,而且不监督改正。

(2)无法改正的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措施。

第一,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仍然可以通过修正措施来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可能通过修正措施来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不过各地对此进行了细化。例如,“广东省城乡规划规定”(2012)第八十条规定了六种不能补正的具体情形和垫底情形措施: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程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内容的;占用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占用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土地;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后层平台、房屋底层庭院及其配建的停车场上进行建设的;在已经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他无法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其次,认定违法建设无法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是对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

第三,按期拆除的,不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因地而异)。

四是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此处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处罚机关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后执行,不得处以罚款但不得强制拆除、没收。

综上所述,对于影响规划但尚可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般只要违法当事人按要求改正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会被处以罚款并予以留置。以及严重影响规划且无法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或者没收,自行拆除的不罚款;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被没收的还可能被罚款。

3.关于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中没有规定。原国务院法制办2000年和2012年的两次答复,明确否定了当时《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中的“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但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来看,《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虽然城乡规划法没有规定,但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标准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个请示的答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20号)明确指出了违反规划许可的情况,因为其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一直存在, 应认定其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纠正之日起计算。 从这份答复可以推断,责令已完成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应该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只有行政处罚才有追诉时效。可见,我国立法机关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视为行政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法发〔2020〕44号)也明确将“责令限期拆除”置于“行政处罚”之下,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这表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责令限期拆除”已有明确规定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及我国城乡规划违法建筑法律沿革措施的详细介绍(第二部分)。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广东省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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