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关于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行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危险废物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
固体废物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模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用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环境污染防治坚持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依法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单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实行污染防治目标国家固体废物责任制和考核制,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固体废物。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的环境污染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减少固体废物的填埋量。
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对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监测和信息追溯。
第十七条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初步设计中,应根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落实固体废物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投资预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配套建设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k1/]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流失、泄漏或者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规定的其他场所倾倒、堆放和贮存。(未完待续)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版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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