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罪量刑标准,辩护词(故意杀人罪死缓)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7 15:12:53

导读:故意伤害他人犯罪的量刑标准,防卫语(故意杀人罪死缓)捍卫话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甘肃泰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为故意杀人罪、盗窃

故意伤害他人犯罪的量刑标准,防卫语(故意杀人罪死缓)

捍卫话语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甘肃泰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为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被告人。

易立

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审情况,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由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证人证实,且现场勘查是在案发半年后进行的,只有在被告人供述与相关物证和现场勘查相遮挡的基础上,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一、故意杀人罪

(一)证据问题

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言,公诉机关故意回避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的事实,从而掩盖了本案证据存在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重要物证不足;第二,其他书面证据的缺陷。

1、缺乏重要的物证

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辩护人认为应当充分重视被告人第一次供述的意义。由于被告人先后6次供述(第一次供述为2017年3月30日),均在现场勘验(2017年3月24日)、尸检(2017年3月24日)、第一次物证检验(检验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出具报告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之后。辩护人要强调的是,在被告人归案后的第一次供述中,有关于先用胳膊勒住被害人脖子,导致被害人晕倒在地,被害人醒来后用绳子勒住被害人脖子的供述。之后的五次告白,情节一致。辩护人注意到,在公诉机关撤回侦查的过程中,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绳子进行补充侦查,但最终未能找到涉案绳子。公诉机关为了实现立案证据与案件事实的高度咬合,在公诉过程中故意回避和选择无法确认的案件事实,从而掩盖了本案重要物证缺失的证据问题。

2.其他证据缺陷

①现场检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本案有两次现场检查。2017年3月24日提取痕迹和物品30件,2017年4月10日提取痕迹和物品7件。但在这两次现场检查中,侦查机关只做了痕迹表和物品痕迹表,没有做提取记录,导致这两次现场检查结果不理想。此外,三份物证鉴定报告除阴道子宫擦拭物、肋软骨、血样外的检验资料均来自现场勘验提取的物证。因为没有提取笔录,物证鉴定报告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②物证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

2017年3月31日[(╳)公(刑)检(DNA)字(2017)第73号]第15号(被害人丈夫范儿)、第16号(被害人儿子郑三)、第17号(被告人李毅血液样本)物证鉴定报告未能制作提取笔录,导致第15号、第17号样本来源不明,导致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

2017年3月31日[(╳)公(刑)检(DNA)字(2017)第73号]物证鉴定报告第6号检材(客厅垃圾桶内透明胶带)虽检出混合DNA分型,但含有被告人DNA;12号样品(灰色塑料绳)是留给被告的,不是给其他随机个体的。但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证人赵四、王武的证言,2016年9月30日(农历8月30日,星期五),即案发前一天,被告人到被害人家里给孩子收东西,因此不能排除这两个样本检测出的被告人DNA是案发前一天遗留下来的可能性。

结合案情分析,2017年3月31日[(╳)公(刑)检(DNA)字(2017)第73号]、物证鉴定报告2号(死者白色电线系于此处)和2017年4月28日[(╳)公(刑)检(DNA)字(而且,在73号物证鉴定报告第6号混合DNA分型含有被告人DNA的前提下,如果案发当天系有胶带和电线 且捆绑行为系被告所为,前四份样本(73号物证鉴定报告中的2号和87号物证鉴定报告中的1、2、3号)也应检测到混合DNA分型,但鉴定结果不能将捆绑行为指向被告。

③尸检中存在的问题。

2017年4月28日[(╳)公(兴)检(DNA)字(2017)第87号]物证鉴定报告中的1号、2号、3号样本来自尸检,但尸检时也未制作3份样本的提取笔录,导致物证鉴定报告无法达到法定要求,提取是否会不规范、影响鉴定结果也未可知。

尸检报告面部解剖:“唇周皮下组织发现16×8深褐色淤血”;颈部解剖:“甲状软骨粉碎性骨折”。如果按照起诉书上的指控,用胳膊勒住脖子,直到脸色发青,嘴角出血,停止呼吸,前排淤血,粉碎性骨折都无法合理解释。

头部解剖尸检报告:“右颞帽腱膜下发现8×6黑褐色淤血,左颞帽腱膜下发现6×4黑褐色淤血”,“死前系外力钝器所致”。虽然伤情分析为非致命伤,但就本案而言,伤情是如何造成的无法合理解释。

二。偷窃

当时在╳╳╳╳╳╳╳╳╳╳╳╳╳╳╳╳╳╳╳╳╳╳╳╳╳╳╳╳9卖戒指的价格,松露回答说:“就是我收他的戒指6.8×328。1908估计是我当天收到的黄金总数,6.8×328是我从他戒指里收到的钱,一共1618元”。因此,辩护人认为╳╳╳╳╳╳╳╳╳╳╳╳╳╳╳╳╳╳╳╳╳╳╳╳╳╳958中山路销售的戒指的价格与╳╳╳╳╳╳╳╳╳╳╳╳╳╳╳╳╳╳╳╳╳╳╳╳╳╳╳╳95销售的戒指的价格相同

三。判决

被告没有犯罪记录。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态度。

据被告人供述,案发当天,被告人买了馒头和碱面(被告人第二次供述p13)。可见,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语言冲突之前,没有预谋杀人。被害人平时对被告人的态度包括犯罪当天对被告人的言语刺激,不能说构成被害人的过错,但也不能否认这是犯罪的一大诱因。这应该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杀人案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杀死自己的岳母是一个悲剧,但被告还有三个年幼的女儿(齐林6岁,双胞胎巴罗,蒲玖3岁)有待抚养。

鉴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且本案缺乏重要物证,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瑕疵,远未达到两院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行政部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故辩护人建议并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意杀人罪按有期徒刑上限判处其刑罚。

辩护人:甘肃泰鼎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

在2018年╳╳╳╳日

办案注意事项:被告人归案后,对故意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开始时,被告没有求生的欲望,但被告家人多次谈到他们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他们不希望孩子没有父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被告人家属多与被害人家属联系,争取取得谅解。经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反复沟通,鉴于双方亲属关系,特别是尚有三个未成年子女有待抚养,被害人家属表示不理解被告人的行为,但不反对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看完报纸后,我们发现了这个案件中证据的问题。按照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证据问题入手,整个辩护思想都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本案最终结果,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及其家人认可我们的辩护工作。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他人犯罪的故意伤害量刑标准和辩护词(故意杀人罪死缓)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有所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