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重点内容与主要影响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7 15:06:26

导读:enterprise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草案解读:主要内容和主要影响颜/文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以

enterprise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草案解读:主要内容和主要影响

颜/文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自2021年3月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又一配套规范性制度文件,体现了关联交易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重要性。

《办法》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关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旨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未来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长期稳健经营。

截至目前,已获央行批准并正式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中信金控、招商局金控和北京金控,中国光大集团公司和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已经受理,正在等待审批。除了此次发布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细则,包括并表监管、资本管理、大额风险暴露等,仍有待监管制定发布。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定义、关联方分类与识别、关联交易类型与财务计算、内部管理、报告与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其中,内部管理第四章包括总体要求、本级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关联交易、附属机构管理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集团外部管理关联交易五个板块。

《办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其中,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办法》还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其次,《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加强对本级及附属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外部关联交易管理,提高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承担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的管理主体责任。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的原则,准确、全面、及时地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促进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的规范发展。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相关规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外,应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平、公开透明、独立治理的原则,加强金融控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

三是《办法》明确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本级关联方,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实体,主要包括股东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和附属机构。

其中,股东关联方分为四类,重点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大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各自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内部关联方主要包括管理层(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投融资决策等核心业务有审批权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管理层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延伸。

关于关联方渗透的认定,《办法》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的原则,在过去或者未来一年内,根据相关协议,存在股东关联方和内部人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等特定情形之一。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或可能有不公平交易,并能从交易中获利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央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认定可能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将被认定为本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关于关联交易的具体识别、认定和管理,《办法》强调,中央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的原则,包括本级的关联交易和所属机构的关联交易,既包括集团内部交易,也包括集团外部关联交易。识别、鉴别和管理的重点是类型和交易金额。

按交易类型划分,主要包括投融资、资产转让、提供服务和其他类型四大类。其中,投融资类包括贷款、融资租赁、融资融券、票据承兑和贴现、存单、债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特殊目的载体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借贷、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股权投资和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等。资产转让类包括个人动产和不动产的出售、信贷资产及其受(领)益权的出售、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以及其他出售资产的交易。提供的服务包括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共享、金融交易风险控制、金融决策分析、销售推广、证券交易经纪服务和承销服务等。此外,存款、保险业务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事项也归入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投融资类通过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转移资产和提供劳务分别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营业收入或支出融资计量。

根据交易金额的不同,关联交易可分为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以上或者10亿元以上,或者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或者50亿元以上的交易;同一年度内,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一关联方之间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后,每次累计金额达到该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以上时再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重新确认为重大关联交易。除了major 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都被认定为general 关联交易。

第五,作为《办法》的重点内容,对于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办法》从总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管理、子公司管理、集团内外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而言,《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本级建立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定价指引、额度管理、行为禁止、内部审计与问责、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实、信息收集与管理、发起、定价、审核、退出和报告,包括管理架构和相应的职责分工。此外,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董事会、由三名以上独立董事组成的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跨部门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具体牵头部门等在内的关联交易治理结构。,董事会应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作出决定。

在交易限额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根据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根据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所有关联方等不同情况,审慎设定重点业务领域的关联交易量化限额指标。,并在董事会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央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定期评估交易限额的有效性。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开展各类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稳定的关联交易,包括内部虚构交易、监管套利、不当利益输送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所属金融机构(金融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担保的附属机构上年末经审计净资本的10%,或者超过金融控股公司接受融资或担保的关联方上年末经审计净资本或净资产的20%。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公司除外)子公司接受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关联交易行为,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10%等。,是明令禁止的。这也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控制的机构之间禁止的关联交易额度相一致。

《办法》规定了本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和内部控制机制。其中,本层级一般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关联交易审核,并报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经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本级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逐一发表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

《办法》规定了少数关联交易情形免予考虑,主要包括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且交易后累计金额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关联交易行为。

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责任,《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体责任。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统筹管理金融控股集团的内外部关联交易。它不仅负责对子公司管理层的协助、指导、督促、监控和预警,还需要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暴露进行收集、汇总、监控、分析、评估和预警,进行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提高集团内部交易的透明度。按季度分析评估关联交易总体情况、重点机构、集中度、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问题、收益转移、风险隐患、监管套利等问题。

第六,关于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和披露自身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外部关联交易信息。本级重大关联交易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包括但不限于概况、交易对手、穿透交易结构图、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及依据、关联交易金额及对应比例、风险提示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季度和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年报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外部集团关联交易的年度评价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每年应向股东(大)会报告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外部集团/。公司年报披露了当前水平关联交易的整体情况。至于公司网站披露,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的时限要求略有不同。重大关联交易协议需在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披露。

最后,《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形及相关处罚措施,如机构违规、董事监事违规、股东违规、中介机构违规等。,主要包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采取限制措施、移交主管部门或司法机构。

《办法》根据补充规定,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既给获批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和完善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框架和体系预留了一定的时间,也为未来获批金融控股公司的验收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后续,预计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监管文件,包括并表管理(如并表资本、杠杆率、资产负债率等要求。)和capital 管理办法,也将陆续制定和推出,逐步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框架的所有“拼图”。

二、主要影响

总的来看,《办法》的出台,不仅符合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惯例关联交易,也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助力。

需要特别注意或值得指出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地识别、认定和管理不同的内外部交易主体、交易范围广、关联方及其延伸(四大类10余种)[包括股东关联方及其法人/非法人延伸、内部]、各类交易(四大类、几十种)、不同金额和集中度关联交易, 并作出季度、年度定期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是否涉及虚构交易、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进行全面、详细、深入的审查和评估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人力物力等相关的投入和资源有限等。

第二,关于内部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治理结构、关联方信息档案、信息系统、协议安排、内部控制机制等。在短时间内,尤其是在过渡期只有一年、相关违规处罚严格的前提下,相关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的压力不容小觑。

3.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办法》以与关联方的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以及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为基准,分别为1%、10亿元、5%、50亿元。单一关系人符合上述标准时,以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重新认定其发生额。这样的规定既充分考虑了监管对关联交易市场集中度的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又兼顾了各类不同规模、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在制定关联交易时的实际需要。

四是关于关联交易限额的设定,《办法》仅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根据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在重点业务领域审慎设定关联交易的量化限额指标,定期评估交易限额的有效性,并进行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但对限额指标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这为未来金融控股公司在满足整体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需求实际设定交易限额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灵活性。

第五,不同的关联交易实体也可能由于是否上市、是否为金融机构等原因,需要满足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实践中,在初始阶段,由于监管目标差异、信息资源共享不足、沟通协调不到位等原因,不同监管机构在相关监管标准、要求、口径等方面可能不一致。,或者他们可能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相关实体在关联交易过程中识别、识别和管理关联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潜在的困难。

第六,除关联交易外,未来监管将逐步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配套细则,包括并表监管、资本管理、大额风险暴露等。虽然暂时无法预测相关管理层的主体责任,但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性参与并承担主体责任的概率仍然较大。侧重于各种监管配套规则的不同监管目标、要求、结构、机制、流程、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作者是经济观察报宏观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或反映机构立场和观点。)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关联交易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重点内容和主要影响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明白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