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2:13:22

导读:详细说说,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实施细则(鲁发[2013]94号,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

详细说说,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实施细则

(鲁发[2013]94号,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含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资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时排除在许可范围之外。

以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无需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的。

第三条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

第二章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发行管理遵循企业申请、两级发行、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证:

(一)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二)经营爆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加油站(含撬装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的企业;

(5)中央企业省级、市级(分公司)在其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没有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发证。

第三章取得营业执照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和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了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申请人,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收、双保管、双发货、双锁、双台帐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人拥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且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仓储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规则》的要求;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化学化学或安全工程专业国民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学化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4)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有关规定。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有毒气体探测与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储存设施同时转租给不同企业的,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郑路办发〔2011〕38号)的要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仓储经营项目应当位于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特定区域或者集中交易市场的专用仓储区。

第十条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只准储存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有库存仓库的零售店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当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四章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依法登记为企业并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登记地址)市、县(市、区)级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并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可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的文件和申请表经营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企业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的鉴定材料。

具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和储存量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仓储设施相关文件(复印件);租赁设施的,需提交租赁证明(复印件);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设施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首次申请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人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申请人不租赁储存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通过票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设施(场所)的承诺文件。

(3)有气瓶充装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需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企业有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变更,与延期一起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发证机关批准的,无需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直接替代经营许可证意见征询书》,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2)获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服从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或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需取得二级及以上标准证书),从而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但仍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现场审核,通过换证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延期期间同时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储设施、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交变更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只需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没有变更的无需提交。

第十九条企业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的。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只需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备案;如需变更经营许可证,按第十七条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已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一)无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

(二)有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仓储场所的;

(三)仓储企业异地重建;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

(五)许可范围变更;

第二十一条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提交申请时,须先在危险化学品政府信息监管系统中进行网上申请,提交后网上打印申请,连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并提交发证机关。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是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五章发证机构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构(或行政许可办公室)收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企业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

(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即时受理。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发证机关的审核和签发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构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对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当场阅读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首次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发证机关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其中,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和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发证机关备案。有仓储设施的,还需提交评估机构的审查证明。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或者通知企业领取;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谁发证谁归档”的原则,将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审查文件经营许可证归档。

第七章经营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4)经营方式(仓储经营、有仓储设施经营、无仓储设施经营)

(五)许可范围;

(6)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首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起始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截止日期为起始日期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将延长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的日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保持不变,但应注明变更日期;

(7)证书编号:

格式:市级发证:鲁X魏[YYYY]QQ QQ号。;

县(市、区)级发布:鲁X(Y)魏[YYYY] QQ QQ QQ号

其中:X代表企业所在地级市名称的简称;y代表企业所在县市名称的缩写;

YYYY表示认证的年份;QQQQQQ表示发证机关颁发的序列号;

例如:济南市认证:鲁字[2015]第00001号;

颁发机关:济南市市中区:鲁冀(市中)卫华静[2015]第00001号

(八)发证机关;

(9)有效期的延续。

第三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的样式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各发证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样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暂由各发证机构使用打印模板打印,登录www.nrcc.com.cn→下载中心→书籍和软件,点击“打印危险化学品使用软件及说明书经营许可证”下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认证系统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另行通知。

第三十四条自2013年8月1日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将按照本规则的编号规则和证书格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换发)新证。许可证到期后,仍有效的企业将按本规定换发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当将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k1/]。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说明原因。同时,还应当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布的遗失证明材料或者损坏部件。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换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正本和副本内容不变,注明换证和换证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不得冒用他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安全评价

第三十八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储存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包括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报告出具日期自现场核查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否则,原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补充评价。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整改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审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包括鉴定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应当作为发证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依据《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储存设施或者租赁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设施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储存设施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签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获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3)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

(4)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

第四十五条发证机构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获取经营许可证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在其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灌装或用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的,适用本规定。

利用长输管道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十章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于储存设施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或者跨区域租赁的经营企业,发证机构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向储存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咨询,储存场所现场检查应当由所在地安监局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四十九条经营方式的定义:

仓储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和场所,为其他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周转,并收取仓储管理费;无储存设施经营,是指没有储存场所和设施或者经营场所储存少量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店面总质量小于1吨)或者有库存库房的零售店面(库存库房总质量小于2吨)的经营方式;其余的统称为存储设备操作。

仓储企业本身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有仓储设施的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通过租赁方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协议,储存设施由租赁企业管理的,租赁企业的经营方式为带储存设施经营;由出租人负责安全管理的,租赁企业不设仓储设施经营。

第五十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暂时停产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整改时间超过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营许可证延期未获批准的,发证机关应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企业因项目建设或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可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换证,提交《危险化学品延期换证申请表经营许可证,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交回原经营许可证。如无特殊原因,延期续展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证书的,必须提供安全证书;对新上岗6个月内尚未取得安全证书的,可以提供上岗证书,但必须保证在新上岗6个月内考核合格并取证备查。

第二章XI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潞安建发[2003]14号)、《关于处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潞安建发[2003]15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置换工作的通知》(潞安建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潞安发[2004]60号)和《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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