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办取保,嫌疑人被刑拘后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2:00:26

导读:刑事拘留后几天可以取保候审?嫌疑人被拘留后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有哪些处理方式?具体时限是什么?这是嫌疑人和嫌疑人家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明确并严

刑事拘留后几天可以取保候审?嫌疑人被拘留后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有哪些处理方式?具体时限是什么?

这是嫌疑人和嫌疑人家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明确并严格遵守的规定和时限。

这里涉及一些具体的实际问题,如:

如果在羁押期限内没有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又没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排除犯罪嫌疑,是否应当释放被羁押人,或者如何处理?

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连续作案算不算“在逃犯罪”?

...等等。

这些问题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审查处理羁押犯罪的程序嫌疑人和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

羁押犯罪的审查处理程序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审查拘留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并出具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的方式有四种:报捕;起诉;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发布

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审查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根据案件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其中,“社会危险性”是指:

(1)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作证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4)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第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了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2.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已经认定为犯罪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如危险驾驶等。,最高法定刑是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办理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当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变更强制措施,继续调查。

在羁押期限内没有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没有足够证据排除犯罪嫌疑的,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公安机关应当继续开展侦查活动。

4.撤案或终止犯罪侦查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符合《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释放被拘留人,出具释放证明。

其中,被拘留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或者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要求,应当撤销的情形包括:

(一)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免予处罚的;

(5)犯罪嫌疑人和死亡;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经侦查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但不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侦查。

并继续调查此案。

还有另一种特殊情况:

经审查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上述不同情形外,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按照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被拘留的罪犯嫌疑人无论公安机关作出什么样的决定,都必须有审查期限。

这个时间限制实际上是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在逃犯罪、多次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脱逃罪”是指跨市县辖区连续作案,或者在本人住处作案后,逃往其他市县继续作案;

“数罪”是指实施三次以上犯罪;

“团伙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本条是关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

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3日以内或者7日以内。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难以在3日内作出是否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决定的,或者需要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但收集的证据不足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1至4日。

所谓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

二是案情复杂,现有证据不足以审查批准逮捕;

三是案件难度大,是否需要申请审查批准逮捕争议较大;

四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意见尚未作出,影响案件性质的。

关于三名特别重大嫌疑人逮捕期限的规定。

对正在审理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逮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案件往往涉及面广,需要大量的警力、精力和时间。

对于这三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很难在7天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做出是否提请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对于这三种特殊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在逃犯罪”、“数罪”和“团伙犯罪”的解释。

所谓脱逃罪,是指跨市县辖区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案件发生后逃往其他市县继续作案。

这里的“县”是指县级行政区域。

其实除了县级市县,还有自治县和旗,没有市辖区。

在同一城市不同区连续作案的,不能认定为“在逃犯罪”

但在同一区不同区、县、县级市连续安装的,应视为“在逃犯罪”。

到其他市、县、自治县、旗上学探亲、旅游、经商、工作等的人员。,偶尔在本地作案,或者在本地作案后逃到其他市、县、自治县、旗,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认定为“脱逃罪”。

所谓多次犯罪,是指犯罪3次以上(含3次)的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计入3次以内。

所谓结伙犯罪,就是两个以上(含两个)的人一起嫌疑人犯罪。以上两罪嫌疑人共同过失犯罪不能视为“团伙犯罪”。

实用指南

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内制作延长羁押期限的信访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请求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内容包括:犯罪的基本细节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延长的羁押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等。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出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告知被羁押人和看守所。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取保候审,嫌疑人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释放有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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