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惠城区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本月起实施。“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惠城府办[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惠城区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本月起实施。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惠城府办[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本月起实施,共47条。
据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办〔2021〕27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惠诚的实际情况,对补偿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细化和补充。
关键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实施细则”第九条根据惠城补偿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除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程序如下:
1.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范围,在上图中标出;
2.调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和数量;
3.审查权利人提交的资料,制作调查结果登记表。调查结果登记表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核实确认,并在镇人民政府和涉及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调查结果登记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结果确认表。补偿确认表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并在涉及的镇人民政府、村、村民小组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5.镇人民政府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6.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
关键词:安置房评估价格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本征地项目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合同补贴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无安置房的,安置房单价参照征地项目同区域安置房单价。
安置房的单价由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自然资源局确定。
安置房的评估基准日应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基准日相同。安置房价格(市场平均单价)经审批后,可适用于审批(发布征地预公告)后一年内开工的同一安置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
关键词:非永久性建(构)筑物补偿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可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1.有建设手续且未超过审批期限;
2.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哺乳室、管理用房和用于生产、养殖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3.村民住宅房前屋后合理的生活设施建设,如厨房、厕所等;
4.在《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完整营业手续,并依法仍在实际运行。
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哺乳室、管理室给予适当装修等各类补偿;对生产、养殖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给予装修等各类补偿。
非永久性房屋的补偿,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执行,权属由权利人申请,村、村民小组核实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调查确认;涉及非永久性建(构)筑物管理的,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经过调查鉴定后给予补偿。
[记者]卢辉
【作者】卢辉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本月即将实施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和“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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