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山东省融资性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解释历时四年,终于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性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的基础上,多处对规定进行了完善、修改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解释
历时四年,终于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性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的基础上,多处对规定进行了完善、修改和优化。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背景下,这一规定符合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精神。基于《规定》出台的背景,笔者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不足之处望同仁批评指正。
一.修订的背景
1.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
融资担保行业从2009年开始进入规范整顿期。银监会等八部委在2011年和2014年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了两次比较大的行业整顿,目前仍处于整顿期。2014年,由于银行业不良率上升,银企合作趋紧。虽然担保行业担保余额持续增长,但自2012年以来融资担保公司数量一直在下降。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担保机构7898家。可以说,融资担保行业在经历了狂野的高速发展之后,迎来了一个重要的“洗牌”期。可以预见,《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重获声誉,行业健康发展。
2.中小企业的发展
自2010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当前,在宏观经济增速持续放缓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信用水平下降。此外,银行不良率上升,信贷收紧。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3.监管背景
除了“融资性担保临时管理办公室公司”,还有融资担保行业的其他监管法规。虽然这些法律规范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但在现实中,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监管主体尚不明确;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存在多头监管的情况。部际会议对地方政府部门约束力不足,地方管理部门专业水平有限,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融资担保企业监管流于表面。
4.政策背景
2015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模式,并提出推动尽快出台条例。
第二,几个特点
1.支持普惠金融,强调服务小微、三农。
条例秉承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业的意见》中“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困难融资贵为导向”的精神和原则,规定了支持“普惠金融”的立法宗旨,无疑表明了以实际行动支持发展的态度。具体而言,条例对小微和“三农”的业务规模、担保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扩大担保余额和净资产比例等进行了规定。(第一、第五、第十三、第十五和第十九条)
2.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
根据记者提问的内容,条例基本确定了两级监管体制:日常监督管理在地方一级,中央一级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等。条例还明确了监管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责任,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此前“权责不清、监管真空”的局面。表明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完善健全。(第4条、第24条、第25条、第28条、第30条等)。)
3.适度放款,细化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规则
基于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的要求。对监管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净资产乘以担保余额倍数、关联担保、准备金计提规则、自有资金使用等业务规则进行了细化,将上述两项原则和要求贯穿于担保公司的全过程。(第十二、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条)
4.条例配有相应的规则。
与《暂行办法》不同的是,条例规定,一些需要量化、细化的地方,参照相应的规定执行。如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规则、拨备规则、自有资金使用规则、银担合作规则等。体现细化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的精神。(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5.提高法律等级。
《暂行办法》的地位是部门规章,《条例》目前的地位是行政法规。主要原因是部门规章无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应对非法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该条例增加了处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文梳理
1.关注小微、三农,强调普惠金融。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内容是新增的,延续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业的意见》的精神,体现了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重视,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向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倾斜。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重点。
2.推动建立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担保公司
与《暂行办法》相比,该部分为新增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业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关于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支持体系的指导思想,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重点。
3.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建立了地方和中央的监管体制,地方管日常,中央管宏观。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特别强调由银监会牵头,后面还有直接向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报告的制度。可见,规定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责任。
4.提高设立门槛。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提高了新设担保的设立门槛公司。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对股东的要求。进一步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在现有基础上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主要目的应该是通过设置高门槛,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整体质量(包括资本实力、偿付能力、信誉),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5.简化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手续。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属于变更内容,简化了注册资本变更的程序和手续。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现在的“审批+备案制”。这是为了响应“简政放权”的国策
6.提高跨境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属于变更内容,目的是通过提高门槛来保证大型融资保公司的整体质量。
7.经营范围模糊。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经营范围模糊。《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通过上市方式同时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担保业务。《条例》没有列举,而是采用了模糊的表述。但通过对句子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非融资担保业务的经营是以“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为前提条件的。至于这个条件由谁来确定,如何确定,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关的配套细则,可能会授予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其他监管部门。此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以列表方式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了补充,但未具体规定非融资担保业务的范围。
8.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方法可能发生变化。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是新增的。根据省财政下发的《关于试行融资担保公司相关制度和办法的通知》中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改变了以往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一刀切的认定规则,将担保业务按照风险分为三类,按照权重与风险进行匹配。这主要是为了适应担保市场产品多样化的发展形势,根据不同的业务风险合理确认担保余额,更好地反映业务风险。至于最终是否采用这个规则,还得等文件正式发布。
9.区分担保责任余额,放大不同客户的净资产倍数。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是新增的,延续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的精神,通过放大净资产倍数,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向小微、三农倾斜。但这里存在一个操作性问题,即如何界定“主要服务小微、三农”的标准?条例没有规定。
10.放宽相关担保的限制。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属于变更内容。为控制担保公司关联担保风险,《暂行办法》规定,严禁为关联企业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规定改为禁止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其他关联方担保采取报告制和财务报告披露。
11.准备金规定的变化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属于变更内容。在这里,《条例》使用了一个标准适用的法律规范,将具体的准备金计提规则交给了其他部门。由于没有其他相应的规则,这里就不展开了。
12.对融资担保人公司被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是新增的。其实就是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人的身份。这里主要解决的是部分地方的担保登记机关不承认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持有人的资格,不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可以说,这是我国法律的悲哀,有关部门不得不重复《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至于登记机关是否认可这一规定,目前不得而知。
13.改变自有资金使用规则。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属于变更内容。根据目前向各担保融资下发的《关于测试融资担保公司相关制度和措施的通知》中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的规定,担保/[/]其中,第三类投资,包括其他股权投资和其他委托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
鉴于以上最后一条的规定,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公司的投资;不包括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非标债权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等)的投资。)仍会受到总资产30%的限制。当然,最终的应用规则还是以最终的发布文件为准。
对于融资保本公司资金的使用,明确规定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和委托贷款。虽然仍受相应比例限制,但从根本上丰富了投资工具,便于公司优化资产组合。
14.强调分类监管,细化监管细则。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是新增的。强调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这一权利授予地方监管机构。这说明未来地方监管机构可能会根据规定实行差异化管理。
15.明确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措施,授权明确的处罚措施。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内容是新的,仍然是明确和加强监管的体现。这主要是因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监管者执行的意愿不高。从行文分析,规定字里行间透露出来的更多的是加强监管。至于规定的执行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16.量化和细化惩罚措施。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部分属于变更内容。《条例》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处罚措施和强制手段。这标志着监管措施的基本健全。
由于监管的不断加强和细化,监管机构可能会改变原来近乎放任的态度,监管会不断深化和加强。这就需要融资来保证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风险控制都要严格遵循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惩罚。
结论:规定的出台,势必会对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或许这就是融资担保行业重新发展的转折点。让我们拭目以待。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山东省融资性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和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融资性保障。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