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员工补偿金怎么清算有年龄限制吗,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员工安置补偿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19:58:28

导读:如何清算企业员工补偿金?有年龄限制吗?公司清算中的员工安置补偿费。一些企业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当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前解散时,公司也决定终止与all 员工的劳动关系。在解

如何清算企业员工补偿金?有年龄限制吗?公司清算中的员工安置补偿费。

一些企业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当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前解散时,公司也决定终止与all 员工的劳动关系。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员工的安置和补偿是清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研究员工移民安置方案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劳动终止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雇主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散清算时,劳动合同一方消灭,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能终止。

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

“应得工资”

计算,包括小时或计件工资和货币收入,如奖金、津贴和补贴,而不是

“实得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2.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年终奖还是季度奖?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执行:《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和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但应

不包括加班费,非每月支付的单笔或特别奖金。

2.《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

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内容。

。但年终奖和季度奖要分摊计算到对应月份。分摊计算后,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不作为计算金额。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计算基数是根据什么原则确定的?

(4)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在…之中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工作时间更长的工人的加班费。

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在计入工资基数时,每年分十二个月平均分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付工资”包括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所得税。

[案(2020)第5088号实景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邹江湖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书]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29.《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双薪的计算基数,是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所挣工资,即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前的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的。

但不应包括:(1)加班费;(2)非常规奖金、补贴和福利。

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际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

第十四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劳动者每月应支付的工资计算。个人应承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不予扣除。加班费等非正常收入不会扣除。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

七十九、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

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费。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在计入工资基数时,每年平均发放十二个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困难企业可能存在“长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企业没有正常的劳动收入。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能依法适用经济补偿金计算。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指

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对经济的工资计算标准补偿金侧重于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期间的正常劳动收入,更有利于员工利益的保护。仅上述规定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作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四。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的“月薪”问题。

(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正常工作条件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包括医疗期和其他非正常工作期间。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是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所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时间很重要。

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前,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1.股东作出决议或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

第二,清算组的成立日期;

3.清算日期(以清算组向股东或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报告的日期为准);

第四,完成注销工商登记的日期。

我认为:

首先,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有人认为,股东作出决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鉴于职工安置方案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未下达职工安置方案或者未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后,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清算组成立之日不应作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这对职工不利。

再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公司财产必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后,方可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完成清算,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合同终止时间以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为准。因此,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为公司清算日和注销登记日。

之前。

总而言之,

股东会作出决议<清算组成立日期<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清算日期<工商注销日期。

另外,以上讨论的是企业自行清算,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时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批量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北京、上海的司法实践通常认可企业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分批解除与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敏字第2181号民事裁定,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日期,为破产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

破产企业应当据此确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周期。

员工移民安置方案注意事项

公司应积极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和薪酬福利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确认第三期是否存在工伤、疾病、女员工等特殊情况。针对特殊员工,如三期女员工,病假员工,工伤员工,职业病员工等。,如果对补偿金的金额有争议,建议适当权衡利弊,以免影响公司清算注销进程。

在制定公司解散员工遣散方案时,如能协商达成解散协议,可协商解除。但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协商不是唯一途径。

关于方案的内容选择,公司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明确经济补偿金金额及领取方式。公司拟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进行安置的,应当在方案中明确变更后新用人单位的主体、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变更后的岗位和工资待遇。

同时,在调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了解本企业职工对企业清算和职工安置的反应和态度,并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特殊保护的额外处理员工

01

《第三期》女员工

一些地区对“第三阶段”女工给予特殊保护。比如:

1.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2007〕1号)

七。企业依法解散或撤销时,“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如果终止,按照规定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是否还应该支付其他福利?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发生上述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后,用人单位还应当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职工的原则出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第三期的女员工。

2.2018年6月1日颁布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解散和破产过程中,

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生育保险费应提前留存。

2.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在资产清算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市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保留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3、《天津市生育保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进行资产清算时

为怀孕女员工保留生育保险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预留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年公布,交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第二十二条因用人单位原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待遇并要求赔偿损失的,

可以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为基数,按照哺乳假到宝宝第一个生日的期间支付。

02

工伤员工

如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外,

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用人单位解散和撤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在国家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一些地方政策中,要求企业预留今后应由单位缴纳的一至四级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例如: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解决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和工伤待遇支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缴纳。

用人单位将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继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至75周岁。

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从一次性支付后的次月起支付。"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他们留下的受伤工人,

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实践中,为妥善解决工伤职工的权益维护问题,一些企业还采取其他灵活安排,如:(1)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将其劳动关系转移给第三方用人单位(如股东或关联企业),由第三方用人单位接管劳动关系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2)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缴纳社会保险。

03

医疗期员工

在一些地方政策中,企业在职工医疗期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将要求企业支付医疗补助费和剩余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总额。

无锡《关于外资企业破产或者依法解散时医疗期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的请示》的批复规定:“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人员,…

医疗补助费由企业按照剩余医疗期内应享受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总额一次性支付。

"

04

其他特殊员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

已休长假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离岗休养的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作出例外约定。

双方有例外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情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违法赔偿责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员工补偿金企业破产如何清算,公司解散清算中员工安置补偿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知道如何清算企业破产员工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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