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9,收藏!特种设备重要违法行为,特种设备规定中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案件、重大维修的定义及处置措施0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9,收藏!特种设备重要违法行为,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保、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投放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4)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私自销售或出租生产,检验不合格或检验不合格,被国家正式淘汰,已报废特种设备;
(五)谎报或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未整改或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其他重要违法行为规定。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被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2) 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后继续使用的;
(3)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灵,继续使用的;
(4)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明显故障,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5) 特种设备使用超过规定的参数和使用范围;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事故的其他情形。
0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下列行为是重要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
2.非法使用特种设备,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3.未报告事故的;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营销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超出特种设备的指定参数范围使用;
3.缺少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或者因失效而继续使用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
4.使用应报废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5.使用有明显故障和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被责令改正但未改正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事故不上报,继续使用。
下列行为可视为严重行为:
1.明知是犯罪或者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2.阻挠监督检查的;
3.擅自转移、销毁证据或者销毁封存状态的;
4.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伪证;
5.大量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没有监督检查;
6.造成较大损失或特大事故以上(含特大事故)。
以下维护活动属于主要维护:
1.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
2.更换或者修理影响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强度的部件和安全装置。
0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类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防意见的通知》【石国建质字(2020)198号】
文件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国家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类参照标准T/CPA segt 07-20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下载网址:http://www.cpaseorgcn/)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
特种设备潜在事故的分类和分级(T/CPASE GT 007-2019)
04 关于拒不履行整改特设隐患义务的使用单位的处置措施04关于对拒不履行专项隐患整改义务的用户的处置措施
行政措施
一. "特种设备担保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绝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调换、转移、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他条款未规定法律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进行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千元至三万元。
被检查单位隐瞒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闯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域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决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进行作业,确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电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执行。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但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经营单位执行行政决定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
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而组织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4-1条
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匿、销毁其相关数据和资料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或者被责令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危险,拒不执行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5性能监督
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造成重大事故,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审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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