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法官详解借款转账“微证据”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12:39:22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法官详解贷款转账微观证据微信作为目前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与人之间的金融交易往往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形式进行支付。

详细介绍一下,法官详解贷款转账微观证据

微信作为目前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与人之间的金融交易往往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形式进行支付。在诉讼活动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往往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那么,通过微信给出去的钱还能退回来吗?这些“微证据”能被法院认可吗?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辉向读者详解解释了关于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案情。

情侣分手

恋爱期间的转移怎么算?

小丽(化名)和萧蔷(化名)原本是情侣。在他们恋爱期间,小丽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萧蔷转账4万余元。之后,萧蔷以双方都不合适为由分手了。小丽认为她向萧蔷转账是借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萧蔷偿还4万余元。庭审中,萧蔷不同意小丽的陈述。他说小丽的过户是赠与,赠与已经完成,相应的财产应该属于他。

那么,这笔钱是否应该认定为一种借贷或赠与的法律关系?

法官,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本案中,小丽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微信转账的4万余元。但是,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借贷协议和借贷事实。所谓借款协议,就是一方明确要求借款。比如双方约定微信转账是借款,或者借款意思表示的消息记录、借条等。,而借款事实是双方都有微信转账或支付欠款的事实。现实中,因为双方疯狂恋爱,为了维持感情,经常会有金钱往来。但很少有情侣被要求给自己出具借条之类的借款凭证。同时,小丽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的借款意愿。因此,小丽关于借款法律关系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4万余元的微信转账是双方分几批完成的,包括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1314、520)和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生日)给对方的红包,以及“宝贝我爱你”、“即时钱”、“加班不能陪你”等部分转账票据。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小额财产赠与,是维持关系的必要支出,应当认定为无条件赠与。由于赠与已完成,无需返还,故法院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但如果一方的金钱转移是以结婚为条件给付的,或者是彩礼性质的,则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时,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可以要求退款。

简单来说,对于夫妻之间的过户,原告不仅需要证明过户的事实,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协议,否则很难被认定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当然,如果转让不是自愿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明显超出原告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不应驳回。但如果转让人之间没有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原告在提供转让记录后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可以依据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微信转账

如何确认收款人的身份?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能把钱要回来吗?

另一案中,原告与张三本是同一单位的同事。张三曾通过微信告诉原告,孩子生病住院,急着用钱。由于情况紧急,原告当时没有多想,直接通过微信转给了张三。没想到,一个月后,张三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又找他。张三不接电话,微信不接。无奈之下,他向法院告状。庭审中,张三被传唤到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法官缺席审判。本来原告认为只要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可以判定张三借钱的事实。但由于张三在开庭时缺席,微信聊天记录主体的认定成为本案的举证难点。于是就产生了“如何证明微信是被告”的问题,即如何证明微信中的张三就是向原告借钱的“张三”?

法官介绍,微信聊天中对方的身份识别是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被采信的关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都有通过微信进行金钱往来。在举证过程中,需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是本案当事人。只有头像、与当事人对应的姓名或者当事人姓名上的备注都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因为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

在举证质证中,如果当事人自己承认自己是微信号的主体,原告不需要继续举证。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庭,或者出庭后否认自己是微信号的主体,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进一步证明其提供的微信号是对方的。

看到这里,可能大家都不好过。证明“张三”的微信号是一个看似简单不需要证明的问题。实际上很难在实践中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教你一个简单实用的证明微信聊天对象身份的方法:

首先打开微信,点击服务,然后进入钱包;第二,找到和对方的转账记录,然后点进去;三、申请电子转账凭证;第四,输入对方姓名,然后提交申请;第五,进入微信支付微信官方账号下载微信转账凭证,该凭证包含交易双方的微信号和实名认证信息,并加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凭证专用章。

但如果被告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提出合理抗辩,并能证明该笔转账不是借款,则原告需要继续证明双方同意借款,否则将承担未果的后果。

法官提醒

向别人借钱时,你应该小心谨慎。古语有云:施之以贷,求之以收。不要借钱,这会导致友谊的破裂。如果通过微信转账,在确认对方身份的前提下,一定要保留双方约定的证据,证明转账的性质。一份简单的没有备注的微信转账记录,并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协议,也不能让法官感到自信,因为双方转账可能是因为送礼,也可能是因为现金兑换等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都怕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影响双方关系,在微信转账时要做好笔记,保留相关证据。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落得人财两空。

作者:李倩

来源:晚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贷款转让的详细介绍一下、法官详解“微证据”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微信红包记录删除后能否找到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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