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人社会福利局的最新通知今天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的通知。全文如下: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人社会福利局的最新通知
今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发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的通知。
全文如下: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率,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求,经研究,现将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单位参保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的社会保险费。
(二)本市的参保机构,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本月底,申报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如果在月底前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权利和积分不会受到影响。未按时缴纳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月、季、年缴纳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2020年9月16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人社保局最新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天津社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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