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3:15:00

导读: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系统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系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总人发〔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接入类别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4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每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中英文名称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含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要按专业类别进行考试。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起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安全、道路运输安全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的考试;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准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分别负责组织起草建筑施工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的考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工作。

当然

中间注册安全

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标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相关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及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一年。

(6)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工作满3年。

第十一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及其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3) 3)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通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制,全国有效。

第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此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印制,原则上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地区认可办法。

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规定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章书籍注释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注册后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类别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和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最终注册,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建筑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中间注册安全工程师类别最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向注册初审机构提交。

规定时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处理。

应急管理部向批准注册的申请人颁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续展注册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中间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信息由登记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开展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允许他人以个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3)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四)安全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按专业类别在各种规模的危险品生产储存、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实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实习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签署本人执业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规定使用标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对实践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对相应报道承担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与依据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具有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可作为申报更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每个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

实践定义表

序列号

专业类别

执业职业

一个

煤矿安全

煤炭工业

2

非金属矿山的安全

金属采矿业

化学安全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油气储存)

金属冶炼安全

冶金和有色金属冶炼工业

建筑安全

建筑行业

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外,还有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油气开采、燃气、电力等行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系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安全、道路运输安全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并将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当地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当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职责分工由地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四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含消防安全)。考生可在报名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

第四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半天,每科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两个半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采用电子考试的,各科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四年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科考试的,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一科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免试二科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才能取得中级/[/k0。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方可获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报名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的人员,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书。此证书作为报名时变更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符合“规定”中中级规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考《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两个科目。

符合“规定”中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毕业后安全工程专业已获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者,可免修《安全生产技术基础》课程。

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应试人员应当持有关证件在约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或高考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中级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考试、组织管理等。)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考生应坚持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试题订购到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及相关规定的,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为确保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系统的衔接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所有科目合格分数线有效期顺延,新制度规定以4年为周期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合格分数线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合格分数线。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系统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系统规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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