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什么机关从性质上属于,【法学汇】“依法能动检察”的时代背景与基本要求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9:11:35

导读: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机关,“主动依法起诉”的历史背景和基本要求“依法积极起诉”的理念是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发展的产物,是法治建设从立法到执法的必然要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机关,“主动依法起诉”的历史背景和基本要求

“依法积极起诉”的理念是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发展的产物,是法治建设从立法到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以“依法积极开展检察工作”的理念为指导开展各项工作,贯彻多元共治原则,妥善处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发挥多重作用。具体而言,“积极依法起诉”可以从法制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四个维度推进。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

熊院长、教授

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立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承担了诉讼职能,也承担了监督职能。在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履行职责的理念从“依法检察”转变为“主动依法检察”。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范围也从过去侧重“犯罪治理”向如今更加注重“社会治理”转变,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向更大范围拓展。检察机关履职理念的转变与履职范围的拓展相呼应,凸显了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更大责任。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履职理念的转变,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依法履职”更好地回应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新需求,无疑是当前检察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

从“依法检察”谈起

到“主动依法检察”

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上述规定都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1年7月,最高检察长张军[/k1/]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干警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授课时,提出要“抓依法治国,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2022年3月,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积极依法履职”为主线,凸显“积极依法履职”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2022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深化检察改革理论研究推进会上,张军检察长提出深化“积极履职”理论研究,回答检察实践新课题。“主动依法检察”的理念顺应了国家和社会的大趋势,并在实践中逐步深化。现在已经成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核心理念。

“依法能动检察”概念的明确提出,是新时期检察理念的深化和发展。以往在履行检察职责中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讨论。在早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严格限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检察官积极履行职责的空间相对狭窄。随着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确立。,起诉便宜的适用空间不断扩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日益明显,为“依法积极起诉”理念奠定了一定的司法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轴正沿着专业化、职业化、独立化、效率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前进。司法专业化主要关注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操守,而司法社会化更关注司法相对人的感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社会化的理想目标,这使得“司法为民”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一种现实需求。中国司法从专业化到社会化的发展变化,为“积极依法起诉”的理念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因此,“依法积极起诉”这一理念是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发展的产物,是法治建设从立法到执法的必然要求。

从“犯罪治理”到“社会治理”

在中国,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头并进,相互交织,相互促进,这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也是中国的宝贵经验。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在犯罪控制和社会治理中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机关成立之初,其主要职能是“犯罪治理”,这一基本立场至今没有明显改变。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初期也特别强调“犯罪治理”,尽管它已经延伸到“社会治理”。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社会治理”的职能不断扩大,从而为“积极依法检察”的理念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基础。

早期的检察表现侧重于或侧重于“犯罪控制”,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侦查、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抗诉和监督刑罚执行的职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缩小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等制度;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督侦查与刑事起诉的衔接机制,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缺席审判等制度。从上述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在“犯罪治理”中主要承担诉讼职能,同时监督职能也在不断拓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强调依法履行职责。从1979年到2018年,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一直在调整,时限在缩小,有时还在扩大。但进入新时代后,总体趋势明显在扩大;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能动性。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承担刑事办案和监督职能的同时,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这主要体现在诉源治理上,但其在这一领域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进入新时代后,检察职能从“犯罪治理”向“社会治理”的拓展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司法保护向未成年人全面保护转变。2012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适当成年人参与和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此后,为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一些地方建立了“中途之家”等帮教基地;对未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不断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相结合;公诉人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其次,从“刑事检察”到“四大检察院”,得到了充分的协调发展。在民事诉讼领域,应贯彻检察监督原则,不断扩大检察监督范围,细化检察监督规范,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权,增设检察建议制度,使检察监督不断从原则走向具体;在行政诉讼领域,完善检察机关抗诉制度,增加检察建议条款,强化检察职能;在公益诉讼领域,虽然公益诉讼的主体起初并不包括检察机关,但2017年,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更加鲜明。除了打击犯罪的责任,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言人,还需要积极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求。第三,通过检察听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本世纪初,检察机关开始在刑事申诉案件中适用检察听证,后扩展到不起诉案件、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再扩展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020年“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已审案件的规定”的颁布,使检察听证工作走向常态化。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检察公开听证,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专家学者参与对有争议、有社会影响案件的评议,体现了检察履职的社会化趋势。四是开展涉企合规改革试点,努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自2019年开始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工作以来,通过“示范、试点、出台规范、发布典型案例”,有序引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Supreme 人民检察院的强力推动下,其他部委机关也纷纷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就公司犯罪治理而言,涉案企业的合规改革是“以他治促自治”的有效方式。

检察机关职能从“犯罪治理”向“社会治理”的拓展,与检察履职理念从“依法履职”向“依法积极履职”的演进相呼应、相补充。在“犯罪治理”中,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定程序,更加强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社会治理”中,虽然背景是法治社会,底线是“依法履职”,但“积极履职”的权重明显增加。这是因为“社会治理”重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软硬法规相结合,自治与他治相结合,事后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民事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相结合。因此,检察机关

“依法积极开展检察工作”

以及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审判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以“依法积极开展检察工作”的理念为指导开展各项工作,贯彻多元共治原则,妥善处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发挥多重作用。具体而言,“积极依法起诉”可以从法制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四个维度推进。

从法治角度看,要深化检察改革,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既要确保办案权力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又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推进侦查、审判、执行及相关行政执法等权力的规范运行。同时,要严格执行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规则,规范检察权运行,确保有权有责、用权受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确保执法司法人员和法律监督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从专业化看,要细化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把人员、经费、软硬件建设的投入向基层倾斜,改善基层检察院的人员结构和物质装备条件,使之能够有效应对现代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和新颖的挑战;改变不同地区检察专业化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加强欠发达地区检察官能力建设。

从社会化的角度,积极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听证、企业合规监管等领域的作用。大力完善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和监督作用;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减少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要建立第三方中立评估机制,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犯罪控制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从智能化的角度,把握时代机遇,顺应现代科技发展趋势,在基础数据与终端平台、人工智能与司法经验、现代科技与诉讼程序、算法规则与法律公正四个方面,进一步推动科技、检察改革与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履职的深度融合,切实提高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率和精准性。

国家和社会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转型,必然要求推进治理方式的法治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智能化。检察机关要以“依法积极起诉”理念为指导,大力推进法制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建设,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效率转型升级。(检察日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在性质上属于哪一个机关、【法学会】“主动依法起诉”的历史背景和基本要求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哪个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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