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学习讲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9:10:50

导读: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学习大讲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2004年第10号法令颁布实施)。(1996年1月16日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学习大讲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2004年第10号法令颁布实施)。(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第19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制定本条例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如果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也无法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警械本条例所指的警棍、催泪瓦斯、水炮、防暴专用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装备。按照规定配备;武器是指按规定配备的枪支弹药等人民警察致命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命令与现场无关的人员回避;在场的无关人员应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以避免受伤或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瓦斯、水炮、防暴枪等驱离和制服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跨越人民警察设置的警戒线执行职务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6)进攻人民警察;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仅限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时,应当立即制止。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在可能出现犯罪分子逃跑、殴打、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捆绑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羁押、押解、讯问、拘留、强行传唤;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按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之一被认定为紧急情况,且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纵火、断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飞机、船舶、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船等机动车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劫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质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质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急危险的;

(六)实施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遭受暴力袭击或者破坏,或者有遭受暴力袭击或者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斗殴、聚众闹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用其他方法无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手段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罪犯、服刑人员聚众闹事、暴动、行凶或者逃跑的;

(十二)抢劫罪犯和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杀人、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10 人民警察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犯罪行为人是孕妇、儿童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但未被武器制止,会发生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11 人民警察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武器:

(1)犯罪人停止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

(2)犯罪分子丧失继续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凶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属机关。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本人民警察的下级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本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及时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群众伤亡情况告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13 人民警察条任何使用武器的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其下级机关报告武器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非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本人民警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人民警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条例和警械同时废止。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篇《学习大讲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