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解读,政府投资审计中有关工程结算与决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20:27:36

导读: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解读,政府投资审计中关于工程结算和决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

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解读,政府投资审计中关于工程结算和决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条例中提到的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经常用到的两个专业用语,也是政府投资审计的两项重要工作,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人结合平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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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方面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分析,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工程结算和竣工的定义决算

(一)工程结算的定义

工程结算通常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并通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后,向发包人进行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是根据工程进度、施工合同和建设监理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对施工图预算价格的调整和工程最终结算价格的确定。可分为单位工程结算、单项工程结算和建设工程汇总计算。工程结算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加上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金额减去预付结算的工程价款减去保修金。

㈡完成的定义决算

项目竣工决算通常是指以实物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已完成项目从准备到竣工交付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它包括从筹集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设费用、安装费用、设备和仪器的购置费、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其他费用。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为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财务决算的核心内容。

工程结算是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基于工程合同进行的价款结算,结算价款也就是我们常规理解的建筑安装费用。竣工决算是以整个工程为基础,是完成整个工程的所有费用,包括工程结算、财务费用、已完工程等。因此,决算成本包含了成本计算中的工程结算金额。

二、工程结算与竣工的区别决算

(A)两种审计的基础不同。

工程结算的审核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包括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的实物量等。在项目实施阶段,以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和工程签证情况,进行符合实际施工的工程结算。竣工审计决算主要是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对建设项目决算的竣工进行审计。,并主要考察执行中是否存在超支、超支原因、是否存在隐性资金;或者截留基建收入,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

(B)两项审计的目标不同。

结算是在施工完毕,工程已经完工后编制的,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政府投资审计主要关注成本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高估冒算、以次充好、骗取或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

竣工决算不仅包括整个工程的工程费用,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征地费用、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财务费用。总之,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必须投入到竣工决算中。按照分工,工程结算由造价人员完成就够了,但是竣工决算不仅需要造价人员,还需要财务人员,因为竣工决算涉及到一些财务费用的分配和分类。政府投资审计主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的重大损失和浪费等。要注重揭露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要注意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工程造价中工程结算的审核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双方的实物交易为基础,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计算,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工程结算的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仅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单位不具有连带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三。工程结算和竣工的相关规定决算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有章可循。

1.为规范基本建设财政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建设财政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对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九个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2.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蔡健〔2016〕504号)。审计人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中对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总量控制有详细的规定,可以直接对照规定中的进度进行决算审计;二是第八条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收取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如确需同时发生,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本条是决算审计中工程费用核算的依据。三是第六条规定“确需收取业务招待费的,项目业务招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这是我们决算审计业务招待费的重要依据。

3.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蔡健〔2016〕503号)。《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决算的编制依据,也是我们在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决算的重点审核内容,决算的审核人员也应重点审核。

(二)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结算审核的期限,其中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并由发包人在下列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结算审查; 50万元至2000万元的审核时限为30天;2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审核时限为45天;5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限为60天。工程总结应在最终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5天内进行总结,并在送交发包人后30天内完成。由于地方政府的要求,很多基层审计机构的结算审计金额作为最终价款结算的依据,所以在进行结算审计时需要注意结算审计时限。

(3)完工决算和完工决算审核的相关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并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编制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第三条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重大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主管、预算(预)主管一般不得调离”。在我们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是关键。我们可以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决算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在配合完成决算审计前不得调走。

2.审计机关在审计决算时,会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涉及的人多且复杂,但归根结底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决算审计的特殊性使得审计人员往往会忽视自身的执法属性。在审计中,应特别关注执法人员的资格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也要在言行举止、取证等方面维护执法人员的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最大的遵循,也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保护伞”。我们每一个审计人员都应该把它捧在手中,记在心里,学透,严格遵守。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解读,以及对政府投资审计中工程结算和决算相关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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