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专题解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4:24:19

导读: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关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1.这个条例是什么时候制定修订的?——条例已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关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

1.这个条例是什么时候制定修订的?

——条例已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修订了条例。

2.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于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目的是建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基本框架结构和主要系统是什么?

——现行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程序、疫情监测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同时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一般规定

4.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相关条款:第2条。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的原则。

相关条款:第5条。

6.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治疗的人员有什么奖励和补偿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治疗有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加急救医疗而患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

相关条款:第九条。

三。预防和应急准备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如何制定计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了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划。

相关条款:第十条。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怎么才能科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

相关条款:第12条。

9.对政府提高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哪些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专题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意识。

相关条款:第13条。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系统是如何工作的?

——国家建立了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保证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预警工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方案,科学分析、综合评估监测数据。对前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条例中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相关条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11.政府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方面有哪些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应急设施、设备、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的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预防控制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普及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相关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四。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

12.疫情是如何报告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或者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传染病的毒株和病毒丢失;否则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相关条款: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

13.疫情是如何通报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相关条款:第23条。

14.疫情信息是如何发布的?

-国家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全面。

相关条款:第25条。

15.怎么做报告?

——国家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公布了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相关条款:第24条。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急救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如何开始计划?

—— [/k0/]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

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指挥部与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等是什么关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科研机构应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集中精力做好相关科研工作。

相关条款:第28条和第31条。

18.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保障医用材料生产和供应方面有哪些法定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所需医疗救援设备、治疗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铁路、交通、民航管理部门要保证及时送达。

相关条款:第32条。

19.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动人员、储备物资、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疏散或隔离人群,依法封锁传染病疫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指挥部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给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及时传递给脆弱的人和其他脆弱的人。

相关条款: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

20.单位和个人对专业技术机构的调查和抽样有哪些法律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为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相关条款:第36条。

21.如何处理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

——在车辆上发现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站,并向车辆运营单位报告。车辆前方停靠站和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车辆运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

——对在交通工具上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交通工具停靠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航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车辆、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紧急控制措施的。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条款:第38条。

22.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抢救,必须对患者进行医疗救治,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对需要转院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资料复印件转送接收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相关条款:第39条。

23.街道、乡镇、居委会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和报告疫情信息,疏散和隔离人群,落实公共卫生措施,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相关条款:第40条。

24.如何开展流动人口防疫工作?

——传染病在流动人口中暴发流行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相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措施就地隔离、观察和治疗。

相关条款:第41条。

25.采取隔离治疗等医疗措施的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相关条款:第44条。

26.治疗经费如何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病或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相关条款:第43条。

不及物动词关于法律责任

27.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法律责任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照本/[K2/]规定完成条例事件应急救治所需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存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干扰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第45、46、47、48和49条。

28.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法律责任是什么?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拖延或者谎报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职责的;拒绝接收病人;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

相关条款:第50条。

29.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律责任是什么?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拒绝进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工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第51条。

30.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第52条。

资料来源:江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解读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国家突发公共卫生/[/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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