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4:22:30

导读:国家探亲规定待遇,相关规定 of 探亲假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探亲的规定》的通知待遇(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探亲的规定》业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NPC第五届

国家探亲规定待遇,相关规定 of 探亲假

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探亲的规定》的通知待遇(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探亲的规定》业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NPC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务院工作人员探亲规定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职工与长期居住在异地的亲属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未与配偶同住,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固定职工,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待遇探望配偶;如果不能和父亲或母亲住在一起,公休日也不能聚在一起,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待遇探望父母。但在公休日可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的员工,不能享受本规定的待遇探望父母。

第三条员工探亲假期间: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单位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一次假期,假期20天。

探亲假期间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出差假。以上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休假期间应探亲;如果休假时间短,单位可以适当安排补回其探亲假天。

第五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旅游假期,按照本人标准工资支付。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假期和工资的暂行规定待遇同时废止。

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探亲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待遇 ([81]劳综显字第12号)

为了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探亲条例实施细则待遇,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国务院关于探亲的规定待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指的父母,包括从小抚养职工,现由职工赡养的亲属。包括我的公公婆婆,我的亲家。

二。学徒、学徒、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待遇的探亲假规定。

三、《探亲规定》简称“公休日不能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住一晚,休息半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探望配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工作单位探亲,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费用。同年,员工不得享受探亲待遇。

动词 (verb的缩写)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单位生育的,产假期间,产假超过56天(难产、双胞胎70天),与配偶团聚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不及物动词如果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与员工的配偶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他再也不能享受看望父母的乐趣待遇。

七、已婚职工凡有条件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都可以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假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往返探亲途中,遇到意外的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道路堵塞等。,造成交通停止,使职工不能按期复工,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证明后,向单位行政申请,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假期。

十、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不妨碍正常生产和工作,不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无故多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十二、探亲费用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1958年4月23日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回家探亲假期和工资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即行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根据《探亲规定》并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路、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探亲费计算基数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干部)厅(局):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工资探亲假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如何计算,现通知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员工在探亲假和休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职级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

2.政府机关的技术工人是本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政府机关普通职工是本人的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其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运动项目的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上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费用计算基数的批复》(劳人显〔1985〕14号)同时废止。

四。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国务院直辖市探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待遇。

渝劳办[2000]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现将《国务院探亲规定实施细则待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31日

《国务院探亲条例》实施细则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探亲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探亲范围和条件(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参照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2)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不要和配偶住在一起,不要和爸爸妈妈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聚会。(3)《探亲假条例》中提到的父母包括从小抚养职工的养父母;一个工人的父母去世或者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后,在16岁之前大部分时间都是由他抚养。她还和那个工人保持联系,有公证处证明,她是从小抚养那个工人的亲戚。包括我的公公婆婆,我的亲家。(四)《探亲规定》所称“公休日不能相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住一晚,休息半天。具体办法可由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交通条件和距离等实际情况确定。(5)如果双方职工都有条件每4年探望父母,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以一起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男方可以一起探望公婆。但是,拜访完公公婆婆或者岳父母之后,四年之内我将不再享受拜访父母待遇的乐趣。(六)职工的父亲或者母亲与职工配偶共同生活的,一般是指在本市(郊区六区)和本县(远郊市)共同生活的,或者跨县(区、市)居住但在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应当视为与职工配偶共同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这类劳动者按规定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待遇。(七)员工父母两地居住,只要与父母中的一方居住在一起(也就是说在公休日可以聚在一起),就不能再享受到异地探望父母待遇。(8)与养父母或生父母同住(即公休假日可以团聚)的员工,不能再享受异地探望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九)抚养职工的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离婚,职工每年可享受待遇探望父母一次。(10)员工配偶已死亡或离婚,但未再婚。如果他和他的配偶住在一起,他不喜欢在他配偶死亡或离婚的那一年去看望他的父母待遇。他应该享受从第二年起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待遇;原家庭两地居住的,当年未探望配偶的,可享受当年探望父母待遇。(11)两名员工分别在两个地方工作。其中一方享受寒暑假或者年假的,享受假期的一方待遇应当利用寒暑假或者年假回家探亲。如果他的休假期限比探亲规定的假期短,可以按探亲假期限补贴,对方不得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如果无休假制度的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探亲有困难,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宿舍问题,或者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如生病、女职工怀孕、生孩子等)不能离开。),没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也可以在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待遇后,允许享受探亲假。(12)如果两个员工分居,不能在公共假期团聚,其中一个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当夫妇团聚后,另一个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给哪一方探亲假,可以由员工和单位领导共同决定。但不允许“双重调查”。(十三)进入高等院校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期间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性差旅费。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14)退休、退职的,或者退休、退职后在职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十五)员工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国家对国内探亲有具体规定。国内方不应享受国外探亲待遇,也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16)如果两名员工在一起工作,其中一人被派往其他地方进行在职培训一年以上,而他们仍需要继续学习一年以上,我应利用我的学习假期访问我的配偶的地方,并允许报销一次往返车费。(十七)如果两个员工曾经在一起工作,那么其中一个被借调到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需要继续借调的,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18)新婚员工,夫妻两地分居,公休日不能相聚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次年可以享受。(19)员工父母离异,经法院判决,员工随父或母生活,现随父或母已死亡。员工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探望其在世界上的亲生母亲或父亲。(二十)本市职工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他们可以利用假期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因此,员工不再享有西藏探亲的权利待遇。(二十一)见习、实习、见习期间不享受待遇的探亲规定。二。探亲假期间(1)按照探亲假规定,员工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未婚员工每年给予一次假期,假期20天(两年合并计算为45天),已婚员工每四年给予一次假期,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此外,根据旅途实际需要,给予探亲假。(2)《探亲假条例》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3)已婚员工有条件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一次假。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他们都可以探亲。(四)员工在结婚当年已经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从结婚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5)员工的探亲假原则上使用一次。职工个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办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天数,报销路程假和往返路费以一次为限。(六)已婚雇员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况,我自愿每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合并两年探亲一次,但假期为60天,旅途假和往返路费报销仅限一次。(七)享受探亲假并使用探亲假结婚的未婚员工,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再给一次婚假。(8)女职工产假和探亲假可以合并单独计算。(九)员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病假天数仍按享受计算探亲假,原规定的探病天数不能顺延。员工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发急性病或重大疾病不能按时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延期回单位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病假处理。但对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向医院寻求请假证明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10)遇有山体滑坡、洪水、车祸等突发情况。,员工探亲时,交通停止。持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证明,并向所在单位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但来回途中的换车、等车延误不算旅途假,应作为事假处理。(十一)职工利用集中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时间已达到探亲天数的,属于企业的,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员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只要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员工自行休假或通过倒班、休班等方式连续休息。达到当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探亲天数,不得再享受探亲待遇。(十二)各单位应按照《探亲规定》的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探亲假期,不妨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员工应严格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的统一安排。(十三)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职工探亲假制度。无故多请假者,按旷工处理。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和路费(1)员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包括出差假)将照常发放。(二)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1981〕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3)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的探亲假工资,本人已评定等级工资的,按小时工资标准发放;没有分级工资的,按照本人探亲前三个月或正常生产期间的平均工资发放。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员工也按上述原则办理。(4)如果双方职工都有条件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以一起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男方可以探望公公婆婆。原则上她的差旅费报销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如果双方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则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报销到同一地点的往返差旅费。但是你只能选择一个很远的地方,而不是很近的地方。各单位在给假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控制探亲地点和距离余额(即按两个四年余额计算,如男父母在北京,女父母在武汉,女的前四年可以陪她去北京看望公婆,男的后四年可以陪她去武汉看望公婆,而不是只选择北京作为探亲地点);如果双方员工都不在同一单位工作,可以按照应该探望父母的距离计算报销路费。(5)员工探望父母分居两地的,探亲路费报销,两地方向一致的,可准予报销异地探望父母的路费;如果两地不是不同方向,可以报销实际的路费去看望父亲或者母亲。(六)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且在同一方向途中的,探望父母、配偶的假期可合并计算,按更远的地方给予路程假。但是报销路费的时候,要根据不同情况来报销。比如员工在重庆主城区工作,配偶在黔江县,父母在秀山县。重庆主城区到黔江县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黔江县到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只报销超过本人工资30%以上的部分。父母在黔江县,配偶在秀山县的,重庆主城区到秀山县的往返车费可以全额报销。(七)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到未婚夫(妻)或父母处结婚,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待遇,探望父母时按原差旅费报销。超出部分自行承担。(8)父母多子女,居住地不固定。职工探望父母的差旅费和旅行假的计算应以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准,并按规定给予旅行假和报销其往返差旅费。探望父母实际居住地,离父母常住地较近的,按照实际居住地报销差旅费;反之,超出父母常住地的差旅费,应由个人承担。与父母住在同一个地方(常住地)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9)符合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条件的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应按病假工资的30%以上报销路费。四。其他(1)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其工作单位探亲,其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中一人的往返路费。我应该不会在当年或者目前的四年内享受探亲待遇。(二)具备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员工,因长期病假、被派驻外地等原因,当年(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或当前四年(指已婚探望父母)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而当年与父母团聚满20天或与配偶团聚满30天的(指已婚探望父母的)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以按(3)如果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职工在其中一名军队干部使用年休假后,要求当年再次到军队探亲的, 员工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探亲假一次,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但探亲路费由员工本人承担。 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探亲的,经团级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四)因犯罪在各单位服刑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上述人员的配偶为职工且具备探亲条件的,在征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允许职工探亲待遇。(5)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员工,父母去世当年未享受探亲假待遇,请假回家参加丧事的,可按探亲假待遇对待。不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员工,或者当年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请假参加父母丧事不能按探亲假待遇处理。(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其配偶、父母已经死亡且未再婚的。家中(或异地寄养)的未成年子女由职工本人抚养,不能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和放假休息时间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精神,给予特殊照顾,给予探望待遇,假期每年20天,并报销往返路费。(七)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员工,患病半年以上(含硅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不影响疾病治疗。但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病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在家休息,与配偶或父母同住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报销一年一次的往返路费。(八)员工缺勤探亲超过规定天数的,取消当年应享受的探亲假待遇。(九)员工本人在被辞退缓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10)被判缓刑,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无权探亲待遇。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国家探亲规定待遇、探亲假 相关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国务院职工探亲规定待遇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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