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赔偿,公司搬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0:49:34

导读:试用期公司搬迁的员工不去能拿到补偿吗,公司能搬吗?近日,法院判决确认李与热水器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李于2017年2月12日加盟某热水器公司。根据双方

试用期公司搬迁的员工不去能拿到补偿吗,公司能搬吗?

近日,法院判决确认李与热水器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李于2017年2月12日加盟某热水器公司。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李的工作地点为热水器公司黛溪厂。如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调整李的工作地点,需征得李的同意。

2020年5月21日,热水器公司需要改造黛西工厂车间生产线,召开搬迁动员会。李参加了会议,并同意乘坐通勤班车往返于他的新工作地点,即热水器公司德清工厂。

同年6月2日,因热水器公司未妥善安排通勤班车,李自行驾车到德清厂,要求公司为其安排住宿。

热水机公司为李提供了两个职工宿舍供其选择,但李以住宿条件无法满足夫妻家庭居住需求为由拒绝。第二天,李拒绝去德清厂上班,自己到黛溪厂报到。

从2020年6月5日开始,热水器公司安排了通勤车,但李仍然没有去德清工厂上班。2020年6月18日,李书面通知热水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驳回李要求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李与热水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李书面通知热水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热水器公司确认已收到且无异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热水机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得李的同意后,调整李的工作地点,并提供通勤班车或住宿供李选择。李自愿选择乘坐通勤班车上班,持公司出具的工作调动通知书到公司的德清工厂报到上班。因此,热水器公司调整李工作地点的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

通勤班车、宿舍当然不是必要的劳动条件,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此外,热水器公司在调整工作地点后不久就妥善安排了通勤班车,并两次对李的住宿要求给予了积极回应。李的妻子不是本公司的员工,李要求公司提供免费宿舍以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明显超出了必要劳动范围。

故李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企业自主经营权。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场所,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合同约定,且未造成双方劳动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调整工作场所合理合法,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但劳动条件应当限制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用人单位采取提供通勤班车、给予交通补贴或者为职工安排免费宿舍等合理补救措施,使劳动者生活未受到明显影响的,视为提供了必要、合理的劳动条件。

记者:陆

通讯员:杨艳艳

编辑:郭义华

见习编辑:M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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