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0:19:49

导读:最新的民办非企业暂行条例单位登记管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暂行条例单位登记管理(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登

最新的民办非企业暂行条例单位登记管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暂行条例单位登记管理(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单位(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科技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文章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设立民办科技企业单位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登记。

文章

申请设立科技单位类民办非企业,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由科技人员负责;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

设立民办非科技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为个人1万元人民币单位;合伙单位人民币3万元;法人单位5万元。

第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业务范围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和扩散的科技转移(推广)中心;

(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技术培训中心(部);

(4)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的科技评估服务中心(所);

(五)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主的科学技术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指导全国性民营科技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审查,负责审查创办人是全国性协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在民政部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单位的设立。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同级主管机关登记的民办科技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

第七条

申请设立科技单位类民办非企业,除提交《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工作简历、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以及其他能够反映科技水平的证明材料等。;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与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三)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科技单位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申请表应说明变更情况、原因和计划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出具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资金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资产变动的相关文件。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登记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民办科技非企业单位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或者变更设立目的的,应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相应的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条

科技单位类民办非企业因《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注销申请书;

(二)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依法设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文章XI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销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有《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情形的,原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完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和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项目资金;

(三)向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取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函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科技事业财务制度单位。

第十五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最新暂行条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一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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