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将有新修改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0:16:07

导读:农村土地契约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2021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将被修改。9月26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农村土地契约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2021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将被修改。

9月26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增加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要求。

农业部表示,在此次“流转管理办法”的修订中,为落实“三权分立”的理念,有效回应了“农村土地合同法修订的主旨”,兼顾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流转在当事人和程序上。流转方式有租赁、入股等。法规名称由“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流通管理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交换,将在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此外,应加大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通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农业部表示,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移的土地经营权做了特别规定。

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农村部指出,在“三权分立”的背景下,农民入股只是针对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讲,即使是破产清算,农户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有损失经营权的风险。因此,在法理上没有必要规定承包地应当返还给原承包方,也与破产法相冲突。针对防止农民失地的问题,优先股、先租后回购等。已经在实践中被采用。考虑到《公司法》对优先股的理论探讨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将其作为一项倡导性的规定,以防范失股风险。

全文如下:

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合同法”,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在上方“立法意见征求”一栏中输入“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在上方“互动”栏输入“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展览馆李楠11号农业农村部政策改革司土地承包处(邮政编码:100125)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附件:1。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

2019年9月26日

附件1: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合同法”,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业农村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明确流通范围

修订后的“农村土地合同法”贯彻了“三权分立”的理念,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两个专节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交换和经营权流转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这次“流转管理办法”的修改中,为了贯彻“三权分立”的理念,有效回应“农村土地合同法修改的主旨,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转让在当事人、程序和监督上都有所考虑。法规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K0/]流通管理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交换,将在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二、加大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获取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经营权

修订后的“农村土地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以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取适当数额的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是“农村土地合同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效防控流转风险。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土地经营权做了特别规定,包括:一是增加了资质审查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农村土地合同法”和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草案中规定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的工商企业、[/k0/]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从事农业经营的资格,是合适的。二是增加了项目审计的规定。根据各地实践,通过正面列举的方式确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时应满足的条件,如经营项目明确、土地用途合法、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当地产业布局、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如不得在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挖塘种树,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三,增加了风险防范的规定。这个草案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出让面积的上限,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建立了风险保证金等制度。由于各地差异较大,本次修订稿没有对是否普遍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做出统一规定。但强调要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高风险项目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第四,增加了审核机构的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流通获得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时明确了审核的方式、时限、效力、备案等内容。五是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的规定。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适当管理费的条件,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使用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等。同时规定,管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协商确定;管理费的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事业支出。六是加大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力度。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土地经营权股权

在“三权分立”的大背景下,农民买地只是一定期限经营权。从理论上讲,即使是破产清算,农户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有损失经营权的风险。因此,在法理上没有必要规定承包地应当返还给原承包方,也与破产法相冲突。针对防止农民失地的问题,优先股、先租后回购等。已经在实践中被采用。考虑到《公司法》对优先股的理论探讨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将其作为一项倡导性的规定,以防范失股风险。

附件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流通行为,维护流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依法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享有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通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流通当事人

第七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包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擅自扣压。

第九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未经承包方书面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民土地经营权。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组织或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承包人与他人达成转让土地经营权意向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备案。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出让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四条受让方转让出让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前,应当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五条受让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

第十六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承包方因国家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提前收回承包土地,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章流通方式

第十七条承包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以租赁(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人可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以租赁(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转让土地经营权。

国家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

租赁(转包)是指承包方或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入股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权,然后入股股份公司、合作社或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第十八条承包方依法以租赁(分包)、入股等方式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十九条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的方式降低农户风险。

第二十条受让方依法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可以依法出租(转包)、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获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获得担保。

第四章流通合同

第二十二条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时,承包方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合同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不满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机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通方式;

(五)出让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八)合同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时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二)连续两年以上弃耕的;

(三)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五章流通管理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决定承包方自主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及时备案,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农村土地。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流转情况。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以租赁(转包)、入股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转让期限超过五年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从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承包管理部门农村土地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时,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合同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指导和管理,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人均耕地情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生产资料改善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面积上限。

第三十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业经营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

(三)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以下项目条件:

(一)明确经营项目;

(二)土地使用是否合法;

(三)具有风险防范机制;

(四)符合当地产业布局;

(五)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六)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植树;

(二)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擅自占用耕地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破坏土地或者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五)其他损害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负责对工商企业通过流通获得的社会资本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农用地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用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审核机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第四十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通过资质审查或项目审核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十一条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土地面积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备案。

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备案时,应当提交土地经营权出让合同、耕地用途等书面材料。

工商等社会资本未及时备案的,该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级备案的具体规定,明确分级备案的面积标准、受理机构、备案程序和方式等。

第四十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当数额的管理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当数额的管理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

(二)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使用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

(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协商确定。

管理费的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对于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高风险项目,要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风险保障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出让土地的实际面积确定,总额不超过一年的土地租金。

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及时足额返还工商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管理、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督检查。转让的农田。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监督流转耕地的使用。

鼓励地方政府运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控,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等社会资本通过监督检查的,其结果可作为项目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通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放弃耕地的,应当依法停止发放或者收回各类财政补贴。

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在农地流转中被证明不诚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启动联合惩戒机制。

土地经营权转让受让人擅自改变所转让耕地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者污染耕地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纠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

第四十九条荒山、沟、丘、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咨询等方式承包。依法通过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通过租赁、入股、抵押等方式经营权转让土地,其转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根据农业农村部网站信息,微三农(nybwgsn)。

编辑:徐峰、朱子兴

总结:以上内容为202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将进行详细修改,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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