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废止了吗,裴虹博:市场主体登记新规关于登记管理与登记行为的合规性提示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0:10:25

导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报名管理规定取消了吗?裴洪波:市场主体登记新规对登记管理和登记行为的合规提示。原标题:裴洪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背景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报名管理规定取消了吗?裴洪波:市场主体登记新规对登记管理和登记行为的合规提示。

原标题:裴洪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背景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登记行为合规性提示

洪波

研究员、客座经济学家、律师、仲裁员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纠纷解决中心副主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商事金融纠纷解决部主任

电子邮件:peihongbo@chinalawserver.com

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起草背景和实施意义

(一)起草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和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一个是

立法比较分散,针对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不同市场主体分别立法,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比较零乱,不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

第二个是

制度规则不统一,在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规定存在重叠,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提升。

第三是

内容相对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别是与近年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扫除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羁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四是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回应。例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尤其是“冒名登记”等问题,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需要通过歇业降低维持成本等,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为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为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亟需完善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实施的意义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生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制定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条例替代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从而实现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本制度。

《条例》共6章55条,由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竞争机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明确了各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地位

《条例》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同等市场支配地位,其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行为按照《条例》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公开、统一、规范的管理,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

(2)注册程序更加便捷和透明。

首先,《规定》明确了注册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将注册机关的审查简化为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人脸识别和身份验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报名考试的人力和时间成本。

其次,条例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加大了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力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实践中虚假登记、虚假登记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登记欺诈,对规范登记行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起到积极作用。

(3)增加撤销虚假登记的规则。

为了满足实名登记的要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增加了关于撤销虚假登记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被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增加虚假登记规则,对于严肃登记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建立停业制度

《条例》第三十条创设了外出经营制度,规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歇业(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停业期间,可以用法律文书记载的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封闭制度的建立对广大市场主体和整体市场环境都具有建设性意义。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封闭制度有助于其在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陷入经营困境时保留市场主体资格,降低其运营维护成本以度过暂时的经营困难,增强市场主体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就整体市场环境而言,市场主体稳定性的提高意味着整体市场运行稳定性的提高,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的提高也可以增强宏观市场的经济韧性,为服务“六保”“六稳”提供法律支持。

(5)引入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作用,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符合此前多次提出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的集中体现。

(6)建立简易注销制度。

公司注销的一般程序需要经过公告、注销税务、注销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开户许可证等五个阶段。注销周期长,注销程序复杂,给企业退出市场造成了很大障碍。长期以来,“注销难”的弊病一直困扰着许多无法再经营的市场主体,也对我国市场秩序监管和税收征管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清偿债权债务,未发生或者未清偿结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可以依照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所有投资者均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程序的建立,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七)坚持“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

《条例》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较大数额的罚款,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在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信用监管,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公开可控”。

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重点解读及合规提示

为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性,各企业在登记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市场主体登记的类型

1.规范性解释

市场主体登记分为三种:一是设立登记;第二,变更登记;三是取消注册。

2.合规提示

市场主体应当对其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歇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拟登记的市场主体事项。

市场登记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登记,一类是特殊登记。

1.规范性解释

第一,登记一般事项。市场主体应当登记下列一般事项:

第二,专项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登记:

2.合规提示

关于名字。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关于居住。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关于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关于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关于法定代表人。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市场参与者在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

1.规范性解释

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文件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有关文件;(四)公司、非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合规提示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事项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四)市场主体需要备案的事项。

1.规范性解释

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下列事项:

2.合规提示

市场主体变更上述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五)变更登记事项和期限的规定

1.规范性解释

首先,法定代表人被改变。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经营范围的变更。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是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变更。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规提示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注销登记的规定

1.规范性解释

市场主体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合规提示

(一)市场主体在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姓名。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三)市场主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承诺书和注销登记申请,公示期为20天。个体工商户依照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登记机关会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推送给税务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10天内不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注销登记。

(七)取得、持有和放置营业执照的规定。

1.规范性解释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规提示

(一)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从事电子商务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4)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注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八)外出经营制度的规定

1.规范性解释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业。

2.合规提示

(一)市场主体歇业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协商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

(二)市场主体歇业前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三)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停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复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结论。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制定颁布的第一部统一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统一和优化了以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将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有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可行的法律指导,是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因此,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机构要按照《条例》精神,依托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为进一步实现“便民”立法宗旨奠定良好的制度和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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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报名管理规定的内容是否已经废止?裴洪波:详细介绍市场主体新登记规则关于登记管理和登记行为的合规提示。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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