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22版)宜昌(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22年版)说明1.本示范文本供起草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2.首次业主大
详细介绍一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22版)
宜昌(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2022年版)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供起草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过渡组)和业主可根据物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和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删,可选条款和内容没有先后顺序。
3.提议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天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经业主大会会议批准后,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宜昌(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 业主大会条执行机构的名称和议事场所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
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活动的建筑物的位置:
物业区域4:
东至
南知
西直
北之
物业区域地址:
第3 业主大会条的组成和目的
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4 业主大会条的执行机构
业主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依法履行业主大会委托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服务合同,监督、协助物业服务提供者履行协议,规范服务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备案信息和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分工。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住建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维护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居(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委会的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2章业主大会
第6 业主大会条的设立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自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管理规约,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起成立。
第7条业主大会程序的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员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内容、标准和价格;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
(八)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改变业主共用部位的用途;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8 业主大会条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时间在每年的日。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公布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并向物业区域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9 业主大会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需要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经候补委员递补后仍空缺的;
(五)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空缺;
(6).
属于本条第(一)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资助人;
2.建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范围。
业主应在收到业主建议之日起30天内组织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
出现本条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
出现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10 业主大会条会议形式
根据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会议采取以下形式。
(1)集体讨论:全体业主直接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解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将业主大会的讨论内容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向全体业主发放书面表决票,由全体业主对讨论内容进行表决。
(3)电子投票:所有业主通过政府建设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11 业主大会条确定业主在会议上的表决权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以下(多选)方式:
(1)纸质投票:
1.现场投票;
2.通过挂号信或邮政快递投票。
(二)(政府建设的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
(3)通过微信、QQ、邮箱投票;
(4).
以纸质方式投票,业主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投票票,委托其他业主投递;也可以在本规则规定的纸质投票方式中以其他方式投票。
业主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并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签名,以及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投票的,委托人应当以纸质形式当场投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中有表决权的业主的计算方法
(1)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会议的,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按出席会议并投票的业主和持有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之和计算。
(二)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采取以下项(多选)确认计算参加会议表决的业主人数总和:
1.业主在纸质票上签字确认,并将纸质票投入票箱;
2.业主在(政府建设的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投票;
3.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纸质票上签字确认,并将纸质票投入票箱(受委托人应出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业主在纸质票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挂号信、邮政快递等投递方式发送至筹备组,筹备组确认签收;
5.业主在投票票上签字确认已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发送至筹备组指定的邮箱、微信号、QQ号,筹备组确认收到;
6.。
第十四条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委托人应持委托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并根据委托事项行使业主权利。
委托人没有被选举权。
车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表决权;业主为非法人组织的,由非法人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委托人不得超过一人。
第15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的发放
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应当成立发票收缴小组,每组不少于2人,由从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中招募的热心业主组成。业主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回避。
采用纸质投票的,由发票采集组负责开具纸质投票票(以下简称纸质票)。如发票代收组亲自提交纸质票,车主应在纸质票签发登记表上签字。收款人为非车主时,发票代收组应当当场联系并告知车主,要求收款人及时将纸质票证交给车主;在业主信箱或者业主楼内专有部分,发票代收组应当详细记录;邮寄的,发票代收组应当保留邮寄存根。
纸质票的出票时间为天。纸质票证发放时间结束后,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应宣布纸质票证发放。公布的内容包括:纸质票交付的基本情况;无法交付的业主名单(提示:建议使用房屋位置信息);提请未收到纸质票的业主注意的事项(包括请业主看到公布的信息后尽快与筹备组联系,在投票截止日期前领取纸质票并行使投票权);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所有事项,应当由专有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过半数业主和参加表决的过半数业主同意后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员或者决定管理物业;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方式、内容、标准和价格);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收益分配和使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九)物业区域内公共场所和道路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收费;
(十)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诉讼事项;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二)其他与共有和共同权益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投票区域专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和占投票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决定:
(一)筹集维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资金;
(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改变共用部位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17条业主大会决定的形成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类。业主发表意见时,只能选择一类。多项选择(二类及以上)的,业主对此事的投票无效。一旦投了票,就不能再做任何更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束后,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应当在业主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采用公开验票的方式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监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监票人、计票人、计票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含委员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以外的业主。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过渡组)根据业主投票的统计结果做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该决定对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为期不少于七天。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关于表决方式的约定(可多选)
(1)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
1.当场投票。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应当确认业主身份。投票时间以业主委员会(过渡组)公布的召开通知业主大会时间为准,纸质票的发放和投票可以同时进行。以下列方式投票(多选):
①移动投票。也就是在投票期间,发票收集小组会来收集业主的投票。在确认投票人的主人身份后,主人将填好并签名的纸质票放入发票收集组携带的移动票箱中。
②集中投票。即在投票期间,业主委员会(过渡组)将在物业区域出入口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业主或受托人持有效证件,将填好并签名的纸质票投入投票箱。发票领取组在投票点做好身份验证、纸质票的领取和登记工作。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到现场监督。
③。
2.发送投票。业主将在投票截止日期前,将本人签名确认的投票票连同本人签名确认的投票票及本人身份证照片一张(至少一张)一并发送至业主委员会(变更组)。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应当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通讯地址等信息。
(二)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
1.业主委员会(过渡组)应当公布电子投票规则和投票操作指南,供业主按程序绑定房源信息。
2.业主委员会(过渡小组)应当确认业主身份。
3.业主委员会(过渡组)应按照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会议时间起点和终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20天)在电子投票平台开启和关闭投票。
(三)电子邮件、微信、QQ投票:
1.业主委员会(过渡组)应当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的电子邮箱、微信号、QQ号等信息。
2.业主将在投票截止日期前,将经本人签名确认的投票票(或照片)扫描件,连同本人同时持有的投票票及本人身份证照片(至少一张),通过业主委员会(过渡组)确认的邮箱、微信号、QQ号发送至业主委员会(过渡组)。
第十九条。对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如果已经作出决定,业主在(提议:不少于12个月)内不得提议召开内容相同的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提供者前,应当将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质量和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书面公布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前20名的“红榜”企业,原则上不选择。
“黑榜”企业。
业主大会在对候选物业服务提供者进行投票时,如果没有候选物业服务提供者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参加投票的半数以上业主和参加投票的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应当在前两名候选物业服务提供者中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仍未取得参加专有部分区域半数以上业主和参加投票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起草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查询。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作出决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提供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入使用。
物业共用部分用于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被聘用的物业业主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但协议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
共用部位产生的收入可用于补充小区物业服务费不足部分,可用于业委会工作经费和委员补贴。
部分共用经营收益的财务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代管,收益的使用按照区域物业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业主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赋予的全部职责,向业主大会汇报,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自业主大会选举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任期与业委会相同。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无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出缺,候补委员按票数排名顺序自动补缺为正式委员。(提示:排名应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一致)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物业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候补委员: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住宅物业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物业使用不当且未予纠正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候补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询问;(3)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人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5)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起草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发生的纠纷;(七)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
(八)组织并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九)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布经营收支;
(10)妥善保管属于业主大会的相关档案、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财产;
(十一)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和住建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保障、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工作;
(13);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改选等相关事宜,按照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分工、事务及管理、禁止行为及违章责任等按照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经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资金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委员补贴等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支出项目:
(1)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元/年;
(2)日常办公费用,元/月;
(三)相关人员补贴,共计人民币/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费用;
2.费用。
业主所需的工作经费应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财产使用的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二)业主每月缴纳元;
(3).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于)之日起生效。这些规则对本物业区域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如果财产的所有人发生变化,本规则的效力应延伸至财产的继承人。
第三十条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与本规则有关的所有决定都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需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一条备案规则
并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则应当保持和保存。
本规则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和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留存1份。
宜昌(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大会
年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介绍一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22版)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您了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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