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与联系钟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学科普: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涉及金额较大的金钱债务时,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通常还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与联系钟恒信律师事务所法学科普: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涉及金额较大的金钱债务时,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通常还有担保人。保证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那么,这两种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给大家分析一下。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保证责任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和联合保证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责任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支付保证责任,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无力清偿债务的;(4)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故障的不同条件
保证期间,保证的一般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不同。
保证期间届满前,保证的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权消灭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在此,钟恒信律师也提醒大家,在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深入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债务人不按承诺清偿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还应委托专业律师,要求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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