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和五章」农民承包争议和责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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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五章“农民承包合同纠纷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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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章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土地承包管理的解决方案纠纷]

第一款: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第二款: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和应用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调解是指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第三方的主持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说服当事人化解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的活动。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调解不是仲裁或诉讼的必要程序。调解员可以是个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

本文指定了几个主要的中介单元。比如承包合同是村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的,发生纠纷后,可以找村委会调解;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合同,在纠纷发生后,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其他调解部门可以是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设立的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和应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停止侵害;(2)清除障碍;(3)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6)修理、返工和更换;(7)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道歉。

这一条需要明确,即如何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干涉和侵害?该法第六十五条列举了相关侵权行为,如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互换、转让或者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承包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根据该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受害人有权向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见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介仲裁法。

第五十七条【雇主的民事责任】

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开垦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互换、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迫使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五)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土地进行招标承包的;

(六)收回拖欠的承包土地;

(七)依法剥夺和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理解和应用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发包人而言,是发包人因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在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2)排除障碍。妨碍是指清除妨碍他人权利的障碍物,如承包方在承包地旁边堆放施工用的砂石,妨碍承包方收割机械进入,影响其生产。

(3)排除危险。排除危险是指当因行为人设定的行为或者事物存在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被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排除危险。这里所说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潜在的可能性。

(4)返还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将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另一方。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可能是财物,也可能是其他财产。归还的财产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原来的。

(5)恢复原状。从字面上看,恢复原状指的是被损坏的东西的恢复和延伸,可以指的是权利在没有被侵犯时恢复到国家。

(六)赔偿损失。损失赔偿是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是适用最广泛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有两种方式:实物赔偿和货币赔偿。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条款

第一款: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承包地不得收回或者调整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九条【违约责任】

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转让】

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行交换、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的交换、出让或者转让无效。

第六十一条【擅自截留、扣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处置土地经营权流转收入】

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截留、扣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收入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六十二条【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非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一款:承包方或者土地经营权人非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款:承包方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款: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连续两年以上弃耕、弃荒地,造成土地严重损毁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请求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土地经营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互换、转让或者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一款: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订立承包合同的,包括承包期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土地不得再承包。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应当重新颁发。

理解和应用

本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承包期长于本法规定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受本法保护?该条对此明确作出了积极的规定,同时明确禁止以此为由对土地进行再承包。也就是说,本法施行前依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仍然合法有效;即使合同规定的承包期超过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耕地承包期超过三十年、草原承包期超过五十年、林地承包期超过七十年的,仍视为符合本法规定,受本法保护。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用地的保留】

第一款:本法施行前已经储备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到百分之五,没有更多的移动空间。

第二款:本法施行前无机动地的,本法施行后无机动地。

第六十八条[实施措施的制定]

第一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

第一款: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和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实施时间]

第二款: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五章》和农民承包合同纠纷及责任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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