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什么意思,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236):啥是有追索权保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0 23:59:07

导读:追索的意义是什么?ߐ民法典事儿(236):什么/[K1/]追索权保理?前文:这个案例讲了一个关于保理的故事。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推出的著名合同,目前保理业务发展迅速。保理合同是应收

追索的意义是什么?ߐ民法典事儿(236):什么/[K1/]追索权保理?

前文:这个案例讲了一个关于保理的故事。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推出的著名合同,目前保理业务发展迅速。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已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融资、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说白了就是专业讨债的。

一.案件概述

2021年4月27日,最高法(2021)京民段03号1980:

上诉人邦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公司)、上诉人张庆文因与深圳市李和王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和王瞳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邦德公司和张庆文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对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认定有误,导致其对邦讯公司与李和王瞳投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有误。

一审阶段,有充分事实证明李和王瞳投资公司与邦讯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转让,李和王瞳投资公司未向邦讯公司提供保理服务。有关双方& # 34;保理& # 34;的意思是假的。

所谓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实际上是李和王瞳投资有限公司没有获得从事金融贷款服务所需的金融许可证,以实现所谓& # 34;合规& # 34;和签署的目的,应该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导致邦讯公司责任认定错误。

涉及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无效,邦讯公司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还李和王瞳投资公司支付的本金及人民银行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

张庆文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附属合同,也应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有效,邦讯公司与李和王瞳投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借款关系,邦讯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支付30%-5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邦讯公司与李和王瞳投资公司之间& # 34;这叫保理,其实是放贷& # 34;在此情况下,张庆文的相关担保是基于虚假表示作出的,因此该担保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张庆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有效,不属于& # 34;这叫保理,其实是放贷& # 34;在此情况下,邦讯公司与李和王瞳投资公司之间存在保理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邦讯公司应付本金金额的认定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8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应当按照最高24%计算。还款承诺函只约定了截至2018年12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约定该日期之后。因此,从2018年12月30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的30%-50%计算。

二。法院的意见

利旺通投资有限公司与邦讯公司签订的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保理条款协议、邦讯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函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当遵守。

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和王瞳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邦讯公司提供融资款,但邦讯公司未能按时足额还款。

邦讯公司向李和王瞳投资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分期还款。但邦讯公司偿还部分款项后,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李和王瞳投资公司有权要求邦讯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我们的核算,李和王瞳投资公司主张的本金金额是有事实依据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低于保理条款的约定,我们没有异议。

张庆文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承诺对邦讯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李和王瞳投资公司对张庆文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故一审法院裁定支持李和王瞳投资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邦公司、张庆文上诉称,其与李和王瞳投资有限公司的关系不是保理合同,而是借贷法律关系,并以此为依据,主张涉案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因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而无效。

对此,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邦迅公司与李和王瞳投资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签订时李和王瞳投资公司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应资质;同时,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已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对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商可以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中邦讯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李和王瞳投资公司。同时,邦讯公司与李和王瞳投资公司签订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邦讯公司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等相应内容。

因此,“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符合保理合同的外观要求。如果邦讯公司认为名为保理的合同实际上是借款或其他法律关系,应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

邦公司提交的相应裁判文书均为借款合同或企业借款纠纷。李和王瞳投资公司与本案相关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与本案事实不符。根据这些裁判文书,不足以认定本案涉案合同为借贷法律关系。邦德公司和张庆文关于合同有效性的主张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因此,我院难以接受邦臣公司和张庆文的上述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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