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还是70年,国土知识小讲堂四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3 15:17:26

导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或70年,对土地知之甚少讲堂 4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或70年,对土地知之甚少讲堂 4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利;

2.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册是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条件,自注册起使用权成立;

3.单独登记:地上无房屋的,权利人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注册

1.申请适用情况:未依法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①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房地产权属调查表、地块图、地块界址点坐标等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当提交完税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重点:(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记载的主体、权属来源材料等是否真实。是一致的;

(2)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是否完整规范,权属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性质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签订了出让合同,是否提交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证明;是否通过划拨、作价入股、租赁或授权经营等方式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四)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

(5)预查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六)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经缴纳土地价款;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是否已经缴纳;

(7)需要检查的。

其他事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 (一)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位置、界址、用途、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更;

(四)同一权利人分立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5)共有性质发生变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 (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共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可以由变更后的权利人申请;

(3)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共有人申请。

3.应用

使服从

材料:(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①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识别类型或者身份识别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发生变化的材料;

②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除提交变更后的房地产权属调查表、土地图、土地界址点坐标等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外,还应提交: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出让补充合同;b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丧失的,提交证明土地丧失的材料;

③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证明;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证明;

⑤同一权利人分立、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房地产权属调查成果,如房地产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⑥共有人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共有人性质的合同或有效法律文件;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当提交完税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重点:(1)申请变更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

(二)申请人是否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国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变更申请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变更土地面积和界址范围的,不动产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点坐标是否完整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属调查结果是否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

(六)依法应当缴纳地价款和税款的,是否已经缴纳地价款和税款;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1.申请条件:(1)转让、交换或赠与;

(二)继承或者遗赠的;

(3)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

(四)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所有权转移的;

(五)共有人的增减导致共有人发生变化的;

(6)因分立、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

(7)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权属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1)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转让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因继承或遗赠及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变更的,可以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移交物资,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交易所,提交交易所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②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提交:a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的其他材料等。;

C.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D.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室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

E.如果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或继承人可以参考上述材料;

F.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房地产权利材料;

G.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H.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协议。

(3)以固定价格(股份)出资的,提交以固定价格(股份)出资的协议;

(4)因合并、分立导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和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⑤共有人增减的,提交共有人增减协议;股份发生变化的,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⑥因分立、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提交分立、合并协议,或者记载与分立、合并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立、合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分立、合并后的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如房地产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也应提交;

⑦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权属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和缴纳税费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重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

(2)申请过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一致;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对登记有异议的,受让方是否签署了知悉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

(六)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相冲突;

(七)依法应当缴纳地价款和税款的,是否已经缴纳地价款和税款;

(8)需要审核的。

其他事项。

动词 (verb的缩写)取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申请条件:(1)土地灭失;

(2)债权人放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家所有权;

(三)依法没收或者追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销毁材料,包括:①

国有建设用地丢失的,提交丢失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废弃国有建设用地设有抵押权或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或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③依法没收、追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重点:(1)申请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国有建设用地已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且使用权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

(4)土地灭失的,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实地查勘;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

(6)需要审核。

其他事项。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或70年登记的详细介绍,土地知识不多讲堂 4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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