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谁只能设置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中的50个问题和50个答案新版行政处罚法有哪些新变化?解决了哪些问题?让我们一起学习。一、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是指行
谁只能设置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中的50个问题和50个答案
新版行政处罚法有哪些新变化?解决了哪些问题?让我们一起学习。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损害其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为。新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这一点,到目前为止,行政处罚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什么?
除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第84条明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法行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行政处罚法。
三。行政处罚的实现主体可以集中演练吗?
在全国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权力。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吗?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的行使,使法律更加严谨和现实。
5.行政处罚类别有哪些变化?
除了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申请行政许可、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就业。同时删除了暂停或吊销执照。
不及物动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处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吗?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急需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能够有效承担行使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定期组织评估。这个决定应该公开。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规定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九。行政处罚辖区重叠或有争议时该怎么办?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任何管辖权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由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直接指定。
X.行政机关能否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XI。是否有义务协助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请求?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提供协助。
十二、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如不能追究刑罚但应受刑罚的是否需要退回?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十三。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吗?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十四。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款项。即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不扣除成本等。
十五、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如何适用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罚款的,按照高额罚款的规定处罚。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应当选择罚款从重的原则。
十六、哪些违法处罚对象不会被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将不允许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对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
十八、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
十九。有哪些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就不会行政处罚。
20.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坦白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
二十一、哪些违法行为应受到严惩?
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应急处置措施的行为从快从重处罚。
二十二。行政处罚的追溯期是多少?
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二十三。执行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新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规定。
二十四。哪些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十五。行政机关应该让公众知道行政处罚的哪些信息?
应当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备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策,应当依法公开。
二十六。行政处罚非现场执法有什么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律、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告设置地点。
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审核后不合格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告知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的询问、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不得受到限制或者变相限制。
27.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挑战的规则是什么?
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前,不要停止调查。
二十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处罚信息?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提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十九。行政处罚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书面证据;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证人的证词;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调查记录和现场记录。
30.行政处罚事实认定的证据要求是什么?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十一。行政处罚办理过程的记录有什么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记录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并将它们归档保存。
三十二。如果已发布的行政处罚决策状态发生变化,应该怎么做?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三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当事人拒绝当场处罚决定如何处理?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35.行政处罚需要立案吗?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三十六岁。如果立案而不立案会怎么样?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十八、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人员可以拒绝吗?
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9.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哪些义务?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或者对询问和检查进行记录。
40.哪些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之前必须经过法律系统的审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案情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计的其他情形。
41.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处罚决定吗?
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当事人。
43.哪些行政处罚决定是在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之前作出的?
一大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其他更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是多少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四十五。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几天将听证的相关信息通知当事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四十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有困难的?
当事人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47.当事人如何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四十八、执法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一百元罚款;如果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执行。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9.罚款有上限吗?
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50.行政处罚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本规定中的“两天”、“三天”、“五天”、“七天”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资料来源: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卢法兴,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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