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是什么意思?,母亲留下一套房和65万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0 23:47:06

导读:证明是什么意思?,母亲留一个套房和65万元母亲去世了,留下财产和现金,三个孩子都认为他们是母亲的传承要多分,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怎么分?最近,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遗产的分

证明是什么意思?,母亲留一个套房和65万元

母亲去世了,

留下财产和现金,

三个孩子都认为他们是

母亲的传承要多分,

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

怎么分?

最近,

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遗产的分配存在差异

两姐妹起诉大哥。

据介绍,上官贾(大哥)、上官仪(二姐)、上官冰(妹妹)是同母异父的三兄妹。父亲去世后,三兄妹分别结婚。母亲王和上官乙住在一起,帮忙照顾孙子小李。

2017年2月,王老人母亲在上官仪的陪同下来到南方公证处门口。随后,王和上官佳进入公证处对其遗嘱进行公证。当日,王立下遗嘱,将其名下广州某街104室的全部产权交由上官佳继承,并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

等在门外的上官仪得知母亲将104号房的产权全部交给上官贾时,表示反对母亲,并表示多年来一直全心全意支持母亲。在王的四次住院期间,上官仪主要是在病床前小心翼翼,在他的照顾下,母亲。现在母亲居然把财产一个人留给大哥,对他极不公平,会纵容大哥履行赡养义务。

经家庭会议讨论,2017年9月,在兄妹三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王代书立下另一份遗嘱:

《房地产继承遗嘱》写明“属王所有,位于广州某街104号,由上官家、上官仪、上官兵共同继承。三兄妹中如有一人不赡养王,则取消其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孙子小李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王死亡后,为进一步确认上述房产的继承及分配方案,兄妹三人又于2019年4月24日就房屋继承问题签署了另一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三人均已履行对母亲的抚养义务,均有权继承母亲名下104室的房屋。”

除了上述房产,母亲王还有现金遗产65万元。母亲去世后,上官B将现金遗产转入大哥上官A账户,交给大哥上官A保管。

兄妹之间就是否尽到抚养义务母亲产生争议。三人都认为自己尽到了赡养母亲的义务,应该多分一份遗产,造成了生活的落差。于是,上官仪、上官兵将长兄上官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04号房及长兄保管的现金遗产65万元,由兄妹共同继承,继承份额为长兄9%,二姐51%,小妹40%。

大哥说继承遗产是母亲遗愿。

“我们两姐妹尽到了所有的赡养和照顾义务,和我一起母亲生活了近30年。这几年由于身体不好,母亲每年有一半时间住在小姐姐家。母亲因为大病住院四次,我和小姐姐照顾的很好。我大哥基本没去过医院。母亲”二姐上官仪说。

上官冰姐姐说,更要命的是母亲去世后,大哥不肯按习俗在家里设灵堂。“母亲基本都是二姐在支持和照顾,但是大哥要把母亲唯一的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完全违背了母亲的真实意思和我们兄妹签字的证明内容。我和二姐都认为,如果大哥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母亲的遗产应该少分甚至不分。”

大哥上官贾回答说,他和母亲感情很深,虽然没和他住在一起,但一直很孝顺母亲,不然母亲也不会在2017年2月做公证遗嘱指定他为财产唯一继承人,65万元现金遗产也是二姐按/[/K2]的。母亲他死后,还帮忙操办丧事,直到葬礼结束。

判决:三人均为法定继承人。

法院认为三兄妹是法定继承人。

●关于104号房如何继承的问题,上官仪、上官兵提交的遗产继承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且该见证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求,遗产继承遗嘱无效。母亲王于2017年2月9日立遗嘱,将104号房的全部产权交给上官家,该遗嘱经过公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是有效的。

上官佳、上官仪、上官兵于2019年4月24日签了证。该证明是三兄妹就上官仪、上官兵是否对104室有继承权,上官家是否对王尽到赡养义务达成的共识。约定三人均对104室享有继承权。该证明是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视为对104房分割的约定。

上官A在证明中确认了上官B、C对104室的继承权,属于对自己继承权的处分。三人在该证明中并未明确约定继承份额,故应按平分原则进行分配,即上官A、B、C各继承104室三分之一份额。

●关于上官B和C能否获得更多65万元现金继承的问题。上官甲、上官乙、上官丙均证实,王生前与上官乙同居。现在上官乙要求对遗产进行适当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上官丙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比上官甲负有更多的赡养义务,故要求多分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于2019年4月24日签署的证明,确认上官佳对王履行了抚养义务。没有证据证明上官嘉有赡养能力,赡养条件不充分。上官乙、上官丙主张上官甲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法院酌情决定,上官B获得现金遗产的五分之二,上官A和上官C各获得十分之三。

判决后,上官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1.135条书面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执笔,由遗嘱人、书写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部分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上给予主要帮助的,视为已经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出发地:信息时报

来源:广东台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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