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检察院谁更有实权,为何说检察院是天生强者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0 15:40:57

导读:而朝廷检察院谁更有实权,为什么说检察院天生强势?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辩平等原则。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控辩审结构中,指控方(一般为检察院)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

而朝廷检察院谁更有实权,为什么说检察院天生强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辩平等原则。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控辩审结构中,指控方(一般为检察院)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具体来说,就是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官都是检察院的公诉人,代表的是“政府官员”的立场。而我们的被告只是一个普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前者很大概率会基于其地位优势过度使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权益,从而违反控辩平等原则。

控辩平等原则和法官调解原则是公正审判的基本模式。法官不应先入为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是要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客观全面地分析控辩双方的“辩论”,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只有控辩双方的平等,才能使法官有独立裁判的基础。而且双方的辩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而不是谁权力大谁就可以为所欲为。只有率先实现程序上的平等,才有可能实现双方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话。

大多数人对控辩平等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误解。第一,认为控方代表国家利益,辩方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决定了控方的起诉地位高于辩方。

第二,认为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为了有效地控制犯罪,国家检察机关(包括侦查机关)必须具有强大的调查取证力量。包括但不限于拘留、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这些优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没有的,也是无法比拟的。

因为侦查是犯罪发生后进行的活动,必然复杂,确实需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权力。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要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毁灭或者伪造证据。

但是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度,不能成为控方要高于辩方的理由。相反,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我们才应该强调扩大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强大的国家权力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先天劣势,也导致了控辩双方力量的先天失衡。除了需要赋予侦查、起诉机关更大的权力,当事人推诿报复的司法证明外,另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内在缺陷。

公安机关侦查之初,首先接触的是被害人的有罪指控,随后的侦查、调查活动似乎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补充活动。反映了这种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风气盛行。甚至法官第一眼看到起诉书,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有罪推定的倾向。

边肖认为,控辩平等原则不能付诸实践的根本原因是有罪推定的延续,直接原因是缺乏相应的规范机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法院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没有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模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几乎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任何相反的制度安排,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需要“改变”,不改变就意味着可能被淘汰。控辩平等原则对于实践和保障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说检察院是天生的强者,而被告是天生的弱者?注意控辩平等!”图片均为网图,仅供旁白;原创文章,请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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