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2,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同志就《以无障碍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7 00:14:36

导读:著作权法实施第2022号法规,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同志就“与无障碍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无障碍关于向诵读困难者提供作品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有关负责同志就《暂

著作权法实施第2022号法规,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同志就“与无障碍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无障碍关于向诵读困难者提供作品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有关负责同志就《暂行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

答:众所周知,《关于便利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出版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已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这一条约要求各方规定版权限制和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享有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与《马拉喀什条约》一致,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2项规定,可以以无障碍能够感知的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免于许可和支付报酬。但这一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指导,因此该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实施《马拉喀什条约》。

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制定了《暂行规定》,并作为规范性文件发布。《暂行规定》将规范无障碍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给阅读障碍者的作品的版权顺序,同时积累更多实践经验,将经过检验的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纳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未来的部门规章,以更好地落实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首先是定义重要概念。保持著作权法中“阅读障碍者”与《马拉喀什条约》中“受益人”范围的一致,实现无障碍中“以无障碍形式提供作品”与条约中“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有序衔接,以“

二是明确规则和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提供应符合注明作者姓名和书名、使用合法来源的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通过特定渠道提供给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以确保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受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性不受不合理损害。此外,还明确应当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三是规定主体资格。规定无障碍格式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跨境交换机构应当具备与无障碍格式制作、供应和跨境交换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制定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从事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进出口等业务,需要行政许可的。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无障碍格式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跨境交换机构需向国家版权局报告,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资金协调等方面予以支持。明确违反《暂行规定》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公众可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问:哪些人群有阅读障碍?

答:根据《暂行规定》,阅读障碍包括视力残疾人和因视力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不能正常阅读的人。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视力残疾人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因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身体残疾等原因不能正常阅读的人。,参考《马拉喀什条约》,主要是指不能像没有这种缺陷或这种障碍的人一样正常阅读的人,因为他们的大脑不能有效地处理视觉信息,他们的手不能有效地拿着书或翻书,他们的眼睛不能有效地聚焦或移动。阅读障碍的定义是《马拉喀什条约》受益人定义的简化表达,但它涵盖了与《马拉喀什条约》受益人相同的人群。

问:什么是无障碍格式版本?

答:和诵读困难症一样,无障碍格式版本也是《马拉喀什条约》的一个重要概念。为了实现著作权法与《马拉喀什条约》的有序衔接,《暂行规定》将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发送给阅读障碍者。

根据《暂行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本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者形式,使有阅读障碍的人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该定义是马拉喀什条约无障碍格式版本定义的简化表达。当一些作品以通常的方式或形式呈现时,阅读障碍者无法感知或能够感知但无法有效运用。只有采用替代的方式或形式,作品才能被制作成其他版本,以满足阅读障碍者的需要。这个版本的works是无障碍格式版本。实践中无障碍常见的格式版本有盲文版、大字版、音频版、文字作品电子版、视听作品音频版等。反过来,当一些作品以通常的方式或形式呈现时,有阅读障碍的人能够感知并有效地使用它们。该版本作品不属于无障碍格式版本,例如播放的音乐、演唱的歌曲、演出的广播剧等。

需要强调的是无障碍格式版本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障碍格式版本是针对阅读障碍者的,因为只有作品的版本才能满足他们的使用需求。阅读障碍者之外的人,比如大印版和有声版,可以有效感知和使用,但对于这些人来说并不是无障碍格式的版本。无障碍格式版本也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阅读障碍。例如,对于视力障碍的弱视者,大字符版本是无障碍格式,但对于其他阅读障碍者则不是。视听作品的音频版为无障碍格式,供视障人士使用,不适用于双手不能有效拿书或翻书的阅读障碍者。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提供无障碍的格式版本或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的格式版本的类型超出其合理需要的,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问:无障碍格式服务组织和无障碍格式跨境交换组织是指哪些组织?

答:《暂行规定》鼓励无障碍格式服务机构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鼓励无障碍格式交换机构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无障碍格式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跨境交换机构”对应的是《马拉喀什条约》中的“授权实体”。根据《暂行规定》,前者是指以非营利方式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常见的组织类型有出版社、图书馆、学校和培训。

《暂行规定》还列举了无障碍格式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跨境汇兑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两个机构都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制定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符合资质要求。根据暂行规定,无障碍格式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跨境交换机构应当告知国家版权局备案,以便各级版权主管部门指导、支持和加强监管。《备案指南》与《暂行规定》一起发布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

问: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将已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提供给阅读障碍者的,未经许可,不得允许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说明版权制度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但合理使用有一定的条件,即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必须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暂行规定》对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比如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时,要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为了尊重作品的完整性,除了阅读障碍者理解和有效使用它们所需的修改外,不应进行其他修改;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合法来源的作品,换言之,不使用侵权复制品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本;仅通过特定渠道向阅读障碍人群或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无障碍格式服务机构提供,不向其他人群或机构提供或开放服务;要通过标注“仅供阅读障碍者使用”、身份认证和采取技术措施等方式,防止无障碍的格式版本被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或组织获取和传播。提供给诵读困难者的无障碍格式的类型应仅限于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这些要求是为了保证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受影响,避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了对著作权人的告知义务,并以适当方式记录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制作和提供,以便著作权人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鉴于无障碍格式作品很可能是出版物、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暂行规定》还要求无障碍格式的制作和提供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标准。

问:制作和提供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无障碍格式版本的责任是什么?

答: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责令停止侵权、给予警告、没收财产、处以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业管理法规、标准、进出口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问: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涉及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是否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答: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书刊、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的版式设计是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合理使用不仅适用于对版权的限制,也适用于对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也就是说,为有阅读障碍的人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涉及使用图书期刊版式设计、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的,未经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权利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使用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客体也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不能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来源:中国日报网

总结:以上内容是相关负责同志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2国家版权局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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