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借款人自有资金计算公式,三堂会审判|如何区分放贷和受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逸飞特邀嘉宾张莹莹綦江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副主任何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副主
借款人自有资金计算公式,三堂会审判|如何区分放贷和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逸飞
特邀嘉宾
张莹莹綦江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何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第二一级检察员
李春梅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
编辑评论/注释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然后通过无息借款或要求他人多付利息的方式收受利益的案件。本案中,王海浪及相关主体的民事行为和犯罪行为相互交叉。它们呈现出什么特征?王海楚借给周某某的贷款结算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如何分别计算违纪金额和犯罪金额?他低价买房后,卖掉房产,将这笔钱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为什么认为构成洗钱罪?我们特意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
基本事实
王海浪,男,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云阳县冯明镇副书记、镇长,清水土家族乡党委书记,云阳县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受贿罪。2010年至2020年,王海浪利用担任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为重庆某实业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担任云阳县冯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某实业公司股东周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及周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69.5万余元(货币下同)。
洗钱罪。2020年9月,王海浪以其弟王某佳的名义,以47万余元购买了重庆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购房款低于市场价11万余元。2020年底,王海浪的妻子吴某某将该商品房以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中介。2021年4月10日,该商品房以65万元出售给王某乙。王某乙收到王某乙65万元货款后,将60万元转给吴某某。之后,王海浪、吴某某将该60万元连同自有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购房和装修房屋。
调查过程
【立案审查侦查】2021年9月9日,重庆市纪委监委将王海浪案指定由綦江区纪委监委管辖。2021年9月22日,綦江区纪委监委对王海浪立案调查,9月28日采取拘留措施。2021年12月17日,经重庆市监委批准,王海浪羁押时间延长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3月11日,经綦江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3月14日,綦江区监委将王海浪涉嫌受贿一案移送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政纪处分】2022年4月2日,綦江区纪委监委将王海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移交云阳县纪委监委。2022年4月24日,经云阳县委批准,云阳县纪委监委给予王海浪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2年4月13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追加王海浪。2022年4月27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海浪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7月28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王海浪犯受贿罪、洗钱罪的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王海浪及相关主体的民事行为和犯罪行为相互交叉。它们呈现出什么特征?如何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何红:王海浪作案手法隐蔽复杂,受贿都是在民事活动中进行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相互交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贿赂行为隐蔽复杂。本案中,王海浪利用职务之便,在某项目开发过程中为周协调矛盾纠纷。为表示感谢,周某与王海浪协商,通过向其借款并定期支付利息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以民事行为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王海浪“协调各方”为重庆某实业公司成功中标一块土地后,向该公司借款,并同意周提出的免除利息作为感谢,使受贿事实更加隐蔽。
二是做法小心,用房产交易掩盖贿赂。为逃避组织审查和调查,王海浪还以其弟王某佳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重庆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然后按市场价出售。一进一出,表面上是房产交易,实质还是权钱交易,也涉嫌洗钱。
此外,王海浪案也反映了违法违规与犯罪的交叉。在侦查过程中,要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和行使公权力的过程,综合判断全案,准确认定违法犯罪事实。
张莹莹:王海浪案后,我们积极探索整体推进“三个不腐”的路径载体,推进办案、整改治理、办案、监督、警示一体化。一是抓住机遇,趁热打铁,将警示教育课堂搬到庭审现场,组织区内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干部到庭旁听王海浪案庭审,“面对面”“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深入开展“案例四论”,将王海浪案与近年来查处的其他国企典型案例一起,编成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典型教材,推动“案例四论”向“同类案例四论”延伸。
二是牢固树立“立案即改”的理念,从查处之初就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案件规律,督促区内国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推动完善30多项体制机制。
第三,对国企领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权力运行进行政治审视、分析和甄别,动态更新政治监督重点任务清单,精准跟踪监督。“一人一档”建立国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脉象画像”,及时提醒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推动国企政治生态向好。
王海楚借给周某某的贷款结算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如何分别计算违纪金额和犯罪金额?
张莹莹:2010年至2019年,王海浪利用职务之便,为周谋取利益。2015年9月,王海浪借给周某借款90万元,约定月息2分,按年复利计算。2019年1月,王海浪向周某某提出结清90万元借款本息时,周某某表示感谢,并提出按年利息90万元计算给王海浪好处费。王海浪同意了。2019年6月,王海浪与周某某结清90万元借款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其中包括本金90万元、90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一年按90万元计算的额外利息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共计40万余元。随后,王海浪要求周某归还100.3万余元,剩余100万元作为新借款借给周某。
在这一事实中,王海浪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谋取利益,并通过民间借贷收受周某的好处费。双方主观上都同意受贿,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有观点认为,王海浪与周某某的和解仅约定了好处费的具体数额,即40余万元,但并未明确好处费是包含在周某某返还的100.3万元中,还是包含在王海浪继续借给周某某的100万元中。故不能认定王海浪实际取得了计算的利息以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为40万余元,应认定其构成行贿罪未遂。我们认为,是否索取财物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王海浪与周某某在结算90万元本息时,已经计算好按照双方约定本应收取的本息,以及多计算一年利息给王海浪的好处费共计200.3万余元。200.3万元中,本金、利息、好处费混为一谈。随后,周某某问王海浪怎么还,王海浪和周某某达成协议,继续借款100万。此时旧的债权消灭,新的债权产生。王海浪已取得实际控制权200.3万余元,其中好处费40万余元,其继续借给周某某的100万元是其对这200.3万余元的处分。综上,周某某通过重复计算年利息90万元的方式给予王海浪好处费,双方约定认定王海浪犯受贿罪,受贿数额达40余万元。
同时,王海浪借给管理客户周某某90万元,约定月息2分,按年复利计算。他的主观动机是获得高额回报。客观上,上周XX确实有贷款需求,相关贷款投入生产经营,并未作为贷款进行利益输送。王海浪的行为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王海浪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故取得该笔借款90万元。
冯建明:实际上,利息的多少与贷款期限是相对应的。具体来说,本案中,周某某、王海浪已请托并获利。同时,双方主观上都有通过多计算一年贷款利息的方式受贿的意识,因此可以定性为受贿。受贿数额的认定,要看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放款时间计算。本案属于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所以王海浪要本息的时候,利息是要计算的。对于多出的一年利息以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王海浪、周某某均予以认可。因此,对于90万元的借款,多计算一年的利息以及利息的复利共计4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王海浪受贿的数额。
王海浪低价买房后,卖掉房产,将这笔钱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为什么会被认为构成洗钱罪?
冯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1版)》将自我洗钱定义为洗钱罪。自身洗钱是指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的主犯。为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和所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犯罪所得和所产生的收益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以转账等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将资金汇往境外。洗钱具有独立性,与其上游犯罪密切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为前提。自洗钱的独立性体现在行为人将其职务犯罪所得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实现了所得财物的“质变”,具有新的、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洗钱罪与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重合,不存在相互牵连、吸收的问题。基于这种相互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洗钱罪应当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数罪并罚。
本案中,王海浪通过低价买房受贿11万余元,受贿款均附在房屋上。王海浪以王某佳的名义受贿后,立即将房屋交给中介出售。卖房所得款项先转入王某佳账户,再转入大军账户,再将卖房所得用于装修房屋、偿还借款。上述行为并不是简单的持有、使用犯罪所得等实物转移,而是通过上述出售、转移,在客观上主动隐瞒了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切断了受贿的来源和性质,使受贿行为在表面上合法化,增加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难度。主观上,王海浪作为上游受贿犯罪的主犯,深知受贿犯罪所得的性质。同时,他也深知,上述一系列的转换和混淆,必然导致受贿财物性质的改变。他的主观目的是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以及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因此,从主客观评价,认定王海浪构成洗钱罪,与数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王海浪接受他人免除贷款利息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受贿行为?王海浪为什么构成自首?
冯建明:2016年11月,在王海浪的帮助和协调下,重庆某实业公司成功竞得一块土地。2017年10月,王海浪以吴某某的名义向重庆某实业公司借款40万元。2019年7月,王海浪与重庆某实业公司结算时,双方约定40万元借款按月息2分、年复利计算,共计利息18.3万元。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照顾,周提出免除王海浪18.3万元的利息,王海浪表示同意。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需求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借贷。本案中,王海浪与重庆某实业公司的“借贷关系”隐藏着权钱交易的本质。第一,王海浪不等于重庆某实业公司,在王海浪公权力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第二,客观上,王海浪为重庆某实业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根据相关证据,同期重庆某实业公司对借给他人的资金收取利息。主观上,公司股东周某某与王海浪达成受贿无利害关系的共识。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转化为金钱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其他需要付出金钱的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综上,王海浪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实业公司提供帮助。之后通过向公司借款、免除应付利息等方式获取财产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王海浪应认定为行贿罪。
李春梅: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和立功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主动投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二)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犯罪分子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类犯罪的。本案中,办案机关初步掌握的王海浪受贿问题线索不成立。留置期间,王海浪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解释》第二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王海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王海浪的违法所得、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总结:以上内容是如何区分和认定借款人自有资金计算公式、三堂会审|贷-贿交织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自己的资金计算公式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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