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水费多少钱一吨2022年,《城市供水北京市实施细则》发布。据新京报北京市发改委网站11月28日消息,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发布“/[K2/]城市供水实施细则价
北京水费多少钱一吨2022年,《城市供水北京市实施细则》发布。
据新京报北京市发改委网站11月28日消息,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发布“/[K2/]城市供水实施细则价格管理”。全文如下:
各相关单位: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18日
北京市城市供水实施细则价格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和供水量的监审工作,保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的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行为及其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和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向用户供水的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和供水价格管理的监审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市物价部门做好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定价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合法、相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调整和分类
第六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许可成本加合理收入”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的供水业务许可收入,再根据许可收入分类核定用户水价。
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入和税金组成。
第七条允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用,相关成本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八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包括:
(1)有效资产是指供水企业投资的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通过成本监审,确定具有应计收益的有效资产。
(二)允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允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首年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
资本收益率是指供水企业的实际融资结构和贷款利率。监管周期初始年度前一年实际贷款利率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所报贷款市场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加两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应参照供水企业在监管周期前三年的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进行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应当以实施成本监审时的上一年度财务数据为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公共供水占有率、供水安全系数、供水服务满意率、供水企业水质标准、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抄表率、生产经营效率、建设规划预期、规范收费等因素核定许可收入。
第九条税收。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法核定。
第十条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1]](设计供水量[2 ]× 65%)]}。
平均供水价格和准许收入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的供水价格按照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原水消耗量[3]×(1-自耗率[4])+外购成品用水量[5]×(1-漏损率-总修正值[6])。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分步调整到位。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实际供水量和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提前核定供水价格。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供水企业因调价不到位难以达到许可收入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成本控制要求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和本市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发展需要、促进节水、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差异化发展等因素,核定不同用户的供水价格。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分为三类:居民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
(1)生活用水主要指城市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商业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详见附件1。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由其相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3)特种水主要包括洗车用水、洗浴用水、纯净水、高尔夫球场和滑雪场用水。
特殊用水户的认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价格设置不低于三级,级差不低于国家要求。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根据补偿成本水平确定,并考虑现有生产能力的利用情况。具体用水量分类标准和水价级差由市物价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阶梯水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本市有序推进城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用水量超过定额时,除按实际用水量正常缴纳水费外,超过定额用水量20%以内(含)、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按1、2、3倍/[
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由供水企业单独收取,主要用于管网和分户计量表改造、水质改善、补偿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应当安装、计量、抄表、收费并服务到户。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优先安装更换智能水表。
共用一个水表计量且用水性质不同的混合用户,应主动联系供水企业进行单独抄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企业认可,可安装两级水表分别进行计量收费。对混合用户没有单独表(或二次表)的地方,供水企业按水价高的原则收费。
供水企业尚未抄表到户的,转供水单位收费水费。终端用户具备水表条件的,转供水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供终端售水量,包括用户类别、售水量等文件。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不具备抄表条件的用户,可暂按政府规定的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由最终用户公平分摊。公共场所和共用设施用水要计量,相应的水费由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并建立完善的费用分摊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章定价成本构成和成本监审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允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用。运维成本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成本、材料成本、维修成本、人工成本和其他运营费用。
第十九条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依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供水企业应区分政府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区分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根据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价值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贴或社会无偿投入的,经评估增值的不折旧。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或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由市物价部门合理确定。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确定(详见附件2)。管道材料计提折旧;无法区分材料的,按照最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计算管道资产的残值率。对于不能回收的旧管道,残值率为0%。
(三)同一企业内母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原水交易,应剔除重复计算的水量和成本。
(4)供水企业应严格限制使用外购成品水费。原则上外购成品水单价不高于同口径供水企业自制水成本;超标的,供水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必要时对提供成品水的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调查。
(5)修理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超过上限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由市物价部门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以分期分摊。
(六)城市供水行业从业人数不高于10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监审周期的初始年度明确现行定额标准的上限。供水企业在上一个监督考核周期内,实际在岗职工人数低于定额标准限值的,按照定额标准限值和实际在岗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核定;在职职工实际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七)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劳务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八)供水企业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9)用于职工福利的资产折旧,如供水企业的食堂,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十)应计收入流动资金,是指供水企业为提供供水服务,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外,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应计收入的周转金,按不高于成本监审期六分之一的年平均运维费用确定。
(十一)供水企业的自用率和漏损率由市物价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实际值大于基期值的,按照基期值核定;实际值在基期值和目标值之间的,按实际值核定;如果实际值小于目标值,则应以目标值和实际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验证。
1.自用水费。城市供水自用率目标值为1%,基期值为1.05%。
2.泄漏率。城市供水漏损率目标值为8%,基准值为9.85%。
基值和目标值随监督检查周期及时调整。
第四章定价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供水价格由北京市定价目录中确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按照定价和监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本监审。消费者、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可以向市物价部门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物价部门制定供水价格时应当进行成本监审,并将成本公开。
制定居民用水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听证会前,供水企业应当披露企业的相关经营状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他水价调整信息;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根据已有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的资料。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成本监审的要求,向监审人员公开查询本企业各种资料的权限,并及时提供信息和反馈。供水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按低价原则核定定价成本。情节严重的,可按上一监审周期单位供水定价成本的50%确定本监审周期供水定价成本,由此减少的定价成本不能在后续监审周期弥补。同时,将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价格监管的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上一年度供水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成本数据和区域变化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隐瞒或者谎报相关信息,获取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予以追溯。
第二十四条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相关定价程序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五章水价的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公布水价、代理收费标准、延伸服务价格等各类资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在经营场所和企业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并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原水水量、外购成品水量、实际供水量、售水量[7]、售水收入[8]、水质检测报告、供水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取消不合理的供水收费,规范与供水有关的合理收费。制定简单规范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严格落实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支付水费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卫生、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条件需要城市供水的,应按实际用水量水费缴纳。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使用市政用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费的,由市、区财政部门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的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否则,用户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监管制度,加强对供水服务行为的监管,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规定抢修供水设施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设施的,予以处罚,确保供水安全可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2]设计供水量是指给水厂供水的设计规模(不包括成品外购的给水厂)。
[3]原水接入是指供水企业实际接入的所有原水,即给水厂的来水。
[4]自耗率=自耗量/原水获取量=(原水获取量-实际供水量)/原水获取量。
自用水是指自来水厂内部生产过程和其他用途所需的水量。
[5]外购成品数量是指供水企业实际从外部购买的成品的总量。
[6]总修正值根据《城市给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价标准》(CJJ92)确定。
[7]销售量是指供水企业向最终用户供应的水量。
[8]售水收入是指供水企业应当从售水中取得的收入。
编辑孙林芝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水费多少钱一吨2022年北京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北京多少钱一吨水费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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