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当街抢劫杀害法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4 18:24:02

导读: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当街抢劫杀人法官2012年5月8日上午9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抢劫法官的主犯林文东被判死刑,立即执行。21岁的林文东在法庭上笑了。此时,他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当街抢劫杀人法官

2012年5月8日上午9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抢劫法官的主犯林文东被判死刑,立即执行。21岁的林文东在法庭上笑了。此时,他即将死去,不知道是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是掩饰自己的恐惧和不安。

劫匪叫林文东,21岁,贵州省毕节市人。2008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2009年10月8日凌晨,林文东与4名同伙(均已判刑)租车密谋抢劫。5人驾车行驶至延安西路贵州省高院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在人行道上行走,决定停车抢劫。在林文东及其同伙上前对反抗并试图逃跑的高某某拳打脚踢并被制止后,林文东及其同伙王某持猎刀对高某某的腰、背、大腿、臀部等多处捅刺,致高某某左股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5人抢劫2名被害人现金17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由于被害人高某某当时是毕节地区法院的a 法官,该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当天和林文东一起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还有故意伤害罪罪犯梅和杀人犯李万喜。

梅程心,52岁,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个月监禁。2009年出狱后,他给前女友打了几次电话,被新男友王某某警告“不要再打电话骚扰。”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了争执。当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梅纠集他人用气枪、刀具教训王某某时,将王某某及其朋友黄某、刘某刺伤,王某、黄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凶手李万喜。2010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李万喜在贵阳市枣山路一烧烤店与朋友聊了很久。他的老板劝他离开,这导致了李的不满。他掏出猎刀,刺向该店员工左某某的颈部。见左某某逃跑,李持刀追赶,被在场人员查获并控制。警方赶到后将李万喜抓获,但左某某不幸身亡。

毕节市地处贵州西北部,自古民风彪悍。

2017年,毕节市威宁县一男子深夜持刀杀害两人。

罪犯马,1970年出生于威宁县。在婚外同居期间,马与已婚妻子马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马某离开马某并将其电话拉黑后,马某联系不上马某。

2017年10月28日晚22时许,马某持菜刀来到马某父母位于威宁县的家中,要求马某父母电话联系马某。被拒绝后,马某一气之下用菜刀捅向马某77岁的父亲和74岁的母亲,导致老两口死亡。

2019年6月11日,毕节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马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2021年4月7日,最高法院经复核,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死刑的刑事裁定!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因与第二名被害人女儿发生不当感情纠葛,迁怒于年过七旬的无辜被害人。他半夜持菜刀入室,连续砍伤第二名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两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令,2018年9月17日,贵州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聂翔执行死刑。

被告人聂翔因建房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家发生纠纷,遂产生杀害张某家的报复念头。2016年11月19日,聂翔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装载着事先准备好的铡草机、镰刀等工具,来到何官屯镇大坪子村垃圾填埋场等待即将倒垃圾的张某。

当天9时许,张某驾驶垃圾车带着妻子卢某明、孙女张某倩前往垃圾填埋场。聂翔立即拿着铡草机和锄头跑向垃圾车,把张打死了。在与聂翔打斗过程中,张头部、力道被砍数刀,当场死亡。

聂翔持刀追赶张某的妻子陆某明未果后,返回垃圾车内,砸碎车窗玻璃将张某的孙女张某倩砍成重伤。

随后,聂翔驾驶面包车返回何官屯镇街道,企图继续杀害张某一家。因张家大门紧闭未果,他企图杀害与其因合办砂厂发生争执的张某恩及其家人。

开车到张某家后,看到张某家的门是关着的,张某哥哥家的门是开着的。我以为是张某帮着张某和他打架,拿着铡草机冲进张某家,追到二楼。

被捅数刀后,张某逃至一楼,并将房门反锁。聂翔扔了铡草机、木柜、砖头等。从张某家二楼窗户,殴打受伤坐在一楼门外的张某。连续投掷的砖块击中张的头部,直至张当场死亡。

在投掷过程中,张的母亲李试图营救被木柜砸伤头部的张。

贵州毕节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聂翔因邻里纠纷、经济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聂翔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聂翔预谋并策划杀害无辜群众,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聂翔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决定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发出执行命令。

执行前,贵州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聂翔亲属会见。

来源:重案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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