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2022,最高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的解答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15:55:34

导读:包庇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2022年,最高检:关于如何处理新立案的包庇罪、隐瞒犯罪事实罪所得 标准等问题的解答刑法修正案(XI)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4月底,最高人民检察

包庇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2022年,最高检:关于如何处理新立案的包庇罪、隐瞒犯罪事实罪所得 标准等问题的解答

刑法修正案(XI)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4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向全国检察机关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

专题辅导后,各地学员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根据张军检察长和孙谦副检察长的批示,高检院对此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学员所提的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因修正案中增设了诸多新罪名,有些问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实践才能解答,还有些问题有待“两高”共同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因此重点对能够有明确意见的问题予以解答。具体如下:

要求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如何进行追诉?有时间限制吗?

回答

对符合条件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XI)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即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起诉。实践中,此类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启动报请批准起诉程序,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书面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对该案提起公诉。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核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计划尽快出台。

要求

二、如何把握高空抛物犯罪与“高空抛物”侵权的界限?

回答

高空抛物犯罪与高空抛物侵权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侵害法益的后果是否达到了刑罚规制的程度。高空抛物犯罪是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侵害。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当高空抛物行为的法益侵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具体来说就是刑法第291条之二中的“情节严重”标准。

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目前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统一规定。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XI)》实施以来,司法实践对此一直在不断探索标准。我们认为,构成高空抛掷物体罪的“情节严重”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评价,应从抛掷物体的种类、行为人所在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环境、抛掷物体的次数甚至抛掷物体的动机、造成的实际危害或者危害的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实质性的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罪危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高空抛掷物体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造成足够危险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

三、高空抛掷物体罪中,如果被抛物体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或者找不到被抛物体,如何处理?

回答

至于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本罪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特定类型犯罪。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罪或者高空抛掷物体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应当依法根据具体事实审查决定是否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处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高空抛物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高空抛物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犯高空抛物罪的,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处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提供强制性医疗。

如果不能确定高空抛掷物体的行为人,经过调查或者侦查不能确定行为人,不能确定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不能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适用刑法的条件。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高空抛掷物体造成他人损害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根据“公平原则”,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了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还要对其进行赔偿。

要求

四。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标准如何把握?

回答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一方面,“建筑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根据国家标准GB/T 3608-93《高处作业分类》的规定,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所以一般不适合识别2m以下的高度。另外,“高空”是指“高于地面的空间”。高度是相对的,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因地形等原因有高层落差的陡坡、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犯高空抛掷物罪。所以“高空”应该理解为物体从高空落到低空的位置差异。

另一方面,认定高空抛物罪“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的构成要件,应当坚持法益的实质侵害。在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投掷的位置、高度,大小、形状、质量、硬度等因素,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或危险,进行综合判断。即使投掷的物体本身不具有很大的杀伤力,但在重力的作用下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比如螺丝钉、鸡蛋等。

要求

5.在办理冒名顶替罪的案件中,受害人因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受到精神伤害,提出精神损失赔偿,应向哪个部门立案?

回答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要求

不及物动词袭警罪和妨碍公务罪在实践中如何适用?

回答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增加了第五款,明确“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确定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并配置了两个独立的法定刑,使暴力袭警不再是妨碍公务罪的从重处罚,而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司法实践中适用袭警罪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四点:

1.袭警罪与妨碍公务罪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袭警罪是妨碍公务的特别法。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时,适用袭警罪;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等非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适用妨害公务罪。

2.准确界定暴力对象。袭警罪中的暴力是指狭义上的暴力,即仅指对人的暴力,而不包括对物的暴力或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对人造成伤害。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袭警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以下两种情形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一是撕咬、踢打、投掷等。,攻击警察的身体;二是打砸抢烧警用车辆、警械和其他正在使用的警械,袭击民警。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暴力威胁,虽未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严格把握暴力程度。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不以“情节严重”等危害后果作为刑标准。袭警情节轻微或者侮辱警务人员,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4.准确把握暴力的后果。对于暴力袭警,是否造成民警轻伤,不能作为犯罪的重要要件。只要暴力行为足以妨碍执行公务,就不需要人身伤害的结果。

要求

七。办案实践中如何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标准的新立案?特别是如何把握一些已经起诉、正在侦查、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

回答

为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衔接,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得及罪所得:罪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明确自2021年4月15日起,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所得刑事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上述决定取消了犯罪数额的限制,其立法意图是加大对洗钱(赃物)的处罚力度。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执行新的标准所得,可以通过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予以充分考虑。即使罪行数额较小,不符合2015 数额的解释要求,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定罪处罚。对于一些已经起诉、正在侦查、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一方面充分体现立法意图,实现解释与修改的顺利衔接,避免“一刀切”;另一方面,积极调查,加强研究,积累有益的司法经验。情节较轻,行为人认罪、悔罪、协助退赔赃物或者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隐藏犯罪所得的刑事处罚所得;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目前,“两高”正在研究修改《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要求

八、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如何把握“危害”行为?

回答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原罪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实践表明,上述罪名过于复杂繁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往往伴随着后续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在上述罪名的司法适用中,经常存在是否需要数罪并罚、死亡的野生动物尸体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物制品的争论。因此,在“两高”的补充规定(七)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罪名的规定》中,将上述罪名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的修改不影响对刑法规定,特别是本罪模式的理解和认识。因此,上述“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危害”行为。同时,《刑法修正案(XI)》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第三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明知或者应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收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目前,“两高”正在研究修改《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拟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要求

九。刑法修正案(XI)删除第175-1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条件后,如何把握骗取贷款罪标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立案追诉?

回答

刑法修正案(XI)删除了第175-1条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条件,即只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标准(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不再适用。

但第二次法定刑升级时仍保留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即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应当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不直接依据“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定罪处罚。在司法解释明确之前,对于损失数额接近但尚未达到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可以结合取得贷款的手段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要求

X.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的“明知”二字。还需要证明洗钱者的主观明知吗?

回答

刑法修正案(XI)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一词,并不意味着“明知”不再是构成要件。在“自我洗钱”中,上游犯罪人的知识是不言而喻的;在“其他洗钱”中,仍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在“他人洗钱”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认识到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主观上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对上游犯罪客观事实的认识,而不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如果将某个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所得视为本条规定的其他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所得,不影响主观认识的认定。

行为人不供认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知情”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以及所接触、接收的信息,联系、接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异常情况,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被综合分析以决定他们是否应该知道。目前,“两高”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要求

XI。刑法修正案(XI)实施后,“自行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点?

回答

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后,我国开始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反洗钱,并进行顶层制度设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研究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将原有上游犯罪分子纳入洗钱主体范围”。为落实顶层设计的指导要求,强化刑事打击洗钱的效果,刑法第11次修正案通过删除第191条洗钱犯罪表述中“明知”和“协助”的表述,将“自行洗钱”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在具体适用时,要特别注意新增加的“自行洗钱”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以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应当注重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体现自我洗钱对上游犯罪预防和惩罚的意义,又注重罪刑均衡。

要求

十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前退回的数额是否算作犯罪数额?

回答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吸收的存款数额是犯罪数额,在立案侦查前退还赃物数额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的认定。但根据《刑法修正案(XI)》出台后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轻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集资诈骗罪数额,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扣除案发前已返还的数额。因此,立案侦查前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数额,应当从集资诈骗罪数额中扣除。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所得量刑数额标准2022、最高检:如何办理[/K2/] 标准罪新立案等问题解答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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