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权威界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8 0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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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情节恶劣,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追情节恶劣的权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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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32号

张某某与金某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裁判分

1.机动车驾驶人出于竞争、追求刺激、吵架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迂回曲折、快速追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赛车,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事实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金约好驾驶摩托车外出享受大马力摩托车的刺激,并约定“陆家浜路与河南南路交叉口为目的地,谁先到就等谁”。然后,张某某驾驶无牌本田大功率摩托车(改装后),金某驾驶有牌雅马哈大功率摩托车(改装后),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在杨高路与巨峰路交叉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在陆家浜路下桥,再沿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洋路返回张某某住处。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车站、居民小区、学校、大型超市。在行驶过程中,两被告人在密集的车流中反复行驶,越线,多次闯红灯,高速行驶。行驶至陆家浜路与河南南路交叉口时,张某某、金遇到执勤民警,于是驾车沿沿江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路逃离。

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为115km/h,金某行驶速度为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上(限速60km/h),张某某车速为108km/h,金某车速为108km/h;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内(限速60km/h),张某某车速为102km/h,金某车速为99 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于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2013年1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浦刑子楚第42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两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是指两人以上出于竞争、追求刺激、吵架或者其他动机,单独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来看,张某某、金某两被告人供述是想在自己内心寻找一些快感和刺激,自己过马路,超车,得到心理满足。遇到红灯时“刹车不舒服,每辆车都要超车”“前面有车就变道,扭着开,然后超车”。两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术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两被告驾驶的是功率过大的改装摩托车。为了追求速度,他们随意变道,闯红灯,超速等严重违规行为。从行驶路线上看,两被告从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在陆家浜路与河南南路交叉口与人会合,约定了比赛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至于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具体表现、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程度是否为“恶劣”。

本案中,两被告人追逐竞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根据以下情况分析,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一是从其驾驶的车辆判断,两被告人驾驶的是无号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其次,从行驶速度来看,整体行驶速度很快,很多路段速度超过50%;第三,从驾驶风格上来看,反复并线,穿插前面的车,多次闯红灯;第四,从对执法的态度看,两被告人在警方讯问过程中驾车逃跑;第五,从路段来看,途经杨高路、张洋路、南浦大桥路、复兴东路隧道的道路均为城市主干道,沿途学校、公交地铁站、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较多。车流量大,行驶距离长。在高速行驶的刺激下,以及躲避警察调查的紧张心态下,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上述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足以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承诺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认罪、悔罪,其行为尚未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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