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
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可以做什么?根据法律,它主要用于工业和商业。
2021年6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其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新规。允许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你也可以
抵押贷款。
具体规定
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以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在城区、工业园区附近或交通便利的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合资、入股等方式建设经营保障性租赁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房使用权可以抵押。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进一步扩大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用范围。也就是说,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可以开发房地产,但目前仅限于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其实还有一种类型,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建设共有产权房。2018年,北京首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共有产权房。但这只是一个试点,最终并没有取得改革成果。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前的提法是“探索”
意思是这个是允许的,但是不能全面推开,要遍地开花,形成资本下乡占地搞房地产开发的新热潮。范围已经严格限定,要求主要是目前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它们是市区、靠近工业园区的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地区。
别的地方还做不到,现在也做不到。
2021年11月26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8号)。对于河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范围界定为
发展中心城市
。此外,在执行国家具体规定的基础上,供应商被定义为: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运营的保障性租赁房,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但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收益分配问题。从操作层面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条件和程序,但收益分配这一关键问题在国家层面并不明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入和收益的总和建设用地,包括转让费、租金、股息、转让费等。初始转让收入包括转让费、租金和股息。再流通的收入包括转让款、租金、分红等。流转收益分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关键问题,涉及国家、集体、土地使用者、农民等各方利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分为外部分配和内部分配两个层次。外部分配解决的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政府的分配关系,以及政府收益在全社会的再分配。这层分配关系也会决定集体土地所有者能够获得的土地收益总量。内部分配关系解决集体地主收入在集体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以及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政府如何参与收入分配,主要有两种观点:
1、政府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
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提出:
调节金按照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
2021年10月18日,安徽省公布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按照不超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15%征收。集体市场收益内部分配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不高于35%、成员不低于65%的比例进行。
202
12006年6月7日,江苏省泗洪县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市场准入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
郑宏桂发[2021]1号
)提出: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
,但具体比例不清楚。
2.政府通过税收和其他手段重新分配收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副会长岳小武在《自然微论坛》举办的专题讨论中提出,根据“收入初次分配以产权为基础,再分配以税收为基础”的原则,政府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和租赁过程中不再具有产权代表的地位,而只是交易活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政府不能也不应该直接分享土地收益。可以考虑完善土地税制,将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税收等手段进行收入再分配。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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