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诉讼时效的不当得利为几年,因案由的变更而变更债权。裁判:吴诉陈民间借贷纠纷时未超过诉讼时效。庭审中,吴要求变更诉讼是变更法律关系,其救济的对象仍是涉案的27万元。原审认
诉讼时效的不当得利为几年,因案由的变更而变更债权。
裁判:
吴诉陈民间借贷纠纷时未超过诉讼时效。庭审中,吴要求变更诉讼是变更法律关系,其救济的对象仍是涉案的27万元。原审认定吴的要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不当之处。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月31日,吴通过网上银行向陈账户转账三次,金额分别为8万元、8万元、4万元。同年3月3日,吴某又以同样方式向陈某账户汇款7万元,上述四笔汇款共计27万元。2012年7月18日,吴某某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27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审开庭前,吴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陈立即返还不当得利27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某负担。
二、一审判决:
本案中,陈某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收到吴某汇款27万元,吴某因此损失27万元。吴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再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上述事实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一审法院支持了吴要求陈返还不当得利27万元的请求。
关于陈答复吴要求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周期从中断时间开始重新计算。本案中,吴某某汇款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和同年3月3日,起诉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即不当得利发生后不超过两年,涉案诉讼时效因吴某某起诉而中断。吴某起诉的案由虽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但案由变更前后吴某索要的是同一笔款项,即吴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汇至陈某账户的27万元,即吴某在起诉时已主张对该笔款项的权利,故案由的变更不影响诉讼时效陈某的诉讼请求在原审中不予认定。
三、二审判决:
吴的主张变更后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吴诉陈民间借贷纠纷时未超过诉讼时效。庭审中,吴要求变更诉讼属于法律关系变更,其寻求救济的对象仍是涉案的27万元。原审认定吴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诉讼时效 is 几年不当得利的详细介绍,以及因案由变更而引起的诉讼请求的变更。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诉讼时效的不当得利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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