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涉疫情民事案件哪些因素属于不可抗力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4 19:45:29

导读:什么是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哪些因素涉及疫情民事案件,属于不可抗力资料来源:最高法律最高法负责人就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一)1.请

什么是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哪些因素涉及疫情民事案件,属于不可抗力

资料来源:最高法律

最高法负责人就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一)

1.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主要过程?

答: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时刻关注疫情的情况,亲自指挥部署。他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反复强调疫情防治要依法依规,坚持应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为人民法院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保障相关司法服务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的纠纷,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成果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与此同时,国际疫情继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蔓延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全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然会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引发相应的矛盾纠纷。民商事审判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是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面对疫情带来的“大考”,人民法院要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主动作为,为全面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疫情民事案件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意见》。

《意见》的起草依据是我院2月14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做好《意见》的起草工作,我院成立了工作组,征求了各有关部门、院内权威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的意见。《意见》经我院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42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日发布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涉及疫情民事案件的重大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发布后续司法政策文件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10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间、加大司法救助和企业帮扶力度等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强调多元纠纷解决。这一次疫情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各种民商事活动的影响。为切实保护疫情受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必须向纠纷源头延伸,积极参与诉讼源头治理,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妥善化解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对于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需要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判决,保证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明确和细化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不可抗力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意见》根据立法机关对这种疫情防治措施法律性质的界定,在民法适用层面进一步界定了这种疫情或疫情防治措施的性质,并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规则的适用,特别是在合同案件中,强调应当依法适用并

第三,注意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仅因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被隔离人员或者来自疫情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消费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是依法保护时效利益和诉讼权利。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会对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意见》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依法延长诉讼期间。

此外,关于疫情民事案件的意见还专门规定了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容,明确要求充分利用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

3.《意见》对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是本意见的重中之重。正确认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依法正确审理疫情民事案件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在具体适用上,《意见》强调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为妥善解决疫情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特别是合同履行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为不可抗力规则的滥用设置了“防火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的原则。鉴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将一以贯之,细化,以最大限度减少各方损害,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市场秩序的影响,有效帮助和促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此,《意见》提出,当事人以合同难以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同时,《意见》对合同变更和解除问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如果修改合同,尽量不要使用解除合同的方法。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显失公平,请求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治措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意见》第三条还规定了可以用于确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参考因素,试图鼓励和促进合同的履行。

二是强调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权。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责任的减免或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作出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机关就应该尊重。另一方面,纠纷发生后,鼓励当事人重新协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注重调解功能;至于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变更合同后,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准确适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也符合公平原则。但是过度的应用会对交易秩序造成很大的破坏。所以不可抗力的应用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该用就用,不能滥用。在具体适用中,首先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条件的”要依法适用。第二,要准确把握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另有规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可抗力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要准确把握疫情与合同失效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力,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第四,要准确把握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的原因,如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一方是否尽到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另一方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5.要准确把握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严格适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四是明确举证责任规则。依法正确审理疫情民事案件案件,需要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意见》要求,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对不可抗力直接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意见》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意见》对劳动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既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又具体规定了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中小企业的帮扶。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不会仅因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湖北等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而支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关于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关于中小企业的司法保护,《意见》强调,对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前提下,能“封活”的就尽量不要“封死”,以有效降低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企业,可采取第三方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尽可能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帮助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除了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的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司法保护和救助,《意见》对此也有规定。同时,《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取弹性工作方式。

此外,《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救助力度。除依法依规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外,对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根据其申请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5.请问实践中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意见》关于诉讼期间顺延的规定?

答:这个问题也是目前诉讼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受此疫情影响,很多当事人可能无法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如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在法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这些诉讼的进程直接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为此,《意见》专门明确了诉讼期间的延期问题。在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一个是关于不变期的延长。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上诉期间、再审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撤销无权判决之诉的期间不变。对于未变更的期间,虽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耽误期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二是关于审查标准。当事人申请延长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影响程度和采取疫情防治措施的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对于疫情严重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考核标准。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迟延期限不是因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过失造成的,一般可以允许。

三是关于特定主体的保护。当事人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在依法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期间,诉讼期间届满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延长期间,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里的密切接触者不仅包括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生活、学习、工作的人员,还包括与上述三类人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什么是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疫情民事案件中涉及的哪些因素属于不可抗力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不可抗力因素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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