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博要闻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5: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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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重要新闻、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常务委员会公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届会议]第75号

北京轴心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22年5月25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2022年5月25日

穆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北京历史文脉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和相关活动。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北京中轴线)是指以北京鼓楼、钟楼为北端,永定门为南端,由古代皇家建筑、城市管理设施、中心历史道路、近代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组成的长7.8公里的城市历史建筑。

第三条本市对北京中轴线及其环境进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1)北京中轴线,包括北京鼓楼、钟楼、地安门外大街、万宁桥、地安门内大街、景山、故宫、祠堂、社稷坛、天安门广场建筑群、正阳门、前门大街、天桥南街、天坛、先农坛、永定门御道遗迹、永定门等;

(2)以北京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发展的历史城墙、历史街道、城市标志或标志性建筑;

(3)北京中轴线上由标志性建筑组成的重要景观长廊;

(4)北京老城平坦开阔的空间形态,衬托出北京中轴线的核心地位;

(5)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和水文化遗产;

(6)历史文化街区等传统平房作为北京中轴线的重要背景环境;

(七)其他与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相关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园林、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

(8)民族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建筑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这些都是在北京中轴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与它所承载的价值观密切相关。

第四条北京中轴线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以北京中轴线保护为核心,保持北京中轴线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北京中轴线的保护要注意保护和展示各个历史时期严格按照中心对称格局形成的历史遗迹和城市发展印记,保持北京中轴线各段的丰富性和差异性。

第五条保护对象所在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遗产内涵挖掘、价值传播和保护利用。

第六条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北京中轴线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文物部门负责北京中轴线的整体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交通、水务、教育、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中轴线的保护工作。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负责北京中轴线的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

第七条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建筑、历史、考古、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北京中轴线保护专家库;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北京中轴线保护的决策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八条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责任,维护北京中轴线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中轴线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北京中轴线的行为。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

对保护北京中轴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保护对象所在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市文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是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明确北京中轴线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保护措施、保护目标和展示、利用、监测、研究要求。

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由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报告制度。

市文物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北京中轴线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宣传情况。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的调查和保护监测:

(一)对北京中轴线沿线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和保护状况进行调查、记录、归档,并向社会公布;

(二)保护对象现状、保护区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古迹和游客数量的影响,并建立保护监测档案;

(3)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现有世界遗产的监测机构密切合作,共享监测信息。

第十四条北京中轴线保护对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古树名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2)严格保护遗产区中间的历史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规模和平面布局。原则上禁止在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各类附属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与北京中轴线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3)中间历史道路两侧的建筑界面应完整、连续,位置和风格应保持北京中轴线不同地段的传统风貌;

(4)保持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壁的平面空间结构,以各种方式展示或勾勒城址,强化老城的历史格局;保持历史街巷的肌理、尺度和传统风貌;保护和展示沿北京中轴线对称分布的城市标志或标志性建筑的历史遗存;

(5)根据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以及第五立面的形式等。,保证景观廊道内的视线通畅和景观的协调,保持平缓开放的城市空间形态,突出北京中轴线的空间主导地位;

(6)恢复和保护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和水文化遗产,保持历史河湖的位置、形态和堤岸形式,合理控制桥梁、城门等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

(七)保护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传统平房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促进其有机更新;

(八)调查认定体现北京中轴线传承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促进其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系统研究、记录和展示民族礼仪传统和城市管理传统;加强北京中轴线保护区老字号的原址和原貌保护;

(9)《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本市应当加强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地下文物的调查研究和考古成果的发掘、整理、解释工作。

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六条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的,当地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申请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第十八条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北京中轴线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在优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一)推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整体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开放,目前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向社会开放;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捐赠或者委托展示与北京中轴线相关的实物和资料;

(3)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发掘、阐释北京中轴线的遗产价值;

(四)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与北京中轴线保护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鼓励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的居民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保留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感受,促进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的融合;

(6)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市民体验和感受北京中轴线魅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开发利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遗产安全。

第二十条市文物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信息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鼓励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其他责任人发掘、阐释和传播北京中轴线的遗产价值,利用传统和现代展示手段,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北京中轴线的历史文化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统筹遗产开发和旅游资源开发,控制旅游接待规模,合理调整和改善交通组织,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丰富旅游产品,促进北京中轴线保护和旅游一体化发展。

保护对象作为景区向公众开放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并根据保护要求采取预约或者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

遗产区域内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其他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和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讲解员、志愿者、导游要准确讲解北京中轴线的历史文化内涵。文物、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讲解内容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保护对象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业态的引导,优化业态布局,培育和支持符合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传承的业态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宣传政策、捐赠资金、提供场所和服务等方式,设立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发举办文化体验活动,参与北京中轴线的保护和利用。

本市设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基金,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为北京中轴线的保护、修缮、展示、研究、传播、传承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捐赠人和受益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对志愿者进行组织、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的居民对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应当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居民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听取对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居民参与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以及遗产价值的挖掘、展示和传播,加深居民对遗产价值的认同感,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统筹协调北京中轴线保护、城市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关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推进遗产保护、共治和成果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正确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未经批准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北京中轴线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的活动的,依照文物保护、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日报

来源:北京文博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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