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6:01:15

导读:延迟性能周期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加倍。延迟绩效期的债务利息怎么算?文|王勇凌律师2008年1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东港市龙溪肉禽食

延迟性能周期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加倍。延迟绩效期的债务利息怎么算?

文|王勇凌律师

2008年1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东港市龙溪肉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溪公司)应向东港市千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千阳公司)支付工程款2592660.30元,其中2376660.30元按2006年5月24日起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

(2)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千阳公司赔偿龙溪公司50万元(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为83.7万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于同年3月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执行程序:丹东中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丹利执字第0062号执行案利息计算表(一)。送达双方后,双方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提出异议。

“(2009)丹利执字第0062号执行案利息计算明细表(一)”显示,截至2009年7月20日,本金合计1,755,660.30元,冲抵2,592,660.30元和837,000元;利息共计人民币1,556,776元,按判决主文计算截至2008年3月15日(判决确定的缴款期限届满日)为人民币1,232,337元,2008年3月16日至2009年7月20日为人民币1,755,337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廖智傅毅字第22号裁定:

(1)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丹利执字第00062号执行案利息计算表(一)。

(2)(2009)丹利执字第00062号执行案利息重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债务利息(以下简称利息的批复)。

(1)执行款=迟延履行结算期间,结算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债务+债务利息;

(2)债务利息的结算延迟履行期=结算法律文件确定的款项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延迟履行期。

丹东中院的计算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延期履行期间执行款= 债务法律文件确认的本金+债务利息法律文件确定的本金+债务利息;

(2) 债务利息 =债务法律文件确定的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延迟履行期。

这种把“法律文件确定的钱债务”等同于“法律文件确定的本金”的计算方法是不正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和利息)为基数。

(以上案件请参见“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东港市龙溪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会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13、2013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附于现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时间适用债务利息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双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期间为迟延履行期间,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利息款项的,不予计算。

双部计算方法的债务利息是: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双部债务=债务

注意:

根据上述现行规定:

债务利息= general债务利息(债务利息由法律文件确定)+double part债务利息

债务利息=债务人除一般债务利息 × 1.75 × 10000 ×延迟履行期以外的未付款的双倍部分。

总之,翻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只包括本金,不包括利息。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丹东中院的做法在2014年8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实施前是错误的,之后是正确的。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性能双延迟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以及性能延迟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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