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最新,《意见》精解: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14:09:59

导读:非法借贷罪的立案标准是最新的,“意见”解释借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转自:法律之家特别说明:本号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非法借贷罪的立案标准是最新的,“意见”解释借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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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2年内贷款10次”的规定,看似入刑门槛极低,容易引起恐慌。作者对“意见”的几个方面做了不完整的解读,以求抛砖引玉。

1.有哪些可以概括为“意见”中规定的民间借贷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形?

“意见”结构紧凑,层层递进,显示了很高的立法技巧,同时也增加了普通人理解法律的难度。“意见”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符合两个特征。一方面,定性为“非法放贷”,即“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②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第二个方面以“情节严重”为特征。而普通人最容易忽略关键信息,只提取“2年内出借资金10次以上”等信息,从而造成恐慌。实际上,“非法借贷”行为只有构成“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刑事犯罪。“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解释了什么是“情节严重”。

综合来看,构成普通人行为放贷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经营范围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只要绝大多数民间借贷是营利性的,就符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条件。

(二)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属于主观范畴,实际无法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观目的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笔者认为,“营利”显然要求收益大于成本,无息或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民间借贷显然没有营利目的。如果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利率,如果贷款人的借贷利息没有明显超过其融资成本,就应该也不能认定为营利。

(3)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同一人延期还款次数不单独统计)。

未达到上述数额不构成犯罪。根据“意见”第六条规定,“不特定人”应当排除出借人的亲友和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但故意规避该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向不特定人出借,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4)情节严重的。

根据“意见”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可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实际年利率超过36%(即月息超过3%),累计放款金额超过额度(个人200万,单位1000万)。

2.实际年利率超过36%,累计违法所得已过线(个人80万,单位400万)。

3.实际年利率超过36%,借贷对象数量超过一定金额(50个个人,150个单位)。

4.实际年利率超过36%,并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实际年利率超过28.8%(即36%的80%),违规放贷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实际年利率超过72%违规放贷行为10次以上。

二。“意见”中规定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是否包含36%?

我想不包括36%吧。首先,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以上”、“以内”等词语设定限额的,包括本数。在“意见”的第二条中,在认定出借和违法所得数额时使用了“以上”,应当包括本数。但“意见”中的实际年利率并不是按照刑法中常见的“以上”来规定的,而是使用了“以上”。结合下面的说法,“单笔非法贷款实际年利率行为未超过36%的,不计入定罪量刑”。显然,情节严重的,年息刚好36%不算,年息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年息36%为民间借贷已支付的最高利率。显然,年利率36%不会触犯刑法。

三。意见是否直接“陷”非法借贷行为于“非法经营罪”?

这个问题是指“意见”实施前的一些民间借贷行为(非法借贷)是否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能否追究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意见”的发布只是明确了查处非法经营非法借贷罪的具体指导意见,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行为非法借贷的定义,不能认定为“意见”。借贷属于国家授权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资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意见”所指出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掩护条款,早在“意见”实施之前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类型的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根据情节认定其刑事违法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于“意见”实施前的非法借贷行为,只要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诉讼时效未过,仍然可以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

四。“意见”在实施前对民间借贷行为有追溯效力吗?

这个问题的意思是“意见”中规定的限额和情形能否适用于2019年10月21日行为之前的借贷。笔者认为“意见”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借贷行为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司法解释之前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 “意见”的立法目的明显偏向于法律的引导作用,而不是法律的规范作用,用发行“意见”的方法来控制未来社会的高杠杆率风险。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意见”的公布仍然具有推动司法机关在实施前打击非法借贷行为的导向作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都规定了“意见”实施前非法借贷行为及其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而本条“意见”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明显呼应了上述规定,其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打击“套路贷”和/[/K0/的作用。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非法借贷犯罪最新立案标准的详细介绍,以“意见”解释:借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非法借贷犯罪的立案标准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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