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由总公司签署的协议分支开发票可以吗?总公司签署协议分支开发票这可行吗?对此有相关规定吗?这篇文章会给你这个问题的答案。欢迎阅读。总公司协议分支开发票可以吗
详细介绍一下,由总公司签署的协议分支开发票可以吗?
总公司签署协议分支开发票这可行吗?对此有相关规定吗?这篇文章会给你这个问题的答案。欢迎阅读。
总公司协议分支开发票可以吗?
答:原则上合同方与税票开具方(收据开具方)必须一致,或者可以要求原合同方出具书面的“委托收款书”(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作为结算货款的证明文件。否则存在会计争议和外部审计的风险。请分别告知:税票的开具人和收款人必须一致(即税票由子公司开具,款项由总公司收取,这肯定是不行的,尤其是现金收取)。如果其子公司业务范围和合同履行能力相同,也可以直接与其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税票、收款人抬头必须一致,这也是会计法的要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 其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服务,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由第三方向发包人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学院温馨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了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支付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付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和劳务单位相同,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不允许总公司签名的分公司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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