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级二级,故意伤害罪详细解析及量刑标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11:42:47

导读: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级和二级,故意伤害罪详细分析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级和二级,故意伤害罪详细分析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后,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依照前三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管教;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纠正教育。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抢劫]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毁坏、抢夺公私财物的,除责令退赔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此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该是故意伤害罪与一般伤害罪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二是损害人体器官功能。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会造成暂时的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并不危害人体健康。当然,打人不伤害人体健康也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例如,打一个人的鼻子可能会导致鼻青脸肿;用手撕也可能造成皮肤损伤。但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有时殴打行为和伤害行为在表象和后果上并无区别。比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点皮外伤、皮下出血,有时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呢?如果不能仅仅把结果当成标准,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甚至死亡,而不是造成伤害的是一般的殴打。而是要符合整个案件的情况,考察主客观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否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是否只是为了一般的殴打目的而意外致人伤亡。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不能把任何以拳打脚踢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视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伤害和轻微伤害的区别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轻伤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必须以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为前提。该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仅在第2款中规定了一种“重伤”的情形,而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形。有人认为凡不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重伤标准,就是轻伤;如果有没有造成重伤的伤害,是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伤害除了重伤害还包括轻伤和轻伤害。伤害罪中的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一般来说,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轻伤还是轻伤,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伤害和轻微伤害意义重大。轻伤损伤与轻伤的区分,主要应依据以下原则:凡伴有轻微器官功能障碍,在损伤时或治疗过程中无生命危险,或治疗后仅轻微降低劳动能力的损伤,属于轻伤;凡是只引起机体暂时的、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可以自行修复的损伤,都是轻伤(皮肤擦伤、脱皮、小范围皮下血肿,以及一些轻微骨折等)。).轻伤伤和轻伤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看是否可以修复。一般来说,轻伤不需要特殊的手术治疗,人体可以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进行恢复,或者只需要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可以迅速治愈。但是,轻伤损伤通常需要特殊处理,有时也需要特殊照顾。否则,损伤可能会加重、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并发症和后遗症。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故意杀人罪一般容易区分,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但以下两种情况很难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两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第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主观上,两者均为故意犯罪,但客观上,均未造成被害人死亡。

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杀人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损害他人身体,而不是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伤害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过程中的意外原因导致打击方向的偏离,或者是由于伤害过重造成的。人们不愿意也不放过这种死亡的后果,完全是因为疏忽。因此,故意伤害致死不能等同于故意杀人。同样,谋杀未遂也不能和故意伤害罪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杀人未遂不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不愿意,而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受害者的死亡是意外的,完全违背了他的主观意愿。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行为人预料之中的。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能仅依据口供或某一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案情。根据犯罪原因、行为发展过程、作案工具、作案手段、地点、打击力度、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的通常关系、死亡原因与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无法无天、嚣张跋扈、肆意杀人、不计后果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虽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益关系,加害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期,但是加害人在实施犯罪时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无动于衷的。因此,危害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致人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伤害他人身体。

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弄清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即使没有发生,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那么即使伤害过于严重,也超出了其意外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意向内容属于主观思维意识的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和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地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个事实得出结论。

(4)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都是由于过失。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杀人,也无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显然是以故意伤害为前提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所有“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中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中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有殴打的一般故意,而没有伤害的故意,并且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造成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为了区分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必须明确刑法中“伤害”和“故意”的含义。

二。意图要素伤害罪

主观方面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事先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能够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故意之内。所以一般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轻伤的故意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但是,重伤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已经实施的严重毁容的企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也应当按照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混合犯罪形态,即既有故意伤害又有过失致人死亡,这是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2)主题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其中,14周结束时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1、应该有对他人身体的伤害。

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割射击、棍棒殴打、乱石砸死、烧水烫伤等。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负责保护幼儿的保姆不负责任,仍然会对孩子的持刀刺伤置之不理。结果,孩子致盲自己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实施,还可以由毒蛇、狼狗等家养动物实施。它不仅可以针对人体的外观,造成外部组织的畸形或外观的破坏,也可以针对人体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阻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本人直接实施的还是间接实施的,无论是针对任何部位还是以任何方式实施的,只要是故意的,并且能够对他人造成人身健康伤害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2.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如果某种伤害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就不能是故意伤害罪,比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但不过度,医生对病人进行截肢治疗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以危害社会为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危害的违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以造福社会为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在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具体分析。如果这种伤害动作本身是运动规则所允许的,那么这种伤害在刑法上就不能认定为违法。比如足球比赛中,根据“合理碰撞规则”造成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的动作粗暴,明显违反规则,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3.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有一般的拳打脚踢,推搡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的,不能以此罪论处。结果损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损伤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掉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损害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障碍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三种形式,即轻伤,重伤或死亡。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未达到伤害等级或者虽达到等级但为轻伤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造成组织器官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不属于轻伤。鉴定应当基于对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损害和后果的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所谓重伤,是指人身肢体残疾或者毁容,丧失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对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伤害。

(4)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所谓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自残行为只有在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违反相关刑法规范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比如,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依照本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伤害罪归档标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健康受损。根据刑法中伤害后果的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

四。故意伤害罪 标准的量刑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节故意伤害罪

第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幅度。

1.故意伤害致人一人轻伤水平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人一人轻伤水平的,应当在六个月以上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罚款金额:

(1)每增加一次轻伤,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级,刑期增加6个月至1年;每人轻伤增加两级,刑期增加三至六个月;

(3)其他可以加重处罚数额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可以考虑伤残程度,也可以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二、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被害人六级伤残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罚款金额:

(1)每增加一次轻伤,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级,刑期增加6个月至1年;每人轻伤增加两级,刑期增加三至六个月。

(3)每增加一个重伤级别,刑期增加二至三年;每人增加重伤二级,刑期增加一至二年;

(4)普通残疾每增加一级(10至7级),刑期增加3至6个月;对于每一级严重残疾(6至3级),刑期增加6个月至1年;每增加一个特别严重残疾等级(一至二级),刑期增加一至三年。

三、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幅度。

1.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罚款金额:

(1)每增加一次轻伤,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级,刑期增加6个月至1年;每人轻伤增加两级,刑期增加三至六个月;

(3)每增加一个重伤级别,刑期增加二至三年;每人增加重伤二级,刑期增加一至二年;

(4)普通残疾每增加一级(10至7级),刑期增加3至6个月;对于每一级严重残疾(6至3级),刑期增加6个月至1年;每增加一个特别严重残疾等级(一至二级),刑期增加一至三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基准刑的20%以下加重,但同时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有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

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

4.报复伤害;

5.预谋伤害;

6.其他可以加重基准刑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内:

1.受害人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有过错或者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解救被害人的;

3.因义愤而伤害他人;

4.其他可以减轻基准刑的情形。

不及物动词需要说明的事项

采用下列手段之一,使被害人遭受身体器官缺损、明显器官畸形、中度器官功能障碍、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的。,且伤残程度在六级以上,可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严重伤残”:

(1)挖人的眼睛,割人的耳朵和鼻子,挑人的脚筋,剁人的手和脚,剜人的髌骨;

(2)用刀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损伤人的容貌;

(3)触电,烧伤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的手段。

动词 (verb的缩写)意向性伤害罪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处置疫情法定职责权限办法》的通知

(三)依法严惩暴力侵害医生、使医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严重后果的,或者有撕毁防护用品、向医务人员吐痰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刑侦部门)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部门:公安部门)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普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

二是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情形,但不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足以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14.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一)一人死亡的;

(二)致人重伤,情节严重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

(三)造成两人以上重伤,影响恶劣的。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1999)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时,共同加害人对严重结果负全责还是直接造成伤亡的人负全责,可以分五种情况处理:

1.在共同对同一对象实施伤害的行为中,如果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强度明显超过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属于实行过限的共同犯罪。正因如此,实行过当的人应当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其他行为人只承担预谋寻衅滋事或者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中,通常有两种强制力过强的情况:(1)共同正犯明显超出教唆犯和挑唆犯的故意范围(如某人纠集多人去& # 34;第二课& # 34;其他,说明不应对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实施犯罪直接致人死亡。此时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实行限制的,他们应当单独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2)在共同实施斗殴的行为中,某人明显加重攻击强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如在一般徒手搏斗或挑衅行为中,某人突然掏出匕首刺死他人,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始料不及的,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应对死亡结果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故意接触,但行为人先后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侵害,则各自的伤害行为属于同时犯。因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依法分别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甲、乙双方看到朋友丁、丙互相推搡,甲冲上前,对丙面部拳打脚踢,乙也冲上前,刺丙胸部,导致丙死亡。因甲乙双方无故意接触,乙方行为属于片面共犯,乙方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3.在涉及多人的一对一或分散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始终是针对其固定对象的,相互之间没有协调,行为人只对自己的伤害行为及其结果负责。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除行为人外,首要分子(即本次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应对本次严重后果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寻衅滋事或者聚众斗殴的,应当依法承担寻衅滋事或者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

4.各共同加害人对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有一般认识,且客观上其行为相互协调且与重伤、死亡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即使能查明是谁直接造成了人员伤亡,仍应将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但对于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可以根据其各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原因来确定刑罚。如果共同加害人不仅造成他人重伤,而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则重伤、死亡的后果是由于一般的寻衅滋事故意所预期的,是行为人在故意支配下造成不同程度伤害的行为。应采取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方法,只认定故意杀人,不必数罪并罚。

5.对于共同危害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明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所有有证据证明参与了直接危害的人,应对严重后果负连带责任。但在决定处罚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行为,从轻处罚。发生死亡后果,综合案情难以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罚;如果难以查明或者确定参加直接危害的人,这种聚众斗殴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的挑唆者、策划者或者指挥者,应当对这种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4)NPC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刑事责任范围的批复。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个罪名,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是指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绑架撕票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从而故意造成被绑架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根据刑法,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级和二级,故意伤害罪详细分析量刑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故意伤害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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