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明知并注册、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11:38:28

导读:法律依据的关联企业认定标准,明知、注册、使用“有一定影响”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转载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例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牛公司。被上诉

法律依据的关联企业认定标准,明知、注册、使用“有一定影响”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转载自: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公牛公司

慈溪市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著名的电器开关和插座制造商,其“公牛”商标和第942664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

”等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上海公牛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涵盖电器插座、插入式转换器等电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慈溪公牛公司认为,上海公牛公司作为其成立后的同行业竞争对手,以附带慈溪公牛公司“公牛”品牌名称及相关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注册使用带有“公牛”品牌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公牛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慈溪公牛公司所主张的品牌名称“公牛”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和宣传,已经成为一种高质量的商业褒奖,承载了良好的声誉,符合“有一定影响”企业品牌名称的客观要求。这一品牌名称与其知名的“公牛”商标相呼应,进一步强化了“公牛”的核心识别功能。上海公牛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在明知上述“公牛”品牌名称和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选择注册使用“公牛”品牌名称,并向市场提供近似甚至相同的商品类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误认为提供商品的上海公牛公司与慈溪公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公牛公司注册使用“公牛”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上海公牛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样,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一审判决后,上海公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第9377号,沪0104,民初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民段305号73

漫画只是示意图。

作者:秦天宁

编辑:牛贝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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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关联企业认定标准法律依据的详细介绍,以及知晓、注册、使用受他人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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