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电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8 20:36:49

导读: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电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第一条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电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保险监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法稳健经营,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进行系统研究。参与制定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其他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根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施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监管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

(六)开展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和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跟踪分析、监测和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运行情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应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协调相关组织。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与国际银行保险组织和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开展银行保险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围绕全国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强化监管责任,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逐步减少和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将监管和服务职能适当向派出机构转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设有以下内部机构:

(1)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2)政策研究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发展趋势、监管方式和运行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提出银行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司。起草其他银行和保险法规。制定相关监管规则。承担法律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等。

(4)统计信息和风险监控部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编制和披露、行业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等工作。承担银行、保险机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信息科技风险监管。

(5)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系统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督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6)普惠金融部。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普惠金融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向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7)公司治理监管部。制定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职能监督。引导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

(8)银行机构检查局。拟定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的建立、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建议。

(9)非银行机构检查局。拟定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的建立、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建议。

(10)重大风险事件和案件处理局(银保安全局)。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规则。协调银行业、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检查银行、保险机构的安全工作。

(11)创新业务监管部。协调监管银行业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职能。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的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措施。调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组织处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承担打击和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变相从事相关合法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的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

(14)政策性银行监管部。承担政策性银行和开发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15)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16)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十九)外资机构国际合作与监管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及涉港澳台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0)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担财产保险和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要求。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23)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估、预警和监测系统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4)信托监管部。负责信托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担保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25)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案件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6)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承办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指导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党委(党委宣传部)。负责北京市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系统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人数925人。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4名,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1名,首席检察官1名,首席律师1名,总会计师1名)。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派出机构、附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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